分类管理,是《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一、从管理层面,《公务员法》区分了公务员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在四个环节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内容。一是职务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二是录用考试内容分类,“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三是培训分类,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是工资制度分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二、从政治层面,《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两类
《公务员法》中还有一种从特定角度进行的分类,即把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种分类可以说是从政治层面进行的分类。
“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法》中关于“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分类管理规定,体现在四个管理环节。一是考核环节,“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是任免环节,“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三是交流环节,“对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四是辞职环节,“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未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员法》关于领导成员任免环节、辞职环节的规定,具有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涵。
《公务员法》增加了责令辞职与引咎辞职的制度设定,将领导成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定化,这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时代要求,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引咎辞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 这种方式,要求选任制官员与政治任命官员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其政策必须符合选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决策失误或领导无方,造成严重后果,虽然官员本人并没有违法,也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是宽泛的、不特定的,在某种程度上,较法律责任更能对政治官员产生压力和制约,使之尽职尽责。业务类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多不适用引咎辞职的方式。引咎辞职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是非正式性、不成文的规定。在国外的立法上,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78)、《联邦德国官员法》(1980)、《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1978)都只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没有规定与引咎辞职相关的条款。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从法律法规上把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规定和明确。
与西方国家不同,脱胎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中国公务员制度毕竟才有10多年的时间,毕竟没有将公务员彻底区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因此,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必须将领导成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予以法律化。我国对于违法乱纪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现实中的相当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淡薄。通过建立适用于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并将责令辞职作为其后续管理制度加以规范,这有利于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确立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