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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网校叶青老师的CPA税法讲义17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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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农业税在部分地区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输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务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扔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等。 (2)时间要求。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时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先税务注消后工商注消。 (四)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五)银行账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账薄、凭证的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处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 2.发票领购管理 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三)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简易审报、简并征期。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的。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性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必须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欠税清缴制度: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 税务检查(了解)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检查的权力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查询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务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五节 法律责任(掌握)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 1万元以下 1—10万 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 10%以下 10—30% 30%以上 处罚 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7年 偷税比例= 应用举例: 东方娱乐城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某市一家专门经营歌厅舞厅、游戏游艺、保龄球台球业务的娱乐企业。2003年2月,娱乐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资料显示的财务收支及纳税情况如下: (1)取得门票收入150万元,点歌费收入50万元,提供小食品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70万元,会员卡费收人100万元。 (2)成本支出22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71.5万元,其中营业税65万元[(150+50+100)×20%+(30+70)×5%],城市维护建设税4.55万元[65×7%],教育费附加1.95万元[65×3%]。 (4)发生期间费用108.5万元,其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广告费用30万元,支付给本企业雇员业余时间联系客户的佣金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4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25万元)。 (5)应纳税额所得额为0。[150+50+30+70+100-220-108.5-71.5] 要求: (1)逐一找出娱乐城在税款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正确计算应纳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娱乐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1)存在问题及税费计算: ①部分收入因适用税率不正确,致使营业税计算有误。 营业税=(150+50+100+30+70)×20%=400×20%=80(万元) ②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计算有误。 城建税=80×7%=5.6(万元) ③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计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⑤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30-400×2%=22(万元) ⑥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30万元在税前列支不正确。 ⑦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税法规定扣除。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40-25=15(万元) 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应纳税所得额=150+50+30+70+100-220-(108.5-2)+22+30+15-80-5.6-2.4=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3%≈17.33(万元) ⑨支付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80+5.6-65-4.55+17.33=33.38(万元) ②应纳税额=80+5.6+17.33=102.93(万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33.38÷102.93≈32.43% ④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10万元,构成了犯罪。 ⑤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娱乐城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对娱乐城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先税务机关后移送司法机关。 ⑥对娱乐城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向其雇员追缴税款,并对娱乐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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