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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理法串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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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2、法学体系:(名、选)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分类[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选) 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A、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B、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C、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又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D、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 A、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则,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 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等。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B、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C、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4、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选、简) 产生: 一般地说,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但也不是一有了法就有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 定阶段上才产生的。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 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特征: 第一,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应用性); 第二,法学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有阶级性的。 5、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家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其中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学或法律思想还起过巨大历史进步作用。但他们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6、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原则上的区别:(简、选) 首先,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他们中有的人认为法是与经济无关的,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7、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单选)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对各门学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8、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有哪些?(简) 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主要有五种: A、社会调查的方法。围绕法学研究的内容可采取较全面的调查方法,一般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非全面的形式。 B、历史调查的方法。即看法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阶段中经过了哪些主要发展阶段,并根据其发展去考察法现在是怎样的。 C、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解释或分析法律既是法学研究的一项任务,也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 D、词义分析的方法。它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论。 E、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经济效益分析方法并不是惟一的方法,而且这种分析要与社会效益分析相结合。 第一章 1、广义的法律:(名、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狭义的法律:(名、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3、法的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区别?(选) 我们通常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法的本质决不是那么容易见到或听到的,它要通过对法的现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被认识。 4、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选) 5、法的非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选) 6、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简) 第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特殊规范。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因而从现象上说,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又称可普遍性和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的属性。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别开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第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等属性。 第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有的社会规范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第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7、法的一般性主要包括哪几种含义?(选) 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第二,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第三,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法产生的两种方式:是制定或认可。(选) 9、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选) 10、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名、选) 11、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来说,法由规则、原则和三者构成是比较合适的。(选) 12、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选) 13、技术规范:(名、选) 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14、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选) 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5、行为模式:(名、选)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并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它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法律规范中就可以包括鼓励性规范和容许性规范。 16、法律后果:(名)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大体上可分为两类:A、肯定性法律后果;B、否定性法律后果。 17、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当然要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一个法律规范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包括在几个条文中;一个条文中也可能包括几个法律规范。(选) 18、法律规则的分类:(选、简) 第一,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第二,按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则区别,分为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第三,按所保护权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强弱等角度出发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前者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后者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公法类法律强行性规则较多,民商法任意规则较多)。 第四,按是从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来划分,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9、确定性规则:(名) 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20、委托性规则:(名) 即这种规则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 21、准用性规则:(名) 即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22、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三者。(选) 23、法律概念:(名) 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24、法律原则:(名、选) 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25、中国法律中,特别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或各种法律中的总则中有很多法律原则。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等规定,都是诉讼法中的原则。(选) 26、法的本质:(简、论) 我国法学理论蚧对法的本质的论述,过去尽管没有使用“层次”这一用语,但事实上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的。 第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有阶级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法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高速各种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的。 第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无论是法或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名)}。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讲,法具有某种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丝毫不意味着将法和现实经济条件及其经济规律等同。一个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个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加工创造出来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法。 第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也有重要的影响 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几个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就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同样的,但它们的法律却可以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情况。 2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选、简、论) 第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单)。它所体现的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我国现阶段的法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这种法所代表的共同意志,并不是这些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意志的机械的总各,也不是自发地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是在归根到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如果离开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学技术、人口、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也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及其法律会具有中国特色。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当代中国的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党制定一切方针、政策,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相结合。 28、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选) A、神学论:自然法,这种神学的主要代表人是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耶。 B、正义论:(简单了解一下) C、理性论:古典自然法学将法(自然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D、民族精神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E、权力论和规范论:主张法以权力为基础的学说的典型是英国的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首创人凯尔森,即法与道德无关。 F、社会论:欧洲社会学潮以学创始人埃利希认为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外,还有一种“活的法”;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 美国社会学法学主要代表人庞德强调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牺牲和浪费来尽可能多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第二章 1、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选)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选) 3、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选) 4、与法律有关的正义分类:(选) 在思想史上,对正义有不同的分类法,这里,我们仅讲与法律有关的某些分类: 首先是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另一种划分法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之分,分配正义适用于立法或公法,改正正义适用于司法或私法。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 5、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形式正义也可称为“正规性的正义”,也就是指“法治”)。 6、法律上的权利与利益这两个概念是密切联系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用语中经常将它们合在一起,简称为权益。(名、选) 7、在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选)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就讲到“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 第三,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这也就相当于“恶法也法”之说。 8、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所首创的“避苦求乐”,也即谋求“功利”,立法的任务在于计算苦乐,最好的立法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选) 9、德国法学家耶林主张,法的目的在于利益,法律权利就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选) 10、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简、论) 当代中国法律所调节的利益关系却是特别复杂的。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不优越,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有极为巨大的影响。 第二,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虽然中国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仍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在立法、执法、司未能中都应注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 第三,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体制改革必然要触动和调整原有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在改革过程中,自然要出现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地方、部门、企业、群众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矛盾;出现多数与少数利益、长远与眼前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些利益矛盾对法律的作用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开始有了差距,引起群众不满,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具有特别复杂性。 11、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简、论) 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一些准则: 第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所以法律在调节这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来考虑如果发生矛盾,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社会或国家的利益。还应考虑到各种不同具体情况,如国家利益在战时就比平时更为突出。 第二,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也是首先考虑兼顾,如果发生矛盾,法律上就应考虑使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第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如果仅顾公平而不顾效率,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反过来,如果仅顾效率而不顾公平,社会成员之间就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分以至形式贫富悬殊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必然会触犯人们的正义感,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不满,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第四,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兼顾各个方面矛盾,企图从中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案时,还应注意避免绝对化、简单化。因此,就需要在多种方案之中,权衡利弊,通过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从中选择一个或几个最佳方案,也就是所谓代价或所作牺牲最少而收获最大的方案。 12、正确的认识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论) 第一,法在调节利益关系即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立法与调节利益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宪法、法律到每一个法规、规章,从民法、刑法到程序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 第三,执法与司法在调节利益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地说,法律应规定有关各方面利益的界限,但需要执法、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将抽象的利益界限具体化。 第四,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说,包括对有关利益加以确认、鼓励或维护;对实现利益提供机会或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从消极方面说,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加以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损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实施制裁等。 第三章 1、法的作用(名)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简、选) 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一个特征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理论上或逻辑上,我们应认识到法有这两种不同的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但却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拉兹首先提出的。 3、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简,选)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第一, 指引作用,即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的指引。 第二,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第三, 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四, 预测作用,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第五, 强制作用,即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4、对本人行为的指引(选) 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 个别指引在很多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一个三四岁的孩子,在马路上必须由大人领着走,即必须要个别指引。这种指引方式也有它的优越性(如比较具体、针对性强)。缺点是,在一种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数很多的社会中,仅依靠个别指引,是不可能建立社会秩序的。至少不可能建立较持久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莫大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人的一般心理要求。 规范性指引也有它的局限性(缺点),如比较抽象,对个别特殊情况不一定适合。但(优点)规范性指引却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 5、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选) 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 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而就有选择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6、评价作用:(选)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7、教育作用:(选) 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8、预测作用:(选) 法律的预测作用,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预测作用的一个简单例子是交通法规。 9、强制作用:(选) 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10、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简)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汉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由于被统治阶级斗争,统治阶级也可能被迫作出某种让步。这种法律条款既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的成果,也体现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暂时缓和阶级矛盾一种手段。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也可能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惩治。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执这行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A、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B、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C、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D、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1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务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简) 首先,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其次,维护阶级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 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种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1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简、选) 第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第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第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第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第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1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论) 第一,对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是经验教训的总结。 我们对社会主义法律或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并不是偶然产生或从什么抽象的原理中推论出来的,它是从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第二,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的和错误的认识。为了正确理解法的作用,这里应注意改正一些对法的作用的片面的和错误的认识。 片面的: A、有人认为法只是指一些法律条文。 B、有人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根据唯物史观,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本质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C、也有人认为法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不仅是实施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D、人们也常讲法的任务在于管理、调节、控制或监督等。 错误的: A、一种是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意味着老百姓只是承担义务而不是享有权利的主体。 B、还有一种错误认识是“法就是刑”,意思就是法专指惩治犯罪的刑法。刑法当然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门,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第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简、论) 法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像任何事务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 A、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法律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起辅助作用,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局限性) 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在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时所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对当代的政治学和法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即使是制定行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不具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其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再有,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C、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必定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D、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有些无法确定。 第四章 1、法的起源:(选) 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以前,人类曾经历了有数百万年之久的、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那时有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即习惯,但也有一定强制性。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国家与阶级。 2、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选、简) 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再次,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3、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是:(简、选) 首先,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其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再次,法的内容,一般地说,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又次,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 4、法的历史类型:(选) 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种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5、法的借鉴与吸收:[举例说明法的借鉴与吸收?](简、论) 第一,含义:在大多数国家,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共规律是,在制定本国法律时,主要根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 第二,理论根据:A、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B、法的相对独立性;C、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D、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第三,借鉴实例:在近20年的中国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外国法律中对我国有用的经验。这种借鉴内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我国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部门法。例如,宪法方面借鉴了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经验;刑法方面,借鉴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财产来源的罪刑。诉讼程序方面,加强辩论制,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另外,还表现在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方面。 6、法律移植:(名) 法律移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和吸收等。 7、法的现代化:(名、选) 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法的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选) 传统法律既有积极因素又有消极因素。我们对前者应加以改造、借鉴和吸收,对后者则应排斥和批判。 9、法的国际化:(名) 法的国际化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 第五章 1、休现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法律:(选) 是《阿马尔非法》、《奥莱龙法》 2、罗马法在11-16世纪出现复兴的原因:(选) 原因主要是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的成长,需要一种能促进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法律。 3、为什么仅有罗马法才趋于复兴呢?(选) 这是由于罗马法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点。 首先,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法原先是代表一个统一的帝国的法律; 其次,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极为发达的基础上的,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相当详尽的规定; 最后,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其他法律显然并不具备或至少并不完全具备罗马法的这些特点。 4、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马克思将这种法律称为“对于被剥削者的血腥的立法”(选) 5、资本主义法和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的继承关系:(选、简) 这种继承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以英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对旧法律不断地改造和补充)。另一种是以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在法律上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英、法两国法律的产生,代表了资本主义法律和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之间继承关系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它们并不代表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产生形式。 6、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选)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它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则是垄断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7、与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三个特征:(选) 第一,维护以剥削雇拥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第三,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8、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起着许多新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简) 第一,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私人企业的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 第二,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 第三,法律规定国家直接经营企业、事业,实行企业“国有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特别在英、法等国颇为盛行。 第四,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第五,法律规定各种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 第六,以法律促进教育和职业训练,发展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 9、资产阶级人权的思想渊源最早来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选) 10、资本主义法的渊源:(选)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条约、经认可的习惯。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陈民法法系的判例外,主要指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等。 11、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矛盾的加剧以及立法内容专门化等原因,“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法律渊源。(选) 12、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在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选) 第一,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第二,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13、资本主义法的分类:(选) 最重要的是关于公法和私法之分的问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对具体部门法的划分也就不同。根据一般划分法: 第一,公法一般是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和程序法。劳动法、社会福利法、经济管理法则是兼指公私法性质的法律。 第二,私法一般分为民法和商法。 14、《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如A、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B、合同自由;C、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选) 15、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资本主义法律的“社会化”?(论) 第一,在时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资本主义法律有了一个重大变化,在资产阶级法学家著作中,就是所谓法律的“社会化”问题; 第二,自17-18世纪“天赋人权论”流行起,法律精神以个人权利为主。进入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就应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的精神; 第三,在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的权利”应补充“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合同自由”应补充“合同自由的限制”;“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以“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作补充。 第四,这种法律社会化的理论企图在抽象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词句下来说明法律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的变化。国内外矛盾加剧的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客观上也要求以法律手段扩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整。 16、资产阶级的统治还是相对稳定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主要有:(选) 第一,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第二,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涌现; 第三,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 第四,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通过了若干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第五,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第六,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像欧盟法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第七,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法律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 第八,在法学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等等。 17、法系:(名) 法系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18、民法法系:(名、选)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主要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和一些东欧国家。《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代表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19、普通法法系:(名)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法系也可称为英美法系。这一法系的范围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20、“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两大法系的比较(简、论)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资本主义的两大传统,在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很多差别。 第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A、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存在判例法, B、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由于历史传统的关系,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第二,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A、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 B、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 第三,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 A、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 B、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第四,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A、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五,在法律概念、术语上也有不少差别。 第六,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A、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 B、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 第六章 1、法治、人治的分歧:(简) 第一,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第二,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方面,法治论者强调主张依靠一般性法律规则;人治论者则强调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 第三,在政治制度方面,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则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2、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如:(选) A、儒家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B、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3、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如(选) A、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 B、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4、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选) 5、“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三种含义:(选) 第一,表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董必武在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讲到“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选) 7、试述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论) 大体上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A、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即治国主要依靠法律而不是人治; B、指出依法治国的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C、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D、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界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一定义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E、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F、对近5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法制取得了重大进展,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 G、对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8、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选) 第一,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第二,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9、实体(价值)基本原则:(选) 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体基本原则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 10、形式(程序)基本原则:(选、简) 第一,主要原则:A、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D、审判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E、实行回避制; F、两审终审制; G、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H、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 第二,目的:法制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 第三,注意的问题:法治在形式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本国法律发展经验的总结。我们在确定这些原则时,必须从本国国情即本国社会制度和其他各种现实条件出发,当然要参考本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经验,但应以本国国情为基础。 11、依法治国的优越性:(简、论) 第一,法治并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们在沟通理性的体现,人们在自由开放的,不受权力关系宰割的情况下,诚意地进行。 第二,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具有极大权威性; 第三,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四,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简) 第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第二,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但这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并不都是积极、进步的,而是有进步与障碍之分。 2、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表现:(简) 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3、理解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原理需要注意哪些:(简) 第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是在最终意义上说的,不是说经济基础是决定法的唯一因素,不是说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法没有重要影响; 第二,法决定于经济基础,也不是说法可以直接地、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经济基础决定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经济基础需要有以法的形式加以表现的要求。其次,这种要求是通过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主体的利益表现出的。 第三,强调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这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在任何条件下法和国家这类上层建筑都不能反转过来起重要作用。 4、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简)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着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掌握政权阶级可以用法来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第三,法的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5、法对生产力的作用:(简、选) 第一,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服务作用,不等于法对生产力的作用都是积极的。 第二,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变化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6、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简) 第一,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A、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B、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A、法积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B、法还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论) 第一,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推动 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要作用;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主要表现在:A、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B、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C、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D、改革促进司法占线发生一系列变化;E、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表现在:A、法可以把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B、法可以把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C、法可以发挥其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简) 8、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简) 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第二,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第三,法可以发挥特有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9、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简) 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也不可能是在根本上相抵触的。 第一,两者在性质、目的和根本使命等方面是一致的、相适应的,并且这种一致性和适应性应当是主要的; 第二,当然,改革与法两者之间也会发生矛盾; 第三,不应当也不可能企望每一项具体的改革都要在法的范围内进行。那种要求预先制定一套完备、成熟的有关改革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去相应地进行改革的做法,是不切实际和有害的。 第四,当改革与法发生矛盾时,要慎重对待,不能笼统地说法要服从改革或改革应当服从法。 10、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简)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是因为: 第一,我国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改革能在法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我国已初步具备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 第三,全民的法律意识正在提高,法制教育和科研正在深入,司法人员的法律修养正在加深,这些都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条件。 11、改革与法发生冲突的情况:(简) 第一,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发生这种矛盾时,应当坚持宪法原则,阻止这种改革发生或暂不让其发生; 第二,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那些与宪法的改革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主要也是阻止这种改革发生,同时要修改与宪法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是好的改革、正确的改革与有关不适合改革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发生时,应当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不必死守它们,不能用它们束缚改革的手段。 12、商品交换与法的关系:(简) 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 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归属关系,它需要法这种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 第三,商品交换的过程本身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规则和秩序,而法的特点使它能适应商品交换的这种需要。 13、比古东方国家复杂得多的法和法制,特别是产生了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选) 14、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著名的《法国民法典》。 15、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简)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休的行为需要法来规范。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需要有保障自由、平等、维护公平的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 第四,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离不开法治的作用。 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需要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来调整。 16、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简、选)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确认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政府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平等、秩序和环境等保障。 第四,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必要的制约作用。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制约容易滋生的拜金主义和利已主义,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7、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简、选) 第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要使市场经济搞活,就要用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各种经济主体、经济成分的合法、平等和有权决策的地位,确认和保障各地经济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要使市场经济搞活,就要处理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采取有效有益的行为,这就离不开法的作用。 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也是有关经济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过程。要搞好市场经济,需要有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需要有法和法治的运行作为正常秩序的体现,使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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