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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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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作者:张红伟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738 【原文出处】软科学 【原刊地名】成都 【原刊期号】199904 【原刊页号】59~61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3 【 标 题 】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 【 作 者 】张红伟 【作者简介】张红伟,四川大学 【 正 文 】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社会保障,对于个人,它是一张“安全网”;对于社会,它是一架“稳定器”。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就是它能把从所有参保企业和参保者征缴上来的费用,运用“大数法则”的技术,使所有参保者在遇到风险时都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联系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手段,具体体现了一种政府的职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具有更密切的联系,所以建立与市场经济公有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稳定体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之一。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尽管时间上滞后于市场经济的产生,但并不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单纯是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失业、病伤、贫富差别、社会动荡等公平性问题而出现的,恰好相反,这种旨在用公平的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失业、病伤、贫富悬殊、社会动荡的做法,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的效果。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作用下更能充分发挥,因为有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与公平才能有效结合。战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的“黄金时期”的出现与此是相关的。实践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演变为市场经济内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的稳定机制。市场经济运行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过程,而这种配置又主要是靠市场竞争、市场供求和价格参数实现的。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参与的市场主体有均等的机会,而竞争结果一般又是非均等的。这种竞争机会的均等性和竞争结果的非均等性的矛盾,则是激励劳动者竞争热情和积极性的动力和压力。对于那些无力参与竞争和竞争中的被淘汰者,则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基本生活、生命上的必要保障,以维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并随时为经济运行系统补充必要的劳动力。否则,社会就不能安定。在不安定的社会里,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正常发展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岗”。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宏观调控是减少和避免市场机制缺陷的必要措施。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正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角度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机制,是维护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特殊分配机制;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矛盾的必要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功能虽然不直接改变国民财富的总量即存量,但能改变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比例和流量。通过社会保障,在保障公民生活、生产基本需要的同时,还能利用互济来调节收入差别,能使多数劳动者和受困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直接或间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加社会总需求和扩大社会需求的市场空间,从而刺激供给和经济的增长,达到调节供求比例和经济结构的目的。社会保障成为减少市场经济波动的内在“减震器”。 (四)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达到资源配置、经济增长的高效率和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效率与公平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矛盾。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来看,社会保障系统是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交集”的子系统;从公平和效率来看,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交集”(联结、关联)区域正好是公平与效率相对高度统一的区域,社会保障系统位于其中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相对高度统一性。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是实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重要手段,是由社会保障制度上述不可代替的固有功能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能够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生命保障,消除市场竞争造成的不安定因素,及其它突发性因素诱发的社会震荡对经济的冲击,或通过其自身的运动将震荡减少到最低限度,借此来保证市场经济法则下企业经营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另一方面它顺应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保证了企业和劳动者竞争的公平条件,能够为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重组提供物质保障,使政府与企业在保险、救济、福利、安置、互助等事业上权责划分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使不同经济实体处于同一竞争的“起跑线”上,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手段。 二、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在建立过程中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到下一世纪30年代人口最高峰可能要达到16亿,而且将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人员将达到最高峰,届时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以上,养老费用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额的44%,远远超过了国际普遍认为20%—23%的警戒线。而且我国各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拉大趋势。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考虑规范化和政策的统一性,又必须考虑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切不可不管具体情况,盲目冒进,既要照顾眼前,又要考虑长远。 (二)社会保障水平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我们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过低的保障水平会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不是社会主义。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搞不下去,高福利更不能搞。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 (三)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个人支付很少,国家和企业已不堪重负,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1993年我国社会保障福利费用支出1858.9亿元,住房支出1300亿元,两项合计占职工工资个人负担比例很小,比如工资支出中,养老只占2%,住房只占6%,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称。建立新体制,应减小目前国家代个人承担的风险和支出。 (四)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衡量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更具有生命力,更具有优越性,只有一个标准,这就是生产力标准。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任何损害效率的行为终将损害公平。同样,损害公平、合理,也将损害效率。公平与效率不是截然对立的。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二者兼顾,这样才能激励劳动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 三、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目前国外的“传统型”、“福利型”、“储蓄型”、“国家型”四种社会保障模式中,“福利型”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国家包揽过多,标准过高,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国家型”模式由于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包揽,个人不交费,不能体现权责对称,而且费用主要由企业、单位缴纳,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形成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储蓄型”模式,虽然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充分体现权责统一,并利于社会保障收支平衡,但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作用;而“传统型”模式实行了社会统筹,可以发挥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作用;根据我国国情,在借鉴各国经验和总结我国社会保障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实行有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层次、三方筹建、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在进行部委调整时,新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而为统一领导社会保障事业开辟了新局面,防止了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专门的管理机构,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以及群众性的管理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险网络体系。社会保险应当实行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社会化管理主要由社区管理。(1)立法和监督机构; 社会保障的立法和监督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出台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使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另外,由部门和单位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或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社会保险纳入统一的立法和监督体系。(2 )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下应设立社会保障事业机构,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法 规和制度,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给付和个人帐户的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服务等业务。 (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统筹,国家、单位、个人三方筹资制度,优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筹。在社保基金的筹集上,一是要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经济主体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上的义务和责任,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世界各国较为成功的经验表明,整个社会保障费用中政府一般承担30—40%,企业承担35—40%,个人承担15—25%,这可资借鉴。逐步形成国家财政拨款和特殊津贴,企业负责社会保障税、个人工资增长额的立法性保险基金储蓄,加之社会集资和援助的社会保障基金整体。二是要逐步变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方式,如先征收失业保险税、养老保险税等,再逐步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税;税率的设置可按现阶段实际交纳水准界定。三是要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将企业部分存量资产债权化,折顶一部分国家对企业社保金的支付,实现转轨中巨额社保费用的合理过渡,以利于缓解国家和企业负担,分流企业冗员。 (三)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法定基本保险制度以及建立法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劳动者都享受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又要求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因而社会保障对所有的劳动者在筹资比例和给付标准上应是统一的。这就需要建立不分所有制、用工形式和地区,基本保障统一立法,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前提下再适当考虑待遇差别,以利于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除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以外,还应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劳动者的法定基本保险除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一方负责外,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应由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应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在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上体现一定的差别,以发挥社会保险在体现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的作用。鼓励一部分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储蓄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四)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结合起来,即将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职工生病和退休时,按规定在个人帐户的存储额中领取和支付。但是,职工生病有大、有小,费用有多、有少,退休后的寿命有长、有短,这就需要进行社会统筹互济,即在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便为那些多生病、生大病、长寿命而个人帐户存储额不够用的人进行接济帮助,以保证其基本需要。建立个人帐户,可以使职工摆脱对单位的依赖和单位对职工的束缚,解除自由就业和流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我们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养老保险体系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即“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要求我们适应各种经济长期并存的需要,努力将养老保险范围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劳动者当中的一部分;这也是各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共同趋势。二是职工基本养老费用的三方负担,即“资金来源多渠道”,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国家通过减少税收和必要时补发给予适当资助。三是“保障多层次”,即实行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人个的储存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这就是在坚持我国行之有效的由社会统一的筹集养老保险费用的同时,在基金筹集和待遇计发办法上部分引入了个人帐户的做法,以体现享受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对应关系,并发挥帐户机制的作用,强化民主监督,改善基金管理。五是“管理服务社会化”,即把多年来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转向社会,以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一是使失业保险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二是要加强基金统筹。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用适当的原则,进行全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用,实行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三要确立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以失业救济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保持有效的管理。四是做好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将过去相当于社会救济的120%至150%,改为与当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挂钩(相当于70%至80%)。失业保险费的给付期限,应按职工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划不同层次,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五是建立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要形成政府、单位、劳动者和其它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五)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主,与群众互助保障、家庭保障、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逐步实现涵盖全体劳动者的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鉴于国外的教训和我国财力和物力有限的情况,我们不可能完全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又长期存在着家庭亲属保障和群众互助保险的优良传统。我们应充分运用这些传统的保险方式,同时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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