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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权力制约伦理化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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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康之  主题类号:D01/公共行政 【 文献号 】1-1193
【原文出处】《新视野》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6
【原刊页号】48~50
【分 类 号】D01
【分 类 名】公共行政
【复印期号】200103
【 标 题 】搜寻权力制约伦理化的理论根据
【 作 者 】张康之
【作者简介】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教授
【 正 文 】
一个社会愈是拥有自由和民主,它就愈加关注权力,愈想认识和了解权力,希望解开权力功能双重性的谜底。所以,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近代和现代,一切表现出了民主和自由特征的地方,都有着大量探讨权力问题的论著问世,权力成了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所研究的中心问题。但是,在整个人类思想史上,权力又是一个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几乎一切关于权力的论述都停留在对权力的外在性描述,或者把权力作为一种政治的或组织的要素,或者努力发现权力形成和发展的根源,或者对权力的功能加以确定,或者对权力的获取、控制和使用等运行机制加以把握,更有甚者陷入对权术的津津乐道……即使一些当代的政治哲学家们在权力分析的名义下试图对权力作静态的解剖时,也由于没有真正把握权力的二重性,缺乏对权力存在的两种形态即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科学探讨,而没有真正的解开权力之谜。所以,人们至今不明权力的运行机理,无法对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腐败等消极效应作出真正的控制,以致于权力制约陷入了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单向度而徒劳无功。如果我们有了权力二重性的认识,即承认有两种权力存在,它们分别是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那么我们关于权力的一切认识都会进入一个新的境界,从而在权力制约的问题上会获得更加切实有用的方案。
一、权力分析的结论
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认识来自于对现实运行中的权力的分析。因为,在权力的现实运行中,存在着许多令人费解的现象。比如,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关于权力的来源和性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着关于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比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有着相对合理的权力体制设计,而在权力的具体运行中却总是出现许许多多无视关于它的一切规定和法律的行为,总是存在着试图改变权力性质的冲动,总是存在着一些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的问题,等等。为什么关于权力的理论设计总与现实不相一致?为什么关于消除权力异化的理想总是一个遥不可期的目标?显然,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对权力的分析中来寻求答案。当然,权力问题是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因而也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中心。但关于权力的认识一直是浑沌一团,即使在近几十年来,在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着权力分析的愿望,并有许多论著出版,但事实上这些分析都停留在对权力主体、权力的构成方式、权力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权力系统存在的状况的分析,一个简单的事实总是很少被人提及,那就是在权力的浑沌表象之中实际上包含着两种权力:一个是抽象权力;另一个是具体权力。
权力分析以及在这一分析中发现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是出于科学认识的需要,即通过对权力这一研究对象的解剖来搞清权力的内在构成,但是这种科学认识是直接服务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的。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我们每日每时都与权力发生关系,或者行使权力或者接受权力的支配,当权力与理想的设定相异时,我们应当在哪些方面作出校正的努力和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才能达到校正的目标?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区分以及对它们的进一步认识,可以使我们在审视任何一种权力异化现象时都能够大致确定它是属于权力的哪一个方面和哪一个部分中出的问题,从而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决方案的科学设计。当然,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区分还只是对权力这一政治现实实现科学认识的第一步,只要循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是可以为政治学关于权力问题的研究打开一个新的视域的,并将在解决现实政治问题时能够提出更为积极的建议。
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究竟是什么样的权力呢?
就政治的和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而言,抽象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政党等,而具体权力的主体一般说来则应理解为个人或人格化、个性化的组织,甚至一些较大的非理性组织在行使权力时,也使权力演化成了一种具体权力。抽象权力具有更多的政治性内容,是作为一种政治权力而存在的;具体权力则具有更多的事务性内容,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抽象权力具有较多的公共性,是一种服务于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力,但具体权力却是实现中的权力,是现实地发挥作用的权力。抽象权力是通过法律固定下来的,是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的权力,这种权力提供的是基本的社会利益格局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基本的权力关系框架,也是基本的组织规范力量。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相比,具有较大的张力,呈现出以抽象权力为轴心的运动状态。当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之间呈现出这 种若即若离的状态时,被看作是权力灵活性的特征,如果具体权力背离了抽象权力的宗旨,脱离了抽象权力的轨道和超出了抽象权力的框架,就变成了一种非法行使的权力,是需要加以制止和校正的权力。
在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抽象权力是具体权力的形式,决定着具体权力的性质;具体权力是抽象权力的内容,是抽象权力发挥作用的现实途径;抽象权力代表某种原则,而具体权力则使这些原则付诸实施。当然,抽象权力也能够单独地发挥作用,这时,表现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是通过制度的形式来展示这种力量的,但这种发挥作用途径的客观性其实也是具体权力与各种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形式化。所以,抽象权力总是或隐或显地通过具体权力而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力。而具体权力的现实性也决不是一个无需设问的问题,正如我们的哲学常识所示,合理的才是现实的。具体权力只有与抽象权力相一致时,才是一种纯洁和健全的权力,否则,就是与其公共性质相异化的权力。
我们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中,之所以感觉到权力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政治或社会现象,那是因为具体权力给予了我们这一印象。因为具体权力作为实现中的权力,受着各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因素,权力客体的认识和习惯,权力支配对象的服从意识,权力主体的结构,以及权力执掌者的素质等等,都影响着具体权力的存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作用力的强弱。不过,总的说来,抽象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权力,具体权力则是一种灵活易变的权力,具体权力时时受到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双方力量消长的影响。
总之,抽象权力是一种以政治法律制度为根据的、有组织的规范力量,是社会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产物和结果,体现着社会整体的需要,并得到全社会成员的认同;而具体权力则总是与执掌者个人或个性化了的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具体权力是抽象权力的具体化,是从抽象权力那里获得其力量、以抽象权力为依托和由抽象权力的合法性为其提供支持的,但是具体权力却很难上升到由整个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地位,在事实上也很难做到代表社会整体需要的目标。所以,人们总是把具体权力与执掌者个人或组织联系在一起,当这种权力僭越了权力的合法性,无视抽象权力的规范意义,破坏了抽象权力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宗旨时,人们把此看作是个人、个别组织甚或个别党派的问题,而不是看作为政府或社会制度的原因。即使在一个权力腐败泛滥的国家,当人们在对基本制度的审视、对基本法律的考察中没有发现权力腐败必然泛滥的因素时,就自然而然地把这种腐败看作是个人或个别组织的问题,至多也只能把它看作是个别党派的问题。
二、在历史的视角上
权力分析是一项理论抽象活动,因而我们所获得的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概念是理论抽象的结果。这种理论上的逻辑结论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是否包含着其原型的,或者说,是否权力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走向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并立的进程?
在权力形成和发展的总的历史过程中,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出现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事情,在此之前的一切形式的权力,都可以看作是整体性的权力。例如,奴隶主的或封建主的政治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与权力体系重叠的;权力等级之间具有从属性,较低层级上的权力完全受到较高层级上的权力的制约;权力与权力的执掌者具有一体性,在很多情况下,权力的执掌者也就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体系结构中的每一个关节点上的权力与其作用范围和作用力的大小是一致的;与政治制度的非规范性一样,这种权力也较少受到外在力量的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但是,这种权力却受到它的执掌者们共同持有的理念所规范,而且是一种强有力的内在规范。
只是到了近代社会,与整个社会的分化一致,权力也开始了一个分化的历程,原先那种整体性的权力开始分化为各种类型的权力,而在各种类型的权力之中,尤以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存在是最为普遍的事实。也就是说,权力的分化,造成了权力种类的多样性,即出现了属于各类组织的权力,即使还存在着主导性的和基本的政治权力和公共权力等,也并不与政治体系相重合,而是作为政治体系中的要素而存在的,是政治运行和政治生活的部分内容。严格的权力等级被打破,即使在政治生活这个特定的领域中,也只存在着概念性的权力等级,而且由于存在着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导致了权力关系更为复杂和权力制约关系表现为外在的多向度性等等特征。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执掌者在理论上被明确地区分开来,权力的执掌者行使着权力,但这种权力却被明确规定为不属于他所有。权力执掌者职位的大小与他在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不总是一致的;权力与其实际运行中的作用范围的大小和作用力的强弱并不总是一致的。权力一方面表现为一种非常规范的情形,因为有着完整系统的权力制约机制,权力的存在及其运行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似乎一切权力都受到了制度化的确定;另一方面,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却时时处 处都有,而且有着大量的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的问题。但是,权力分化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进程,之所以随着权力的分化而出现了权力被滥用和以权谋私等问题,是由于这种分化一直未得到人们的承认,所以也就未能根据这种分化的事实而去寻找消弭上述问题的对策。因此,为了解决现代社会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首先认识和把握权力分化中生成的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
认识和把握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目的是根据它们的不同而寻求制约方案,以保证权力的健康和廉洁,而根本的出路当然是促进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统一,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一致性是权力理想形式的基础。这些主观努力实际上都是历史的自觉,是一种缩短历史进程的努力。其实,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也会自然地逼近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统一的目标。近些年来,我们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发现了这一历史趋势的端倪。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走向融合的过程中,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界线开始模糊。如上所述,在传统社会中,权力具有浑沌的整体性,进入近代社会,各类形式的权力都开始分化为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抽象权力是制度化的权力,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政治机构、政府、以及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一些社会性组织的微观权力体系也是效仿政治权力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它的抽象权力也表现为规章制度所确定的权力,权力主体是组织整体和能够代表组织整体的机构。近年来,出现了非政府公共组织迅速成长的趋势,这是政治发展和公共管理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即一些原先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被转移给社会的公共组织,这些组织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采用了不同于政府的运营方式,也就是说,权力作用方式发生了改变。但是,由于它的管理内容是公共的,所以又必然是以公共权力为支柱的。一般情况下,它从政府得到授权,以私营的方式承担政府职能。
这个新的趋势的意义就在于:这些非政府的公共组织担负着政府的职能,但其运营方式却不同于政府,它在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框架下活动,却有着更多的灵活性。也就是说,这类组织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既是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权力,严格地受到法律及公共政策规范和制约,是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在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执掌者那里,又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权力执掌者能够在行使这种权力时把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所以,这类组织中的权力兼具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特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非常重视非政府公共组织权力的持有和变化。这种新型的权力主体的成长,可能预示着这样一个未来,那就是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分离的历史的终结。也许这个发展趋势证明了制度化法律化的权力在其发展的最高点上也能够走向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统一,在极力排斥伦理因素的制度和法律建设中走向了对伦理因素的渴求,从而造成一种制度法律与伦理因素相互补充的权力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基于权力来源的思考
权力来源于何处?必须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了权力的性质,决定了权力与其主体或执掌者的关系,决定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决定了权力客体对权力的功能、运行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在近代社会出现以前的整个历史中,我们看到,统治权力是夺取的,这种夺取方式可能是多样的:可以是征服的,可以是采用欺骗手段谋得的,也可以是暴力斗争的结果。但决不会是根据某种契约建立起来的,即使追溯到权力产生的最早阶段,那个所谓自然过程一经开始也必然包含着暴力。所以统治权力与权力主体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占有关系,权力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是权力的所有者,他占有这种权力并凭借这种权力的力量做他希望做的事和这种权力的力量能够做得到的事。所以,这种权力具有具体权力的特征。当然,在历史上,作为这种权力存在的典型形态也是属于某种制度的,这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制度化的特征,并受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抽象权力。它作为抽象权力是一种永远无法长成的侏儒,而作为具体权力则是一个充分膨胀了的“巨人”。实际上,它既不是抽象权力也不是具体权力,而是一种单极的唯一性的权力,是权力主体作用于权力客体的整体力量。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理解权力,它都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统治者、统治阶级、权力所有者、权力拥有者、权力主体等等概念实指的是同一个内容。而且与此相对应,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的利益、社会利益等等也都是基本一致的。权力与制度重合,所以权力是制度化的权力。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理念之上的,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所以凸显出来的是其伦理特征,权力的行使也就因而受着伦理因素的调节。制度的压迫性和权力的强制性所结合而成的单极力量在何种程度上是适度的且能够维持在最低合法性的限度之内,完全取决于行使权力中的自觉和自律。所以,通过夺取而被占有的权力是浑沌的整体性权力,作为一种未分化的唯一性存在,它的制约力量也具有终极的唯一性,那就是伦理因素。比如,某个人因滥用了权力而被砍头,表现为某种“ 王法”的执行,但实际上在终极意义上所执行的不是法的精神而是伦理原则和为了促进伦理原则贯彻的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所谓“杀一儆百”之说而不是对某一罪行的惩处。总之,统治权力是一种不受外在制约的权力,如果有制约的话,那么这种制约取决于伦理精神的成熟。这就是为什么在发育比较健全的传统社会中都有着成熟的伦理精神的缘故,因为这种社会中的统治权力发展的比较充分,而统治权力的充分发展必然意味着制约机制的发展,在这种权力不可能生成和不允许存在外在制约机制的条件下,必然对伦理精神的成长提出了迫切要求,因而这些社会中都有着成熟的伦理体系。
近代社会,统治权力还存在,但它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逐渐让渡于管理权力,管理权力与统治权力不同,它不可能通过夺取而被占有,管理权力是通过授权获得的,它可以由某一个具有充分权威的政治实体授予,也可以通过民选的方式授予某一胜选者。对于这种被授予的权力来说,权力主体与权力的关系是临时执掌和持有的关系,权力主体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占有这种权力。既然权力不再为权力的执掌者所有,权力与权力的主体相分离,那么这种权力就是需要得到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既然这种权力是在授予和民选中获得的,那么在这种权力形成的机制中也就可以创生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或者说,授予的或民选的权力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获得的,它的运行也可以是制度化的。在这个意义上,管理权力是一种抽象权力。管理权力作为制度化的权力必然是僵化的,它只能在被用来处理程序化的事务时才是可靠的,如果有任何非程序化的事务出现,这种权力就会无所适从。在现实的权力作用领域中,我们看到每日每时出现的是大量的非程序化的事务,每一个人每一件事都有着自己的特征。所以,权力的执掌者必须把管理权力变成一种具体权力,才能使它发挥作用。然而,一旦管理权力变成具体权力也就意味着法律的和制度的因素不再是内在于它的,而是一种外在于它的因素,也就不能够有效地对它发生作用。更由于这种权力对于制度化因素有着天然的异在性,反而与权力执掌者的关系却会变得更加融洽,它本来是由某种政治实体授予的用来从事管理活动的权力,是由民选的途径而获得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现在却更加贴近权力的执掌者,以致于权力的执掌者可以随意地运用和支配这种权力,甚至运用这种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复杂化了,授权者为了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防止权力被滥用,要求各种权力关系和权力运行方式都有法律制度的依据,即要求权力是法律化制度化的权力。但法律化制度化的权力在日常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一个现实有用的权力,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所以是一种抽象权力,它必须在具体化的行程中,才能真正发挥权力的功能。可以说,一切法律化制度化的权力都必须转化为管理者实际执掌和行使的权力才能在各类具体的管理活动中起作用。但这种具体权力却是授予的而不是权力主体所能占有的权力,什么力量可以保证这种权力不具有随意性、不被滥用,不被用以谋取私利?长期以来,强化法律制度建设是唯一的选择。其实,法律制度是一种适用于抽象权力的制约机制,而对具体权力的制约力量只能来自于伦理精神。所以,在权力制约的问题上谋求伦理化的途径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这一点上,我们也看到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联系并不能完全割断,法律制度建设与伦理道德建设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的伦理成就是可以被借鉴和被用以建立具体权力的制约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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