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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数学政府”运行的技术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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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作者:梁木生 主题类号:D01/公共行政 【 文献号 】1-1309 【原文出处】《中国行政管理》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6 【原刊页号】20~21 【分 类 号】D01 【分 类 名】公共行政 【复印期号】200105 【 标 题 】略论“数学政府”运行的技术规制 【 作 者 】梁木生 【作者简介】梁木生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预防权力滥用,需要有效地规制政府。“数字政府”因其智能化属性而衍生出一种全新的规制手段:技术规制。相比于道德与制度等传统规制手段,技术规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程序性、确定性等特点。但技术规制的消极、被动、价值中立之弱点需要道德与制度等传统规制手段予以消解。唯此,“数字政府”才能在技术、道德、制度的综合规制下,实现自身运行过程中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协调与统一。 【关 键 词】数字政府/技术规制/道德规制/制度规制 【 正 文 】 因为具有人格属性,任何政府都可能滥用权力。为了预防权力的滥用,早期,人们普遍诉求道德规制政府;近现代,人们普遍采用民主与法律等制度性手段规制政府。现在,“数字政府”时代的到来,规制政府运行的一种全新手段产生了,这就是技术规制。 “数字政府”实质是“政府运用地球信息系统、遥控、遥感、网络、多媒体、虚拟仿真等高新技术搜集信息、整合信息,产生信息,并依据所产生的信息对城市和社会实施有效管理的技术手段……”(王乘、何精华:《现代城市管理的必然趋势——“数字城市与政府智能化管理”》,《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3期,第18页。)正因如此,“数字政府”是在认可政府具有存在价值和政治功能的前提下,赋予政府运行的智能化和技术化属性,并使这一属性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政府管理数字化与政府决策数字化。“数字政府”的共同机理是,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全方位收集、整理、分析、存储和输出信息,确保政府在全面、迅速、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这里,虽然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的政府运用,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运行的效率和科学性,但数字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全面溶入、渗透到政府运行中,使支配信息流动和显示的技术规则全面植入政府行为中并成为指导政府管理和决策的规则而为政府必须遵守,政府行为的数字化规制因此成为必然,本文称此为“数字政府”的技术规制。 作为一种全新的规制手段,技术规制蕴含的政府伦理意义是,政府必须按照基础信息平台给出的数字信息决策与管理,政府活动因此受到技术的强劲规制——技术成为政府行为的一个支配要素控束着政府的作用过程而使政府难以滥用权力,而技术规制的这一作用源于这一规制固有的属性和特点。 具有控束“数字政府”运行作用的技术规则,既是一种内在规制,又是一种刚性规制:“数字政府”运行的数字化与信息化,导致数字信息技术能够内在地规制政府的行为过程。力图实现自己追求的目标,政府需要内在地遵循数字化的技术规则运行,否则政府的功能与作用不仅受到抑制,而且不能发挥;与此同时,技术规制政府的运行是刚性的,即建立在数字信息平台基础上的政府,其权力已经在信息技术给定的环境下刚性地规定了它运作的方向、范围和程序,权力主体自主任意践踏这种规制滥用权力的技术障碍是刚性的。 作为一种全新的规制手段,技术规制具有如下特点: 1.科学性。现代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服务社会,而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需要政府这一主要的子系统与社会形成全面和谐共存的互动关系以维护和推动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为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以有效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数字政府”必须按照自身运行规律与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之关系设置数字化的政府管理与决策模式,这一模式内含着政府公正、高效运行的主要价值目标,体现着服务社会的主要功能,遵循着构建“数字政府”的科学原理,整个政府运行过程的科学性因此获得彰显。“数字政府”模式的科学化使“数字政府”的运行通过数字信息被纳入数字化科学模式主导的轨道上,权力运作则在这种科学化与数字化的政府模式支配下,从方向、功能、过程、范围诸方面获得全面规制,权力滥用被抑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里。 2.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数字政府”的运行受到承载数字信息的整个技术手段在服务于政府管理与决策的过程中所客观形成的一系列手段的强制规制。“数字政府”的管理和决策需要数字信息的技术支持,它包括数字信息平台的搭建,数字信息的收集、使用、输出,信息技术工具的操作与管理,政府所获信息与整个社会信息衔接、对流、互补的处理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对数字信息及其处理技术形成依赖性,政府行为因此受到信息技术的客观规制,政府功能被纳入数字信息平台所客观设置的技术 环境中发挥作用,政府则整体置于以数字信息平台为基础而模式化的客观规制中运行。由于政府运行的数字化与技术化,政府行为与权力运作的内在过程受到这一技术的客观控制而不得滥用,政府行为的技术规制广泛、全面、深入。 3.程序性。“数字政府”的运行受到数字信息平台从获取信息到输出信息的整个数字信息系统的连续控制,政府的行为过程因此是秩序化的,其顺序不容改变,也不能颠倒,否则政府不是不能有效运作,就是给政府自身与社会带来混乱。由于“数字政府”必须遵循数字信息流动规律和技术控制过程的规制,“数字政府”的运行在主要方面被严格地强制地程序化了,并且这一程序首先不是政治程序与法律程序,而是政府运行数字化所接受的信息流动程序,因此这一程序比政治、法律程序更客观、更刚性、更不可违背,因而对权力的规制能力更强,抑制权力滥用的作用更大。 4.确定性。“数字政府”把整个政府管理和决策建立在数字信息平台提供明确、具体的数字信息基础上,政府的运行表现出一个数字化的过程。这样,只要数字信息的给定全真与充分,那么以此为依据形成的结果必然确定。而这通过数字表现的确定性结果,给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了十分确定的数字信息,相应对策的确定性和结果的可预见性大大增加,政府行为的确定性因此成为“数字政府”的一个品质——这种确定性大大限制了政府“拍脑袋”的管理和决策,进而大大降低了政府因为信息盲区和信息模糊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化过程中,人类曾经发明了两类规制政府权力运行的手段:道德与制度。相比于这两类规制,技术规制以自身固有的属性与特点而显示出规制优势。作为一种内在规制,道德规制与技术规制相似,具有内在控束权力滥用的能力和秉性。它表现为当某一权力主体确立了某种政治道德之后,政府权力便在道德指引的方向上和范围内自觉地运作,不须借用外力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即受到道德的有效规制。但作为内在规制的道德规制是一种柔性规制而与技术规制存在区别,它主要是由权力主体自我确立的政治道德自我控制自己权力的滥用,但这种道德是一种价值、认识、心里、态度,不具有物理上的强制能力。一旦权力主体道德观念变异,道德的规制作用迅速下降甚至消失,权力滥用则迅速表现出来而难以控制。 随着人类政治生活不断文明,人们发现规制政府的道德手段的软弱,遂逐步建立起对政府的制度规制,这就是民主与法律。作为一种刚性规制,制度规制与技术规制相似。民主规制主要表现为公众凭借自身力量决定政府权力运作的方向、范围、条件、程度,从而先定地为政府运作设置政治框架,政府权力只有在这一框架内运作才被允许和可行,权力滥用因此受到了公众强大的控制;法律规制则是以民主为政府设置的框架为政治基础,将这一框架以明确、直接、稳定、可操作的规范固定下来,以便公众约束权力公正运行的同时,通过法律预防、惩治权力的滥用。这里,因为民主与法律是一种外力强制,并以制度方式规制政府,因此是一种刚性规制。应该说,民主与法律的刚性规制,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权力滥用的可能,政府的功能因此至少不至于严重破坏社会。但是,因为不具有内在规制的能力,制度规制亦不同于具有内在规制属性的技术规制,制度规制是一种以外在强力实施、通过制度化构建的一种规制机制,因此它总是给政府权力运作预设了空间。而在其空间范围内,政府权力在积极发挥作用时总有滥用的可能,虽然权力滥用的危害性大大下降,但一旦权力滥用它仍会给公众与社会制造不利。所以,在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从外部规制政府运行并形成稳定模式之后,作为制度化的外在规制手段——民主与法律因不能深入到政府行为内部发挥作用,而难以深入事先预防权力滥用。因此,民主与法治在外在规制政府的同时,对政府的内在规制仍有存在的理由,一旦缺失内在规制,权力滥用仍会发生。 “数字政府”因为权力运行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技术渗透于政府管理与决策的整个政府行为过程中,相应权力的运作必然地被数字技术从内部给予了全面规制,而且因为技术的刚性特点而不能为政府任意践踏。从这一角度讲,“数字政府”在提升政府管理和决策质量、水平、效率的同时,亦独立地自我创设了预防权力滥用的内在刚性规制机制。这一机制因同时具备了道德规制内在性和制度规制刚性的优点并避免了二者的缺点,而把规制政府运行的手段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和高度。 “数字政府”衍生出的规制政府运行的技术手段其作用是明显的,但这一规制手段亦存在弱点:消极、被动、价值中立。因此,力图技术规制能彰显其功能与作用,仍然需要具有价值判断能力和能动性的其他规制手段为这一规制手段提供动力和价值支撑。这里,传统的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都是具有价值指向和能动性的规制手段。因此,“数字政府”在内生出技术规制手段发挥规制作用的同时,不仅不能拒斥具有价值性的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发挥作用,而且需要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赋予技术规制作用 发挥以动力、方向、价值和标准。有鉴于此,技术规制“数字政府”只能在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先定存在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具有政治价值意义的规制作用,离开了道德的“数字政府”确定的价值方向和制度为“数字政府”设置的运行框架,“数字政府”内含的技术规制不仅难以积极作为,而且导致技术规制作用的混乱与功能的失灵。所以,“数字政府”不仅不应弱化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而且需要强化具有价值性的道德规制与制度规制的作用与功能——“数字政府”只能通过道德、制度与技术三重规制手段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自身运行中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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