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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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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摘要: 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认真查办了一批“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侦查难点,本文试从认识“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特征入手,进一步分析难点的形成原因,提出查办的对策和方法,为推进“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国家工作人员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各地特别是一些沿海省份迅速滋生蔓延,随着“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辉煌战绩,在这场斗争中,检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批为黑恶势力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300多件,判处罪犯12000多人,其中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近200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成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保护伞”的庇护,黑恶势力与腐败现象勾结,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国外黑社会的明显特征,“打黑除恶”必须先从打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开始。本文试从分析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特征入手,探讨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提出查处对策,为推进“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参考。 一 “保护伞”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只是一个政治性的社会概念。从广义上讲,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沆瀣一气,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在这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说情,或陷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以阻挠、干扰、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办设置障碍,造成阻力,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处罚,是一种影响较为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 纵观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一些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权力庇护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特殊。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高层政府官员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具有保护社会稳定与打击犯罪双重职责的司法机关领导或干警;三是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是金融、土地、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浙江温岭的张畏、王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涉嫌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各级党政官员、领导干部共有67名,其中市长、公安局长及有关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部门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7人。 2、犯罪的主观派生性。“保护伞”是对应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一个特征而主观派生出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严重经济犯罪互相勾结,共同危害一方的重要原因,没有“保护伞”的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失去了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如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45名犯罪分子在横行沈阳1年多时间里打死打伤40多人,无恶不作,而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充当“保护伞”的就是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以及政协、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建委等多个要害部门的10多名领导。 3、犯罪形式的多样性。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1)收受贿赂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保护伞” 职务犯罪的典型,占绝对比例,而且受贿手段越来越直接,金额越来越大。(2)阻碍司法公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性质的犯罪,成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手段。(3)放纵走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商检徇私舞弊以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渎职犯罪案件都呈现上升的趋势。(4)“保护伞”作为一个象征性的名词,已不仅仅局限于形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庇护,而是被广泛地应用到为刑事犯罪提供非法保护的多个领域当中。 4、犯罪地域的集中性。“保护伞”案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样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一个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而涉及的职务犯罪。目前也呈现出跨地域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已 逐步走出当地的权力范围,向寻求建立职位更高、权力更大、影响更广的“保护伞”发展。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走私犯罪集团头目赖昌星在打通了当地政府、海关、商检检疫等高级官员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用重金攀扶上公安部原副部长李恐地疯狂走私,造成国家巨额关税严重流失。 二 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几个主要特征,决定了查办这类案件比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大。在办案实践中,通常会碰到以下一些侦查难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愿供出其背后的黑“保护伞”,发现线索难。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来看,权力的庇护和支持是促使其坐大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社会各级综治组织较为健全,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起来后,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最主要、最直接的措施就是要拉拢腐蚀当地的权力机关政府官员和能够包庇、纵容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宽松的生存环境,这也决定了他们在心理上对权力的庇护有依赖感,就算被依法查办后也不肯供出其背后的黑“保护伞”。分析他们的犯罪心理主要有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侥幸地认为,只要死不供认其背后的黑“保护伞”,以后出狱了还可以继续得到庇护,仍然能过以前一样称王称霸的日子;二是讲究所谓的“江湖义气”,不愿出卖那些曾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包庇和纵容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在这些盲目想法的驱动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可以对自己的刑事犯罪供认不讳,但却会对其背后的黑“保护伞”缄默不提,较难取得案件线索。 (二)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多,阻力大,影响了依法办案,执法难。 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造成执法难的因素主要有:1、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其背后的黑“保护伞”不被查办,以恐吓、威胁或暴力报复等手段阻碍司法机关办案,侦查风险大。2、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查办后,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的个别领导出于个人私心或怕政绩受影响,想方设法为一些充当黑“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开脱罪行,极力护短,或者对办案工作施加压力,干扰侦查。3、有的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发案单位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对侦查工作设置障碍,阻挠检察机关侦查案件。4、有的办案人员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顾虑重重,怕被报复或碍于情面不忍下手,极个别干警甚至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造成犯罪嫌疑人潜逃、毁灭证据或串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办案。 (三)充当涉黑“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侦破难度大,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党政机关或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要害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权在握,关系复杂,一般都是深藏不露,不易被发现。2、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由于熟悉政策法律和侦查破案方法,能够抓住侦查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点进行有效的反侦查活动,而且手段高明,变化多样,增加了破案难度。3、国家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事前订立“攻守同盟”,影响了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4、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或骨干成员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刚开始部署打黑行动计划或者在采取行动前就已经知道,提前通风报信使涉黑犯罪分子潜逃、藏匿或事先串供、毁灭证据甚至杀害证人,严重破坏了“打黑除恶”行动,也影响了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四)充当涉黑“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抗审能力强,反复性大,结案处理难。 在办案中如果正面与充当涉黑“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往往会出现较强的抵触情绪,有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自己曾经是执法办案人员或领导,熟知办案程序和证据的认定,所以,抗审能力特别强,他们知道哪些问题该讲,哪些不该讲,知道哪些“一对一”的证据难以认定,造成侦破难度加大。特别是查办“一对一”贿赂案件,要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不容易。由于犯罪嫌疑人思想不稳定,情绪波动大,在不同的办案阶段会表现出较大的反复性,如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阶段就会翻供,这是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共有的一个突出特点。如果调查取证工作和证据固定工作不扎实,就会导致案件“夹生”或者作撤案、无罪判决等情况发生,既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也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 针对以上的一些侦查难点,只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讲究侦查谋略,注重审讯技巧,灵活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将难点和问题控制在萌芽阶段,必定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紧 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排除阻力,树立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坚定信心。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深挖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由于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盘根错节,关系复杂,牵涉的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检察机关必须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支持,成立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专案领导小组,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侦查工作,真正将检察机关的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工作在社会上造成声威,形成威慑。另外,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黑恶势力与涉黑“保护伞”互相交织,互为作用,这种恶性循环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无法估量,因此,检察干警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彻底查处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必胜信心和坚定决心,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与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正确适用法律,始终保持“稳、准、狠”的严打态势,双管齐下,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既不能畏缩不前,也不能静观其变,不能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后才集中打击,这样既增大了办案压力,也错失了办案良机,必须要做到快速出击,露头就打,除恶务尽。 (二)对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正确掌握法律界限。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特征之一。但近二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尽管其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非常明显,但由于背后没有形成黑“保护伞”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打击不力的被动局面。如2001年深圳市破获的李成录犯罪团伙,虽然具备了组织紧密、成员固定、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显特征,但因为缺少了黑“保护伞”而被二审法院撤销了李成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曾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 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寻求黑“保护伞”的庇护只是他们为了生存发展并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初级表现,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生存,二是为了逃避处罚,所以,寻求黑“保护伞”的庇护只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其中一个手段,并不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为了在法律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有一个较为完整和正确的认定,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新的解释,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特征的其中一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涉黑“保护伞”之间的从属关系给予了正确认定。 在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人情网”与“保护伞”之间的关系。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头目落网后入狱不久,公安机关以其患“严重肺炎濒临死亡”为由给予保外就医,这个犯罪分子就活蹦乱跳地走出了监狱,这其中有人徇私枉法是显而易见的;当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调查时,结果竟然是有三个职务从高到低的领导分别打了个电话,仅仅说了一句“这是某领导的公子,小孩子不懂事,你手下留情,依法处理吧!”表面看来,没有人贪赃枉法和行贿受贿,可就是这么一声声招呼、一个个电话之下,犯罪行为被姑息纵容了,也无法追究这些打电话者的刑事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情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情网、关系网就是“保护伞”的社会基础,当人情一旦超越了法律就会变成违法犯罪的催化剂,而这些领导干部在打完电话后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司法公正。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其次是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阻碍、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不能让“人情网”演变为“保护伞”。 (三)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多策并举,彻底查处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突出查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灵活运用各种侦讯谋略,多策并举,真正形成震慑力。 1、拓宽案源渠道,广泛收集犯罪线索。一是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当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平时与涉黑犯罪分子称兄道弟,经常出双入对的时候,他们不会意识到人民群众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放在心上,检察机关应该将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成果及时向社会宣传,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使黑恶势力背后的黑 “保护伞”昭然若揭。二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中深挖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线索。要全面具体地分析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既要分析其牟取非法暴利的原因、手段及犯罪收入的收支情况,又要分析这个组织为什么在当地长期得不到打击或打击不到位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取证,顺藤摸瓜深挖其中的黑“保护伞”。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从公安机关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起就提前介入,注意发现线索,提前收集证据,为办案打下扎实的基础。 2、讲究侦查策略,重点突破案件。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要改变过去“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法,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讲究侦查策略。一要有有针对性。针对涉黑团伙的犯罪头目或骨干成员都是平时与充当黑“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接触最多,是涉黑“保护伞”的重点保护对象的特点,重点以他们为突破口,获取案件线索和原始口供证据。二要有果断性。只要有一定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充当涉黑“保护伞”的事实存在,就要果断立案,迅速制定侦查方案和部署侦查措施,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侦查工作。三要有隐蔽性。一定要做好案前保密工作,初查阶段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审讯中注意隐蔽真实的侦查意图,声东击西,克敌制胜。四要有主动性。要善于把握良好的办案时机,找准机会快速主动出击,攻其不备,获取侦破工作的成功。五要有灵活性。决定立案侦查后要针对具体案情灵活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必要时联合纪委、公安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双规”或监视居住,争取侦查时间。六要有艺术性。主要是在审讯中讲究语言技巧,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突破其思想防线,运用政策法律攻心策略,分化瓦解“攻守同盟”,获取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办案质量。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意识,注意收集证据和做好固定证据工作。外围取证是侦破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手段,因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不能硬碰,只能智取,根据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外围获取有力的证据材料,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将正反两方证据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中发现破绽,成功侦破案件。同时还要加强固定证据工作,采取如秘密录音、录像、审讯监控录像和电话跟踪等多种技侦手段制作视听资料固定所取得的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或法庭上翻供,确保办案质量。 (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做好犯罪预警工作,有力遏止犯罪势头。 目前,国内的黑恶势力正呈现向经济领域渗透的趋势,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各种非法手段疯狂聚敛钱财,一般都拥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过亿的资产,构筑雄厚的经济基础以维护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利益驱动下,一批黑“保护伞”应运而生。要有力地打击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必须要从经济领域入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如对集市、贸易市场和娱乐场所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活动和最容易发生刑事案件的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在监管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规范市场秩序,一旦发现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或制造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要联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取缔,从重从快从严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源头上遏制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另外,要加强做好犯罪预警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对本地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提前摸查涉黑“保住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事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工作性质和社会影响等基本情况,为开展侦查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时机成熟就要迅速出动,坚决打击。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察监督和教育工作,强化用人机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应该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坚持以人为本。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组织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控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直接的有效措施,使国家工作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自觉抵御金钱至上和拜金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要从选用提拨干部时抓起,强化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坚持选用一批德才兼备、思想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人才担当重要领导职务,通过制定“干部廉政档案”、“干部管理条例”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考察监督力度。“公生明、廉生威”,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干部更要做到自身正才 能严格执法办案,要严格执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考察,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把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个人,共同构筑预防“保护伞”职务犯罪的坚强防线。 参考文献: (1)陈正云、苗春瑞,《“保护伞”职务犯罪剖析》,人民检察,2001,第9期 (2)孙勤,《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探析》,人民检察,2002,第4期 (3)李康瑞,《打黑难,难就难在黑白不分》,中国刑事警察,2001 (4)袁成武,《司法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侦查探析》 (5)《防控“黑社会”的对策》,光明日报,20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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