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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适用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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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出庭公诉中如何正确适用量刑建议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为加强量刑建议的运用,笔者就量刑建议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意义以及解决好出庭公诉中适用量刑建议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等方面为切入点,对今后进一步强化量刑建议方式提出有益的探讨和建议,以共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 出庭公诉 法律依据 意义 注意的问题 关系   
  
              
    当前,随着庭审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在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引起了司法界广泛关注。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处于改革和探索时代,如果不允许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法制建设就难以与时俱进。因此,本文拟对量刑建议概念、意义、应注意的问题及认识浅谈一些看法,以供商榷。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量刑建议的概念 
    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意见,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等提出建议。它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参考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比如,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2、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等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三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二、实施量刑建议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分析把握案情,确保准确性。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 解相关案例,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公诉人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促使公诉人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办案人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庭辩论的深化,增加抗辩性。对抗制庭审模式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加大了,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但法庭辩论仅围绕定罪展开,少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难以充分展开。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的提出,辩护方就会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并纠正控方不合理之处,自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 
  3、有利于量刑裁判透明度,体现公正性。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虽然不能直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裁判,但是,它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法庭如果要做出相反或不同的判决,就应当说明理由。这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 
  4、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时效性。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辩护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加强了辩论的充分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迅速审判,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决,确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便于在以后庭审改革中建立辩诉交易确认程序,从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量刑建议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既要考虑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又要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还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宜提出量刑建议。其理由是:(1)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有的存在生与死之差,伸缩性大,容易出现量刑不公、量刑不当。为了保证公正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很有必要和价值。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案情简单、量刑跨度较小,量刑的标准较具体明确,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因此也有必要提出量刑建议。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或认为确有错误,争议较大,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已在一审程序或抗诉意见中提出,因而,没有必要在二审时再次提出量刑建议。(2)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与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划分协调统一,明确规范,便于掌握和操作,如果以其他标准确定量刑建议适用的案件范围容易产生混乱,不易掌握和操作。 
  2、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形式。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和形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起诉书中表明量刑意见,二是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后者为优。首先,因为在起诉书表明量刑意见,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起诉书中的量刑意见可能不当,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如果不改变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就不能保证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失去量刑建议的作用和价值。对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在起诉书后另附一份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随案移送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经过了法庭调查之后,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则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对庭前拟定的量刑建议灵活掌握,保证量刑建议符合客观实际。其次,量刑建议应当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如果在起诉书中阐述事实和法律根据会使起诉书过于复杂,难以承载,也不符合起诉书的规范要求。而公诉意见是对起诉书的完善和补充,是对起诉书不便或不能展开论述的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因此,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诉意见的作用。 
  3、充分运用量刑建议,加强审判监督作用。针对一些法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确实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案件的判决离正义越来越远。虽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他们的判决是在法定刑幅以内作出量刑,表面上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实际上令人无法理解。为了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是指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应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建议,建议不被采纳,被建议方应向建议方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符合常理,既 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又易于操作,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审查后,如果量刑建议确实不应被采纳,可以知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不被采纳,不采纳理由不成立的,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出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 

    四、实施量刑建议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1、量刑建议与“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关系。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属于审判权;两者是分工、配合及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配合法院正确行使刑罚权,而且制约法院不当行使刑罚权。在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规范下,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应当看作是与法院处于同一级别的另一国家司法机关对适用刑罚的建议,并对量刑建议作出诉讼性质的处理;检察院对不采纳正确量刑建议的,也有权用诉讼手段作出反应。规划、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检、法机关相互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2、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对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做法,法官看法不尽一致。有的人认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相应地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确实能够促进量刑的相对公正;有的法官则心存疑虑,认为量刑建议权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又担心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仅时会受到制约。客观地说,推行量刑建议权制度,旨在促进量刑公正,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确实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制约。但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并不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量刑权,正如公诉机关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一样;相反,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法院量刑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作出公正。科学、合理的判决。 
    3、量刑建议与辩护空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说,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使被告人能依法受到公正的处理,但因职业性特点,两者在具体的工作目标上是有相当差异的。公诉人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使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而辩护律师则强调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并通过辩护获得经济报酬。如果公诉人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而法官又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这样,被告人就以为辩护律师在其中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但事实上,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倒正好给律师开拓了量刑方面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争取到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处罚。 
  4、量刑建议与出庭工作量的关系。量刑建议被法官采纳,要求建议本身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科学性。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熟悉案件本身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重、从重处罚的事实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等,而且要通晓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对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准确把握。同时,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对公诉人的综合能力和应变能力等各方面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一直沿袭着传统庭审方式的公诉人来说,无疑是相当艰巨的挑战。在没有配套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公诉人为提出量刑建议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并不一定被法官肯定和社会承认,由此产生诸如“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是自讨苦吃”的说法。但是,随着司法体制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立,恰恰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到那时,就不是加大了出庭检察官的工作量,而是大大地减轻了出庭检察官的工作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人民检察》万春主编,2003年8月 
  5、《实践与研讨》200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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