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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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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解、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关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国务院近十年的工作中心。怎么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千条万条,最基本的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有了良好的法律,关键就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了。但现实中的情况,不容乐观,影响依法行政,必须尽快解决。 
    税收方面的问题不少,略举几例,可见一斑。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收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法的现象较多,还不觉得问题的严重;国家最高层次、最权威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也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法,问题就严重了,影响就大了。 
    如《中国税务报·税务代理》(2004/07/20)中的《新公司如何选择优惠起始年》将涉内、涉外税相混淆,让人一头雾水,对“依法行政”将造成不利影响。该文称“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2003年7月28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7月23日开具发票。因为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询问,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以2004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回答的是“只能选择200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从文中有“两免三减半”来看,似属于涉外税收。因为“两免三减半”已约定俗成为全国通用的专业名词。如果是这样,该回答是完全错误的。 
    该文的回答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回答的。查了一下,国税函[2003]1239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的批复。该批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批复的。再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后得知,该文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作出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1号文明确指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作出的规定。查到这里才让人明白了:原来这一系列文件,都是涉内税的。用涉内税的规定,回答涉外税的问题,怎么行呢?还有不错的? 
    众所周知,我国涉内、涉外税是两套有很大不同的体系。根据涉外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 没有盈利不用纳税。“企业询问,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是无知的、前后矛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计算的,企业“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显然不能开始起算“免税第一年”。 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只会有三种结果:负数、零和正数。“没有什么盈利”的内涵,只能是利润为负数或零。利润为正数就不是“没有什么盈利”了;而是有盈利了。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为负数,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还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样,不但2003年不是“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以后不管几年,只要是按税法规定没有获利,都不是“免税第一年”。 
   《涉外税务》(2004-4)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如何纳税?》(2004-4《涉外税务》P76)对何小姐的回复就有问题。 
   何小姐问得是“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转厂销售怎样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怎样纳税?”回答得是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只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简单地写)。 
    “老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问题”,已被国税发[1999]189号文废止了。这里还回复“只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不合时宜。国税发[1999]189号文明确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果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经批准同意后,可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0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现在早就过时了:老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后对“进料加工”就全部没有免税的了,怎么现在还会有“在老企业之间按照免税处理” !? 
    何以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说?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不免税的理论原因是什么?1994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仍实行免税。1995年2月21日国税发[1995]012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这就是说“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就称为“老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出口免税。因为“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了,“老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出口免税,所以才会有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2000年底以后,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出口退税了,很显然“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就不复存在了。从道理上看,上游企业免税了,下游企业出口再退税,国家不是多退税了吗?这不是就形成WTO所反对的“政府补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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