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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刑侦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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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摘要: 本文作者通过公安系统某单位的业务考试,对刑事侦查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进行分析点评,从中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侦查 公安执法 不久以前,某区公安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开展了一次业务考试。这次考试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内容,既考察办案人员所掌握的法律条文、理论知识,又考察他们的实际办案经验,获得了许多珍贵的第一手材料,从中发现一定的问题。笔者结合试卷的正确答案,对本次考试进行点评和分析,相信会对今后刑侦办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对案件定性还不够准确 试卷中有一道选择题,主要是考察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能力。内容是这样的:“王某从毒贩手中购得海洛因100克,转手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王某贩卖的海洛因纯系假货。问王某的行为涉嫌哪种犯罪行为。答案:A.不涉嫌犯罪;B.贩毒罪;C.诈骗罪。” 参加考试的有23人,其中有9人回答“不涉嫌犯罪”或“诈骗罪”。正确的答案应该是涉嫌“贩毒罪(未遂)”。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定性规定说:“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办案人员回答“诈骗罪”的,多少沾点儿边,毕竟题中对王某的主观方面未做特别地说明,而回答“不涉嫌犯罪”的就极不应该了,这等于放纵了犯罪行为。 另一道题是案例分析:“李某,男,21岁,1998年5月21日在本市某区某地,乘事主张某(女,21岁)不备,从张某的自行车车筐内抢走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50元及化妆品等物。事主张某呼喊,群众追赶,将李某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民警在李某身上起获被盗物品及匕首一把。问:此案应如何定性?” 本题有两人回答错误,一人回答应按“涉嫌抢夺罪”定性,另一人回答按“治安拘留处罚”。大多数办案人员回答应按“涉嫌抢劫罪”定性。 《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处罚。”本题内容显然符合这条规定,所以判定“涉嫌抢劫罪”是正确的。 二、对当事人的责任年龄还不够清楚 试卷中有一道判断题:“邢某,男,1982年3月5日生,1998年3月5日邢某与朋友在饭店庆祝自己16岁生日时,酗酒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临桌的客人,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致使4人轻微伤。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对邢某呈报劳动教养。” 本题实际上是问邢某是否年满16周岁,以及如何计算的。多数办案人员回答邢某不满16周岁,按照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年龄的规定,不能呈报劳动教养。也有5人回答邢某已满16周岁,应该呈报劳动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邢某不满16周岁,公安分局对其呈报劳动教养是错误的。 三、对申诉人的权利还不够明白 案例分析中有一道题:“张某,男,17岁 ,1998年5月14日在公共汽车上盗窃事主人民币123元,被当场抓获。5月15日某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裁决对张某行政拘留15天。宣布时,张某表示服从裁决,但5月25日其父得知后,当即提出申诉。问:对张父提出的申诉应否受理?” 参加考试的23名刑侦办案人员中有22人回答“对张父提出的申诉不应受理。”他们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该条规定的内容是“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张某的父亲提出申诉时已超过5天的时效,因而公安机关不应受理。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回答“应当受理”,其理由是“张父是张某的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法律依据是什么却没有回答上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案例所给的条件看,张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表示不服处罚并提出申诉。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第26条第2项:“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诉的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规定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对张父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办案人员都没有答对。 四、对律师会见程序还不够熟悉 律师介入刑事侦查阶段是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律师会见又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本次考试中有一道案例题:“1998年5月16日10时,蔡某伙同李某在西城区白塔寺十字路口北侧,将事主王某左臂打成骨折,民警出现场将蔡某抓获(李某在逃)。5月17日蔡某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蔡某聘请的律师张某找到办案人员要求会见蔡某,办案人员以同案犯在逃为由,请示领导后不同意会见。问:办案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此题有5人回答“办案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和题中所表示的内容一样,即“同案犯在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指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也就是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此题的正确答案是“办案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对公安机关来说确实是个新课题,除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外,还需要经过大量的工作实践才能熟悉和完善,办案人员要尽快适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总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办案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提高自身素质,要成为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的、党和政府信赖的优秀合格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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