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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大案要案中侦查谋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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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达,侦查谋略在反贪侦查领域特别是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中得到广泛运用。本文从阐述侦查谋略的特点和作用入手,着重对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在初查、审讯、侦查取证三个主要环节中如何实际运用侦查谋略进行探索和研究,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侦查谋略 贪污贿赂大案要案 灵活运用 谋略是人们在竞争性对抗中智力斗争的表现形式,侦查谋略,是谋略中的特定类型,是矛盾对抗双方一种特殊的斗智斗谋艺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达,侦查谋略在反贪侦查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方面充分显示了其成功的必然性,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本文试从分析侦查谋略的特点和作用入手,结合办案实际,着重对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在初查、审讯和调查取证三个重要环节中如何灵活运用侦查谋略提出一些建议和构想,以供参考。 一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其实质就是将对抗性的计谋思想和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方法灵活运用于侦查工作当中。侦查谋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谋略的规律性特点: 1、针对性和不完全确定性。侦查谋略只针对于在侦查和办案工作中运用的计谋和策略,与在商业、市场和其他经济范畴中产生竞争所使用的谋略有所不同,针对性较强;侦查谋略只能是侦查对抗双方在斗争过程中加以灵活运用,其成功与否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运用前是不能完全确定的,但却可以预见。 2、巧妙性和超前性。侦查谋略在侦查中的运用必须讲究技巧和方法,同一情况或不同情况下使用何种谋略,是否会成功,可以借鉴或参考类似情况下所使用谋略的类型和成功的效果,不能生搬硬套或张冠李戴,只能巧妙地灵活运用,否则会适得其反;同时,也可以在同类谋略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和创新,使其可行性更强。正是由于侦查谋略具有可借鉴和可预见的功能,因此决定了它的使用必然具有超前性。 3、诡秘性和隐蔽性。侦查谋略是侦查对抗双方为了赢取对方而谋划和实施的策略,只能是其中一方在对抗前单独构思或设想,必须在非常隐蔽和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决定采取何种侦查谋略后再由制订方组织侦查力量来实现,事前不能被对方识破,同时有必要运用一些阴谋诡计才能在实际对抗中突发制人,成功取胜。 4、广阔性和有限性。人的思维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运用侦查谋略也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环境的侦查对抗中取得不同的效果,它具有不可估量的广阔前景和发展空间;但由于它只能运用于反贪侦查领域,为案件侦查和办案工作服务,千变万化不离其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它的发展。 从侦查谋略的特点分析,它运用于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在与贪污贿赂等犯罪斗争中,侦查谋略决定着胜负成败的后果。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在实践中可能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贪污贿赂案件久侦不破,但用上一些计谋就能迅速破案;有的犯罪嫌疑人久问不供,但讲一点策略就能使其如实供述。这实际上就是侦查谋略的运用,正所谓“依谋取胜、胜于力敌”。在反贪侦查的对抗关系中,一方面是犯罪分子不会束手就擒,必然会为逃避惩罚而采取各种阴谋诡计甚至设计陷阱对抗侦查;另一方面是作为侦查主体的反贪干警只有“谋高一筹”才能出敌制胜,挫败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成功破案。因此,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必须正确、灵活地运用侦查谋略,而侦查谋略如何运用及运用后的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案件是否能够成功侦破及侦查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 (二)灵活运用侦查谋略,为反贪侦查 工作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人的成就感和追求成功的欲望是没有限度的。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运用了侦查谋略必定比不用或不会用取得更为意外的成功效果,而在成功因素的刺激下,侦查主体必然会在下一轮侦查对抗中选择更有效、更创新的侦查谋略来应对侦查对象,从而又会取得更成功的效果。这就象猎人会每次变着不同的招数来捕获猎物一样,正是在这种作用的驱动下,使侦查谋略的运用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为反贪侦查工作注入了无限的生机活力,推动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快速进步。 (三)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充分体现侦查主体的智能和技巧水平。由于近年来法律知识的普及,新闻媒体对反贪侦查手段的报道,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和各种科技手段的发达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手段的智能型、隐蔽性和收集证据的困难性不断增强。随时代的发展进步,加上职务犯罪分子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相对于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更高的反侦查能力,这就迫使侦查主体必须主动于和优先于他们使用侦查谋略,并且不断探索和创新运用侦查谋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必须在运用中充分体现侦查主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谋略技巧和高深的侦查水平,这样才能在侦查对抗中取得决胜千里的效果。 (四)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可以突破侦查工作中的难点和僵局。由于反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相对于刑事侦查工作具有更高的难度和要求,往往会在侦查过程中碰到更多的难点和对峙不下的僵局。正如上面提到的,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决定着侦查局面胜负成败的后果,当侦查中碰到这样的难点或僵局时,就要求侦查主体必须正确有效地灵活运用侦查谋略,运用更高于和更优胜于犯罪嫌疑人的智慧和技巧来破获案件,成功化解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僵局,循序渐进,以赢得局部胜利来谋取最后大获全胜,给犯罪分子始料不及的迎头痛击。 (五)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贪部门技术力量的不足。侦查技术与侦查谋略都是决定侦查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由于各方面主客观原因的制约,我国反贪部门目前的侦查技术仍比较落后,科技含量较低,而且一些地方和基层反贪部门侦查技术落后的局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反贪侦查技术落后所带来的缺憾,如果谋略运用得当,不但可以节省办案经费开支,节约侦查技术力量的投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有助于促进侦查技术力量的提高和增强。 二 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实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的成效,初查是关键,初查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侦查和决定案件质量的高低。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六种初查谋略: (一)先“密查”后“方案”。 “计谋之道周密为实”。初查必须坚持秘侦密查,这是每一个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初查工作要求。初查还应该指定一个主办人,再由他选定其他干警组成初查小组,主办人负责制定出突破案件和指导下一阶段全案侦查工作的慎密的计划方案,然后带领初查小组秘密展开初查,这其实也是办案人员的侦查意识和谋略运用的一种体现。鉴于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线索的被查人身份特殊,而且案值大、影响大、涉及人员和触动的层面较多等特点,初查前期必须先对初查方向、范围、方法、步骤、谋略等进行具体安排,同时对初查目的、任务、重点、突破口的选择以及对实现上述目标所需要采取的方法、步骤和必要措施等作出有预见性的分析、判断和构想,同时还要对初查所需的人员、装备、时间等做出周密计划,其实就是以初步掌握的材料情况做好全案的整体布局,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初查,争取突破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成功。如在2002年5月13日,由梧州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开展“5.13打击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专项侦查行动”,初查前期的所有工作均由检察长和指挥长二人秘密进行,指挥长亲自制定详细的初查方案后直报市委审定批准,再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动两级职 侦部门共50多名干警,分别组成10个初查小组和办案小组集中统一开展专项侦查行动;在5月13日采取行动当天就成功突破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10件10人,在后来的二个多月时间内又成功地从中挖出窝案串案15件15人,整个专项侦查行动中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25件25人,在法定期限内所有案件的侦结率和移送起诉率均达到100%,移送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达100%,取得明显的侦查效果,引起全区检察机关的瞩目。 (二)先“外围”后“中心”。 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由于其性质特殊,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分“层次”的,不容易一下子接触到最中间、最根本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必须灵活运用谋略,要有耐心地像剥竹笋一样层层深入。可以先把较易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较易获取的犯罪证据作为突破口首先排查,初步认定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后迅速立案侦查;然后再选择难度较大、把握不准的其它犯罪事实和较难获取的犯罪证据放到立案后去解决。先“外围”后“中心”的初查谋略是目前反贪部门应用较多,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如我们在查办岑溪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队长唐某受贿大案时,考虑到其多年从事刑事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于是采取避免与其正面冲突,进一步加强外围取证的初查策略,在依法获取送钱给他的行贿人口供证据材料后,再紧紧抓住唐某怕出事,精神恍惚,心绪动摇不定等要害部位,加大审讯力度,仅用10个小时就成功摧毁其事先预定的防御系统,侦破全案。 (三)先“软处”后“硬处”。 贪污贿赂大案要案一般都会有几个突破口可供选择,有时如果同时展开初查反而会适得其反,这时就应该先选择“软处”即不易被犯罪嫌疑人察觉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较为轻视的问题下手,一来成功把握大,一击奏效,二来撕开了裂口,容易暴露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弱点。在成功突破这些“软处”后就可以直接获取有力证据,这时候再直逼犯罪嫌疑人拼死抵赖的“硬处”,攻心斗智,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突破。如我们查办的梧州稽征处原主任曾某(副处级)受贿10万元要案,初查时根据举报材料分析其妻子黄某应该比较清楚曾某的受贿行为,于是我们利用上班时间突然传唤黄某到检察院问话,针对黄某胆小怕事的性格弱点很快就得到突破并获取证据;超过下班时间后黄某的手机响个不停,一看果然是曾某打来的,我们认为时机已到,马上又到单位传讯曾某到检察院,尽管他开始时矢口否认,但当看到黄某的口供材料后就全线崩溃了。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初查方法对有多个突破口或牵涉有其他多条线索的线索,应该注意在突破其中一点的同时,对其他线索必须严密控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或逃逸情况发生,避免阻碍进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 (四)先“仆人”后“主人”。 众所周知,贪污贿赂要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单位的“一把手”或主要领导,而单位内的会计、出纳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则一般都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助手”或共犯,而且都熟悉或者应该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或者可以通过他们获取证据。通常来说,这些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信,他们为了协助犯罪嫌疑人犯罪,会对证据进行伪造或隐藏甚至销毁,以为利用这样的反侦查手段就不会有漏洞,有恃无恐,但这样反而会容易暴露出疑点,只要仔细慎密地开展初查,侦破案件的成功性会较大。如我们立案侦查的原市郊区林业局局长黄某(副处级)和会计丁某的单位受贿要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上下级共同作案的案件;初查时我们就是从已上了年纪、心理防线脆弱的丁某入手,很快就成功突破并取得证据,然后我们迅速突审黄某,令其根本没有狡辩的余地,该案从初查到突破仅用了3天。 (五)先“故纵”后“欲擒”。 初查期间收集和调查有关事实证据时,难免会打草惊蛇,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随机应变,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要欲擒必须先故纵,内紧外松,故意迷惑对方,使其产生错觉,放松警惕,这时再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掌握突破案件的有利时机,迅速出击,从而取得案件突破的成功。如我们在查办广西215地质队副队长韦某受贿要案之前,了解到该队有不少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于是我们决定召开全队职工法制教育和动员大会,敦促有经济问题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会后二天内,该队先后有30多人到专案组主动交代问题,并退出涉案款项70多万元;这时,已被我们掌握了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的韦某不仅不主动投案,而且假装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来掩饰其罪行,于是,我 们也不急于揭露他的犯罪,欲擒故纵,一方面感谢韦某的协助,与其套近乎,使其逐渐对办案人员放松警惕,另一方面则加快秘密收集其犯罪的证据,正当韦某洋洋得意地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时,我们突然提审他并出示大量有力的证据,打他一个措手不及,迫使韦某不得不老实供认其受贿事实。 (六)先“计谋”后“技术”。 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手握实权,作案手段隐蔽,同时还可能有关系网的庇护,侦破这类案件通常需要视听技术或技侦手段的补充。在初查阶段,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破案,而不要急于贸贸然使用技术手段,因为如果技术手段处理不好或质量不过关,不仅容易打草惊蛇,而且随时会导致案件“流产”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如在电话监听过程中出现杂音,惊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化装初查、秘密摄录时被犯罪嫌疑人发现但办案人员并未察觉等。因此,必须保证在稳打稳扎的初查基础上决定立案侦查后,再考虑如何将技术手段用上,作为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补充。当然,也并不是说在初查阶段就一概不能使用技术手段,必须根据案情或初查进展情况的需要来考虑是否使用技术手段或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成功侦破。 三 审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利用调查材料和政策教育罪犯、制服罪犯的短兵相接式战斗。传统陈旧的“由供到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主流。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或涉案金额较大,反侦查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等特点,一般都会拒不供认以企图逃避处罚。他们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变化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认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必须善于抓住各个阶段的关键时刻,正确施压,审讯前先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善于利用其复杂矛盾的心情,灵活采取不同的审讯谋略,攻其要害,迫使其在心理上认罪伏法。下面是笔者经过多年办案实践的总结,探讨出审讯中可供采用的八大策略: (一)逆向思维,换位思考。 “逆向思维”就是说在审讯中适当地作有罪推理,不妨把自己放到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上,从他的角度来分析可以通过哪些犯罪手段获取利益,或者是在当前所处的环境和同等犯罪条件下,自己最有可能会从什么角度、用什么借口狡辩来应对审讯,通过这种方式准确揣度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然后“对症下药”,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要善于“换位思考”,就是巧妙地使用询问地点或询问方式,造成被询问人的环境错觉,使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如实供认。如有这么一个案例,上海市某引进设备维修中心内部份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被立案侦查后,该中心副总经理滕某一连几天无踪无影;办案人员想方设法放出风声,称该中心的经济问题已经查清,而且连续半个月按兵不动,滕某果然放松警惕,主动到检察院表示感谢实为打探虚实,办案人员乘机邀其晚上吃饭,滕某喜出望外并准时赴宴,饭后争着付钱;晚宴结束后,三名办 案人员开车送滕某回家,到半路时,办案人员突然将车子停下,与腾某交谈中突然扭转话锋,直迫滕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400多万元公款的犯罪嫌疑,滕某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慌忙应对,阵脚大乱,前言不对后语,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滕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在跟办案人员回检察院接受正式讯问的途中,办案人员把由滕某支付的饭钱及在饭桌上送给办案人员的香烟等物交还给他,令其羞愧不已,同时也对办案人员佩服得五体投体。这就是独特的“换位思考”方式所取得的问话效果。 (二)虚虚实实,政策攻心。 针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审讯时,要将因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贿赂等行为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以及对党纪国法和社会风气的影响说深讲透,再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增强说服力,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采取一些虚虚实实的手法,加快犯罪嫌疑人供认的速度。如我们在查办藤县畜牧水产局原局长李某受贿大案时,将李某与行贿人何某双方同时传唤,分别问话,在对李某的讯问期间,其他办案人员不时进入审讯室递给主审人各种笔录材料等,故弄玄虚,使做贼心虚的李某忐忑不安,对抗侦查的念头逐渐动摇;这时,我们再故意带何某走过开着门的审讯室让李某看见,同时对何某大声说“你的问题交代得很好”、“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交代吗”等语句让李某听到,李某顿时脸色大变;主审人抓紧时机趁热打铁,加重语气再次规劝李某必须争取主动交代问题才能得到从宽处理,攻其要害,彻底摧毁李某的心理防线,迫使其很快就供认了自己的受贿事实。 (三)敲山震虎,防止翻供。 查办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干警都会意识到,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翻供,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在正面接触前,应对全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的环节和内容,尽可能事先列出较为详细的审讯提纲,抓住关键问题,突出审讯重点,敲山震虎。审讯中要克服先入为主的思想,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时,一方面不要感到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不要一概斥之为“不老实”、“抗拒”或“抵赖”,应当允许其就案件情况作全面的陈述,并尽可能如实记录。这样做有二个好处:一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翻供来推翻自己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那么其原来的陈述与后来的翻供必然会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这不仅不会防碍侦查,还会为我们更深入地证实犯罪奠定基础。二是犯罪嫌疑人为翻供必然会编造一些新的事实和提供一些新的证据或线索,这些情况中的一部份通过已有证据材料会得到合理的排除和否认,而另外一部份则可能是现有证据材料里没有的,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也会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翻供中存在的矛盾,有利于我们发现和寻找新的证据。如我们查办的岑溪市房产局原副局长高某行贿10万元大案,在突破高某后我们同时对其爱人赖某所掌握高某行贿情况的问话过程也进行问话录像固定证据,当高某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企图翻供时,办案人员当即出示赖某的有力证言和问话录像,成功化解了高某的翻供念头。 (四)软硬兼施,刚柔相济。 在运用侦查谋略时我们既要看到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矛盾的斗争性,也要看到同一性。在审讯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具有“趋利避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和改恶从善的可能。办案人员既要与其针锋相对,又要注意法律政策教育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这表现在谋略上就是“软硬兼施、刚柔相济”,以刚制柔,以柔克刚,柔即软,刚即硬,软硬兼施。“刚硬”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软”也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审讯过程中宣传法律政策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令犯罪嫌疑人就算想抵赖或对抗也无所适从。“刚硬”不能压力过大,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赖或绝望心理,适得其反;“柔软”也不能拉的太近,否则会使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压力释放,重新产生侥幸心理,从容对抗侦查。 (五)巧用措施,情感施压。 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特殊,顾及声誉,侦查人员必须根据侦查需要巧妙地通过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增加其心理上的内在压力,加快促使其认罪伏法的侦查进度。一方面可以利用强大的政策法律攻心,另一方面则可以借助于情感施压,适时采用平和一点的语气,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亲人、事业、生活等方面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一紧一缓,一张一弛,既可以对促使犯罪嫌疑人加快供述施加压力,也可以给其以精神上的宽慰。如我们在查办原梧州市造漆厂厂长宣某等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3500多万元特大案件时,由于宣某是指使其在该厂工作的子女一起合伙作案的,审讯中我们一提到他的子女因受其溺爱和牵连而被指使共同犯罪,反而害了他们时,宣某老泪纵横,悔恨交加;另一方面,我们对其子女的讯问也同样采取利用亲情施压的谋略,短时间内,双方都在声泪俱下的情况下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顺利突破这起在全区甚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从中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典型大案,之后还从中成功挖出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多件多人。 (六)巧用证据,攻其不备。 审讯中适时出示证据,出奇不意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原想隐瞒的犯罪事实或其他犯罪情节,直接揭开其认为最为隐秘的问题,加大刺激力和冲击力,对其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加快摧毁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供述。如我们在查办岑溪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唐某受贿13万元大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着10多年丰富的刑事侦察经验,抗拒侦查的能力极强,开始审讯时坚持缄默不言,即使对我们出示在初查时获取的行贿人供述也一概否认,抗审态度非常强硬和坚决;于是,我们迅速调整侦查思路,采取审讯与搜查同步进行的策略,兵分二路,一组继续对其审讯攻心,另一组到唐某的住宅进行仔细搜查,果然在其住宅的秘密之处依法搜获一个内装3万元现金的信封和一个记录有10多名个体建筑包工头姓名的笔记本;当我们在这个态度横蛮的公安局副局长前突然出示这些搜查所获的物证资料时,唐某整个人被震住了,最后该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得以顺利侦破。 (七)利用矛盾,逐个击破。 如何做好共同犯罪或者是事前已订立“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突破工作,《傅奕论》中的“囚徒困境”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加运用的科学方法。“囚徒困境”讲的是甲乙两名罪犯犯罪后被警察抓到,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可能各判刑8年;如果两人都不坦白,可能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样,甲乙二名囚徒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的想法:如果自己不坦白,对方坦白的话,对方就会被放出去,自己则要被判刑10年;而如果大家都坦白的话,最多各被判刑8年,这样虽然被判刑但起码公平,因为毕竟是二人共同犯罪。结果是甲乙二人都同时坦白。这其中是否会发生甲乙二名囚徒都不坦白的情况呢?看来这无法做到,因为它不符合个人利益的需要。因为共同犯罪人订立“攻守同盟”基础是个人利益的驱动,当他发现坦白的利益大于不坦白的利益时,他必然就不会再遵守事前约定,“攻守同盟”也形同一张废纸。这就是“囚徒困境”学说的产生根源。针对近年来贪污贿赂大案要案日趋复杂化的情形,不仅牵涉单位和当事人较多,还有很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包含其中,在无法掌握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审讯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在审讯中变被动为主动,针对千差万别的情况,多换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运用“囚徒困境”学说,对共同作案、窝案串案或者是订立“攻守同盟“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和他们之间订立的根本不堪一击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甚至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选准突破口,利用他们之间其中一个可能会对抗侦查,而另一个又可能会主动供认的矛盾,各施心理压力,使他们相互间逐渐产生互不信任的状况,从而成功地逐个击破。这样的审讯方式特别适用于一对一贿赂案件的突破,因为通常看来,贿赂双方原本就是一个松散的犯罪组合,犯罪目的都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贪欲作崇,就算二人事前订立“攻守同盟”,但贿赂双方都不会为了对方而使自己在被判刑上吃亏;在审讯中如果能够灵活运用“囚徒困境”学说所提供的条件施加谋略,必定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选择时间,掌握概貌。 根据心理学专家的临床推测,一个人在中午、傍晚或早晨极易产生 寂寞、孤独、失落等心理感觉,如果选择这种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然传讯,或者运用时间施压,就可以利用人对黑暗所特有的恐惧感进行夜间审讯,再结合12小时的讯问在临界点时会令人产生紧张、烦燥等反映的作用,加大审讯力度,往往会比选择其他时间更容易突破。当然,这样的审讯必须要以强有力的成功初查和掌握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否则也起不了效果。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事先掌握全案情况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点等情况,要显示出比犯罪嫌疑人顽强十倍的意志,做到胸有成竹;审讯中即使一时受挫,也不可毛燥,要始终神情坚定,态度严肃,保持声音洪亮,严厉追问,盘诘的节奏要短促,目光要坚毅,直逼对方的面孔或眼睛;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常疲倦昏昏欲睡时,不妨大喝一声,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震撼力,使其强烈感受到侦查人员的威严,促使其尽快供认。 四 证据是整个侦查过程中证实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针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特点,围绕推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侦查主体必须积极探索侦查和取证的谋略,主动出击,依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地积极收集和运用多种能有力指证犯罪或举证犯罪的确凿证据,环环紧扣,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锁链。 (一)有效运用秘侦手段,多方收集证据。 1、迂回取证,麻痹犯罪嫌疑人。由于贪污贿赂大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反侦能力较强,行为十分隐蔽,一有风吹草动就会立即采取毁灭证据、涂改帐册或订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手段。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注意创造和把握取证的环境、方式和手段,迂回攻击,麻痹犯罪嫌疑人,在其不经意收集到有力证据。如我们查办的岑溪市委原副书记莫某受贿要案,其在案发前曾到市纪委主动交代了一些违纪行为并积极退出部份“红包”、“利市”,企图蒙混过关;我们根据密查掌握的材料认为其涉嫌受贿犯罪,于是就采取迂回攻击的取证谋略,表面上只是配合纪委对莫某进行批评教育,麻痹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不露声色地秘密从外围收集其受贿的有力证据后打一个漂亮的回马枪,最后成功侦破莫某受贿25万多元的要案事实。 2、合法使用诱惑式侦查收集证据。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类似“诱惑侦查”的做法以前也用过不少,但近年来才作为一个专业述语在我国法学界中广泛探讨并逐渐推广。采取诱惑式侦查必须有较为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前提,侦查取证的方式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掌握一定的“度”,不能凭空臆指或故意布局诬陷,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诱惑式侦查行为是一种很成功的谋略。如我们在查办苍梧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黄某等人受贿大案中,首先突破行贿人刘某后,经刘某同意配合我们采取诱惑侦查的方式取证,先由刘某以其要兑现曾经与黄某约定在工程结算后送“回扣”给黄某的理由为借口,打电话约黄某到我们指定的地点见面,就在黄某准备欣然接受刘某送上的现金时,我们天降神兵般突然包围现场,整个贿赂过程都利用录像录音技术加以固定,全案不攻自破。 3、提高认识,突击收集会计资料证据。会计资料是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贪污案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发现犯罪痕迹的显见证据。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收集会计资料的认识和审查技巧,而且在初查或决定立案侦查阶段就可以采取突击收集和固定的方式保护会计资料证据,避免被涂改或销毁。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变动凭证和帐目,或者非法调动、伪装了资金流向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核查会计资料从正面或侧面有所反映,因此,会计资料证据在查办贪污贿赂等大要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重视收集和转化再生证据,使侦查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 人、隐匿犯罪证据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并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其功效,必须对再生证据进行及时转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及时将再生证据以笔录、视听资料、技术鉴定等形式固定下来;二是采用法定程序转化,如通过秘密录音,发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赃物的去向时,可适时开展搜查,获取赃款赃物,以搜查笔录的形式将再生证据转化为法定证据;三是在转化再生证据时需注意审查该再生证据的真实性方能运用,因为有的再生证据表现出来的行为形式是人的正常心理表现,如商量对策、情绪紧张等,而有的再生证据则可能是狡猾的犯罪分子故意所为,混淆视听,干扰侦查。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再生证据的转化,区别真伪,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5、科技强侦,注意收集技术证据。技术性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虽然相对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可更改性,但在提起公诉和法庭审理特别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等突发事件中,技术证据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较强的证明力。但由于技术性证据一般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才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以来的使用率并不高,但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发展和进步,技术证据已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用,对它的收集和使用应成为当前一个主要的证据采集手段,以适应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内提出“科技强检”、“科技强侦”的要求。 (二)以证据复核为中心,全面审查和充实证据。 随着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和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以证据复核为中心”的新型证据审查方式应该成为今后侦查工作中审查证据工作的主流。这里面就要求讲究一定的策略,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卷宗材料中与案件定性有重大关系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认真复核,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里可能掩盖的潜在问题,为出庭支持公诉打好基础。证据复核应当是一个卷宗资源转化为诉讼资源的高效率办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承办人应当经常就现有案卷的遗漏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特别指出,承办人不能混淆退补与证据复核两个概念。退补的理由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复核则是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所进行的证据核实工作。 如何使用谋略对不足证据部份进行充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通过查清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赃款的去向上做文章,造成赃款公用的假象,也有可能在作案后将赃款赃物或存银行,或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通过采取查询其银行帐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同时也可以从查询案发单位或行贿人的银行帐户中得到印证。就如我们在集中开展“打击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专项侦查行动”中,由市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市内七大银行,对首先被突破的10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共30多人的银行存款同时进行大范围查询,一个星期内共查询了200多个帐户500多万元;通过认真的审查核对,我们从中挖出窝案串案10多件,并成功追缴全部涉案款项100多万元。(2)部分犯罪嫌疑人会有记流水帐或记事本的习惯,有的案发单位也可能会有“小金库”或私设帐户,依法通过搜查或其他方法获取这些间接证据,不仅可以深挖其他犯罪,还有利于扩大侦查战果。(3)通过查清贪贿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是查清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实现,他人是如何提出谋取利益要求的,以及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利益等,都可以对现有证据进行有力的补充。 (三)确保质量,充分运用和有效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主要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其基本形式是供述笔录。但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形势发展的趋势来看,更多的是运用视听资料来固定证据,形成讯(询)问笔录、自书材料和录音、录像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为防止翻供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保障。实际中,我们坚持固定证据的“三明确”,即“犯罪款项的来源明确、犯罪的手段明确、赃款赃物的去向明确”,不仅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有亲笔供词,有的还需要根据案情制作破案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用声像资料加以固定,有条件 的甚至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踏进检察院大门接受监控的那一刻开始就用全程录像的视听资料固定下来。对于固定供述笔录方面,办案人员在制作供述笔录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自相矛盾之处,如果有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调查,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另外,供述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情节和具体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概括,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包含丰富的细节,然后再对供述笔录中的细节充分进行印证,增强供述笔录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编《刑事侦查学》 2、胡洪超 曲晓棠《运用谋略技巧突破大案要案》 3、孙文磊《论反贪工作侦查谋略的应用》 4、《如何应对单独犯罪中被告人的翻供》 5、王志国《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6、《浅谈博奕论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7、吴丹红《论诱惑侦查》 8、席立国《再生证据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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