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当代中国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
|
||||||||||||||||||||||||||||||||||||||||||||||||||||
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摘 要:平等与社会公正,是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阿基米德支点,也是评价我国现代化成就的出发点。本文对国内有关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作了一定的评判,提出了寻求经济发展、平等与社会公正之间的一致性和动态平衡关系的核心观点。作者认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正经济,一个政府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公民寻求平等与社会公正,将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国家获得真正的繁荣,也不可能获得长治久安。我国应尽快把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纳入高层决策议题。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非主流经济学派”与“主流经济学派”学者关于中国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的争执焦点,表面上看,是应不应该主张社会公正、怎样对待贫富差距的问题,实质上,双方并不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根本性争议,而是在如何看待中国当前的市场化改革及如何正确理解平等与社会公正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笔者作为一名普通学者,从平等与社会公正的一些基本原理谈起,对这个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最热点和最敏感的问题发表一点个人见解。 如何理解平等与社会公正 自古以来,追求平等在中国民间有着广泛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正义。但是由于缺乏普遍的权利意识,中国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观念一直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上,因此存在重大的缺陷,并隐藏着某种危机。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导致平均主义,也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其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无原则的等同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只会以一种新的不平等取代过去的不平等,带给人类的与其说是宝贵的公正,不如说是可怕的灾难。人们在平等问题上应当建立深层次的价值理念。 在现代社会,平等(equality)的基本含义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以充分实现人的潜能。具体到经济方面,平等指的是机会的平等,即国家向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这样一种经济制度(公共产品):它确保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追求物质财富利益的权利与机会,并且这种权利与机会免受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机构(包括政府)的干预和限制。在人类社会中,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个良性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人既然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这种多样性与复杂性正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不同的工作需要有不同的人来做,不同的贡献得到不同的报酬。如果人类社会中缺少这样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在“差别论”基础上形成的现代平等观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满足人们欲望的资源是稀缺的和有限的,人要获得归属于自己消费的那部分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就必须经历一个努力奋斗的过程,只有在与他人的公平竞争中取胜的人才有权利得到这些产品。因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财富分配方式并不保障人人占有均等的份额,它只是为人们创造财富尽可能地提供充分的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现代平等观视财产权的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视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社会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惟一正确途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发现别的什么手段能够比市场机制更有效地改善资源配置和更有效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也没有别的什么手段像市场经济那样能有效地调整贫富差距,改善穷人的境遇。 公正(justice)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的难题。与对平等的正确理解一样,公正也不等于结果平等。公平竞争本身包含有程序平等的意义,即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公平竞争的结果有输有赢,无论输赢,结果都不会是完全相等的,这是正常的事情,不能以此证明竞争过程不公正。社会公正所要规范的,不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把义务理解为一种必须让渡的权利,则社会公正所共同蕴涵的,就是权利的平等交换。 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 革的旗帜。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发明,也不是左派社会主义的专利,而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实际上,自19世纪蓬勃开展的共产主义运动就是人类寻求社会公正的大规模实践活动。我们从巴贝夫的《平等共和国》、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这些19世纪杰出思想家的著作中,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著作,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冈纳·缪达尔的《世界贫困的挑战》、《亚洲的戏剧》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他们对社会公正这一人类理想的张扬和追求。 正是由于公正被公认为一种普遍尊崇的准则,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准则超越追逐物质利益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且具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绩效。① 公正与平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可以从法律和政府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中看出来: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现代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其次,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权利的;再次,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②由此看来,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政府。这样的解释也许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毫无相通之处。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契约,类似一个合同。签约双方就是政府与公民,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 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对政府的权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为国家手中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侵入私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基本上是零和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时间内,这两个领域是没有明确界限的,统治者的“私”就是国家的“公”,而国家的“公”又是凌驾于臣民的“私”。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的自主权甚至生存权均得不到保障,不可能有平等和社会公正的生存空间。 一些学者在讨论分配不公问题时往往只注意到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却回避经济生活中规则的不公平和这些不公平与他们试图为之辩护的那个旧体制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暗含的逻辑是把公正看成财产的分配过程,似乎甲比乙的财富多或受教育多便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并认为应该有一个最高的分配者负责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财富,因此社会公正便被看成是国家职能“必须强化”的合法依据之一。他们把财产所有权和市场配置资源视为不平等的原因,并主张用另一种什么制度来取代市场经济体制,企图用另一个不公平的规则来“矫正”不平等,这实质是在已经不平等的上面再加上新的不平等。竞争有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凡是经过公平竞争过程的竞争,其结果不管是赢是输都是公平的。如果在竞争过程中刻意保障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像裁判“吹黑哨”确保球赛的某一方必定获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正。 目前中国社会确实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但这主要不是指人们的收入存在差距,而是指存在着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或者凭借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换取财富的现象。中国公众深恶痛绝的并不是收入差距过大,而是那些贪污受贿的新权贵以权谋私。中国目前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并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不充分所造成的,它导致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导致制度上仍存在大量漏洞,使掌权者有机会以权谋私。 近年来人们似乎一直在回避一个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应当如何处理国有资产“退 出”过程中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由于官方未能采取特别有效的措施,制止部分官员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私有化到个人”的行为,这就突显出所谓“国有”资产的某种属性,即一些“公有”资产其实是被某些特权者公共占有了,只有他们才能不受民众监督地占用这些资产,而普通公民却被排斥在国有资产的处置过程之外,其“国家主人”的身份并不具备真实性。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状态几乎贯穿于市场化改革的整个过程,充分反映出计划经济及其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极大不公正。 中国今天的问题不是市场太自由化、竞争太充分,以致造成了两极分化,而是行政权力、垄断和既得利益极大地阻碍着市场的发展和自由以及公平竞争格局的形成。分配不公、贫富分化问题的根源出在制度上,而人们受传统意识形态和各种因素的束缚又往往不能或不敢认真地面对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公平与效率谁优先 公平指竞争结果的平等,公正则指竞争过程(包括它的起点)的平等。在西方国家,与“效率”相对应的“公平”概念就是指结果平等而言的。西方经济学家从来没有人认为竞争的起点与过程的公正与效率不相容,因为它们恰恰是效率实现的前提。我国许多学者往往把公正问题误解成公平问题,并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平等效率观”,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句在西方本来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口号在中国却发生了淮橘为枳之变,成了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而社会公正这面本来应成为改革发展的旗帜,反而成了“保守派”的“专利”。中国经济问题的症结与其说在于不公平,不如说在于不公正。目前的市场竞争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规则不公、裁判不公的弊端十分严重,特别是竞争起点不公(如市场准入、差别税费负担等)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起点的不公是由“前市场”体制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平等造成的。许多表面上“结果的不平等”,实际上是非竞争性原因导致的结果。③说来说去,问题还是出在制度层面上。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正经济”,其经济学的解释是这样的:市场经济的效率来源于市场机制所实现的生产要素配置优化,而要素配置的优化有赖于要素的自由流通,要素的自由流通又以利润率的平均化为前提,而利润率的平均化正是权利公正下公平竞争的结果。没有公正,就没有公平竞争。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我们目前还处在竞争的“起点”状态,显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加重要的也许是追求起点的公正,并将其推至过程的公正。舍掉起点和过程的公正,只在结果的公正与否方面争来争去,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因为我们不存在什么“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两难选择问题。公平与效率根本就不是一对矛盾,或者说,市场经济天生就是要求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效率与公正天生就是一致的。 回顾中国历史,我们从来没有认真地追求过起点与过程的公正,甚至连对这一问题最浅显的理论认识都谈不到,更不要提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思想发源了。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一直在争论着一个问题——是否“抑兼并”?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是否抑制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由于“起点与过程不公正”,中国的民间经济在以下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抑兼并”则朝廷禁网海地,横征暴敛,形成国富民贫局面,民间经济举步维艰;而“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形成政府和百姓两头贫困、中间的官僚权贵阶级独富的局面。更糟糕的是这两种政策都有可能加剧封建王朝的政治危机:“抑兼并”则王朝财政汲取能力急剧扩张,人民受困于重税重役;“不抑兼并”则官僚权贵势力恶性膨胀,人民又会受困于大地主阶级的恶性盘剥,两者都会导致官逼民反,社会矛盾加剧,进而改朝换代。一部中国历史就是在“抑兼并”和“不抑兼并”的交替循环中,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的。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这种弊端一直影响到现代。许多学者喜欢谈论改革速度的“渐进”还是“激进”,谈论公平与效率谁优先,但是很少谈论“起点与过程”是否公正,说明是否“抑兼并”这一负面的历史文化对今天的我们仍有着相当的影响,也说明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在探讨事关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时出于对权力的种种顾虑而避重就轻、自说自话的痼疾,在当代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对经济活力的追求不应当影响我们把平等与社会公正奉为一种信仰,当作一面旗帜。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使得西方社 会更加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并有效地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既然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意识形态以高度强调社会公正著称,那么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会公正的理念。对集权、国有的制度进行改革,绝不意味着要抛弃社会公正的理想。事实上,如果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一个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它的成员也绝不会拥有平等与自由的公民权利。这些年来,我们在奉行“猫论”的经济发展道路的时候,却过多地容忍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的存在。虽然适度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经济发展,但如果居民收入过于悬殊,同样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平等和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政府如果不能为自己的国民寻求平等和社会公正,就将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国家获得真正的繁荣,也不可能获得长治久安。我们不应在效率与公平谁优先这样的“伪问题”上争来争去,而是要努力寻找经济发展与平等、社会公正之间的一致性和动态平衡关系。 选择什么样的政策 解决中国的分配不公问题,首要的是不失时机(虽然这种时机我们已经多次错过并且如今回旋余地已经不多了)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这个“首要”,所谓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财政的再分配职能便没有意义。 目前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实质性的问题不但一个也没有根本解决,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停滞以至倒退的现象。判断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之间关系滞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权力是否介入市场,从而成为一种能够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当前的中国,行政权力的资本化、商品化以及“馒头办”之类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司空见惯,足以说明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改革进程的。在中国,从来就只有“问题”而没有所谓“纯粹的经济问题”。 观诸世界各国,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平等与社会公正仅仅是通过“经济改革”而实现的。根据诺斯、罗森伯格等经济史学家的观点,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在与经济人的关系上实现了从政经不分型到政经分离型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因此,舍弃分配不公等经济问题的政治内涵只谈经济改革的改革,是一种“跛足的改革”或“一条腿走路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或能收效于一时,但它所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的问题,最终会以某种更为复杂的形式让整个社会承担沉重的代价。中国只有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使政府在市场中无私利地存在,才能使政府能够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和执行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公正地监督契约的履行。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宪政改革。通过宪政改革,把政府改造成为真正为纳税人和全体公民服务的机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近作《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④中已作过详细的阐述。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定义,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在宪政制度下,公民个人不再是被统治的对象,而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在宪政社会,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奴役之下,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力剥夺他人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和最重要的权力——财产权。在宪政国家,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有如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宪政的政治制度下,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是纳税人授权给政府,而不是相反。纳税人和所有公民的整体利益就体现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上,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财政制度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避免贫富差距极端化和由此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 对照宪政精神和宪政制度,我国应积极改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让公正的竞争机制来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财富的流动。目前最急切要做的事情并不是极大地加强政府的职能,而是首先让中国的弱势群体获得他们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即让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而不允许某个群体享有特别的、独占的政治经济权利。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 者的政府,在免费教育、卫生保健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应当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这将有利于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和竞争能力,改善他们在机会利用上的不平等地位。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向公民、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弱势群体尚未享受到不分城乡一律平等的权利、一视同仁的税收负担、无歧视的教育和保健制度等国民待遇,许多家庭和个人不得不把大部分收入用于医疗、子女教育、养老防老等基本生存方面。 解决中国的分配不公问题还必须调整政府的资源配置结构,使其更多地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需要指出的是,“非主流经济学派”关于社会应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观点是极有价值的,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就是说,政府的资源配置应更多地向穷人和弱势群体倾斜,政策选择的重心应从单纯追求GDP增长转向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在这方面,“主流经济学派”主张的“效率优先战略”确有考虑不周之处,人们并没有看到所谓经济增长之后产生“涓滴效应”,而是看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残酷现实。经济学家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着穷人或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在中国,古往今来农民都是最大的弱势群体,他们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朝代更替,大都是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恶性互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农民常常是被统治阶级和上层社会逼到了生存危机的最边缘,除了揭竿而起他们没有别的出路。考察中国历史,可以发现这样的“轮回”现象:在封建王朝建立的初期,受残酷的农民战争的教育和前朝政府垮台的启示,统治者往往能够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经济资源从高度集中趋向相对分散,社会经济逐步恢复并走向繁荣,甚至出现若干“盛世”。但从王朝的中期开始,它的统治又开始走向衰落:以皇帝为代表的最高政治统治荒淫腐朽,吏治腐败,赋税徭役苛重,土地迅速集中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自耕农阶级日益贫困化,社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逐步激化并最终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果此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有识之士能够力挽狂澜,锐意革新,也许能够止住颓势,延长王朝的寿命,甚至出现“中兴”的局面。当然,即使“中兴”也无法挽救封建王朝“寿终正寝”的命运。在中国历史演变的一般情况下(一些短命王朝除外),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从体现公平到体现不公平的周期约为60年,资源从分散到集中的周期大约为60年,从社会全面安定到局部甚至全局出现社会动荡的周期也是约为60年。一般说来,中国历史大约每60年因社会不公正爆发一次较大规模或全国范围的农民起义,并随之出现经济灾难和政治危机,严重的将导致改朝换代。 元朝诗人张养浩曾对“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大加感叹,无论国家兴亡,百姓都逃脱不了悲苦的命运,这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思想家们虽然对社会底层民众的遭遇持同情态度,但却始终找不到一条解救他们的道路,而只是寄希望于“明君圣主”施行“仁政”上。但历史上的“明君圣主”太少,使得他们的良好愿望一次次地落空。西方思想家认为“明君圣主”是靠不住的,而是要建立一种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政治结构,通过约束国家的权力来保护民众的权利。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到资产阶级革命,保障民权、限制君权的宪政体制逐步确立起来,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在欧洲,着眼于为弱势群体谋福利的第三条道路方兴未艾,并已普遍建立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福利社会。在美国,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法令不但有理论和法律的依据,而且成为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应尽的责任,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的制度不断完善,使得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阶层有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自由权利,而社会强势集团也赢得了弱势阶层的理解,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和谐平衡的发展状态中。西方国家苦心经营的“两道社会安全网”,使得那里半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发生“穷则思变”式的社会革命,甚至连大的社会波动也基本没有发生过,是很值得人们深思的。 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都在反复提醒我们,中国政府应高度关注不平等与分配不公问题,加速构建“社会安全网”,形成一种有效的社会平衡协调机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所有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平等地得到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这个政府才算得上称职的现代文明政府。因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 权,维护宪法的神圣权威。 当前,我国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主要体现在“三农”方面。农村的相对贫困人口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迅速增加,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差距逐年扩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农村与城镇的消费水平相距大约15年左右。此外,由于农村县乡财政体制和政治体制长期处于不协调状态,全国范围内县、乡两级地方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出现财政困难。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是农民收入相对下降和贫困化趋势进一步加剧的根本原因。同时,农村的社会问题势必驱动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动而随之蔓延到城市,有可能加剧城市中已经存在的社会不平等与不公正问题,从而可能造成危及全局性的社会问题。 为防止以上问题的发生,政府行政的理念应着眼于全体公民,而不能只顾市民不顾农民。要废除一切歧视农民的政策和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当前迫切需要调整“挖农补工”战略,废除二元社会结构,进行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任何大中城市都无权紧闭“城门”,也无权抬高进城的“门槛”,并可考虑在城市边沿地带设立“贫民区”,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安置进城农民。 在城市,除了老弱病残等一般贫困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外,城镇在业贫困者的生存状态也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城镇在业贫困者的出现是一个信号,表明继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之后,行业差异正在成为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分化的重要因素。与农民不同,他们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可是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土地)保障作为后方和退路。对城市在业贫困者的救助首先是通过立法、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结构和对初次分配的监督来解决,其次才是政府的生活困难补助;而对城市一般贫困者的救助则完全依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加上社会慈善事业来解决,两者应有所区别。今后对城市贫困问题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建立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保障体系方面,还应涉及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及其能力的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择业竞争能力和抚养家庭能力应由职工个人负责,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应由企业负责,而社会保障则必须由政府承担起来。这是解决中国城市贫困问题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至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不得不再次提示:只能在政府所支配资源的现有的“盘子”内通过结构调整重新配置,而不能依靠“提高财政汲取能力”的办法来解决。 平等与社会公正,是我们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阿基米德支点,也是评价我们现代化成就的全部出发点。同时也要看到,平等与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政治学的公平参与和权力监督,法学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经济学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分配,伦理学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义以及历史学的社会公正理念与实践变迁等许多重大的理论领域。当前,中国应根据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有关平等与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多学科交叉研究,以系统地研究人类社会中相关的历史、制度和政策,总结其发展规律,尽快把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纳入我国高层政策议题,并通过不断深化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在中国真正实现平等与社会公正做一些实质性的努力。 注 释: ①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说:“倘使我们能够直接承受神感,那我们自然无须有法律和政府了。无疑地,世间有种普遍的正义是来自理智的,但这种正义,欲得大家承认,必须是相互的。……故社约和法律须使权利和义务相关连,使正义应用其对象。”商务印书馆,1980年。 ② 《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德国),第15卷。 ③ 关于社会公正问题,可参阅拙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之理论探源》,《现代财经》2001年第2期。 ④ 参见拙作《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刘军 宁:《自由主义与公正:对若干诘难的回答》,《当代中国研究》(普林斯顿大学)2000年第4期。 [2]秦晖:《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 [3]胡鞍钢:《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与宏观调控政策》,《中国国情研究分析报告》第53期,2001年6月15日。 [4]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