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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系列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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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2004-05-28 来源:沪职改办[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有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岗位高级工程师的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从事以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安全系统工程: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管理,安全工程监督监察,综合性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评价,安全系统控制,事故预测预防、咨询,安全信息工程,事故调查分析,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化学安全工程:生产场所易燃、易爆、尘、毒等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化学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 机电安全工程: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特种设备可靠性分析技术,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噪声与振动安全工程技术的研究,机电安全设备装置研制,故障分析,机电安全产品设备装置检测技术研究,机电安全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 个人防护、职业安全与健康及其他安全工程:个人防护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技术与评价方法的研究,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研究,材料安全,核防护技术的研究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以及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前三名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获奖人,或其他省、部级奖项的前三名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两年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专业理论水平要求达到: (一) 熟悉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对第五条所列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有较深的研究,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条 申报人员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要求达到: (一)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具有发现重大事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或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4、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 任工程师期间,承担过下列其中两类工作: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在业绩与成果方面要求达到: (一)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查、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己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己投入应用。 (二) 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参加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四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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