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辩证思维创造性机制分析要点
|
||||||||||||||||||||||||||||||||||||||||||||||||||||
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作者:张双喜 主题类号:B1/哲学原理 【 文献号 】1-185 【原文出处】广州师院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002 【原刊页号】49~53,64 【分 类 号】B1 【分 类 名】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辩证思维创造性机制分析要点 【英文标题】An analysis of the creativity mechanism of dialectical thinkingZHANG Shuang-xi 【 作 者 】张双喜 【作者简介】张双喜 广州师范学院政管系,广东 广州 510405 【内容提要】辩证思维作狭义划界,它属于理论思维范畴。辩证思维以自己特有的运作方式指向理念、观念、理论、认知模式和方法的创新。从创造性机制分析,它涵盖研究对象的“逻辑基础”的发现、“逻辑基础”内含众规定“胚芽”经由诸范畴关联交合的推进展示、以及对象系统整体的“逻辑模式”创建的全程。创新全程得以实现,思维除依靠逻辑的思辨力外,适时巧妙地借助非逻辑的潜意识东西,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基因”。对思维创造中的“副产品”,应该客观公正历史地看待。 【英文摘要】In a narraw sense,dialectical thinking belongs to the categoryof theoretical thinking.In a peculiar operating way,dialecticalthinking works towards creation of idea,theory,cognitive modeland method.Analysed from the mechanism of creativity,it includesthe discovery oflogical foundationof the object of study,the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ategories related to each other,and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ogical modelof the objects system.In the realization of creation,in addition to the dependence onlogical speculation,thinking should make use of subconsciousness,which should not be ignored.The by-products of thinking creationshould be treated justly and bistorically.SS辩证思维/创造性/逻辑基础/辩证推移性/逻辑模式dialectcal thinking/creativity/logical foundation/dialecticaldevelopment/logical model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B81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6(2000)2-0049-05 1.辩证思维创造性的界定。如果将创造性思维看作是以汲纳思维对象(或客观影象对象,或理论形态对象)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以强烈的探索动机,经过存疑、联想、假设、推理、顿悟等环节,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的新方法,从而开拓人类认识新领域、开创人类认识新成果的思维过程的话,那么辩证思维则处于创造性思维的至高层次。广义地说,有多少种创造就相应有多少种创造性的思维形式;但从思维展开所处的不同层次看,辩证思维内含着但又高于其他思维形式,辩证思维不可能还原为、更不能由其他思维所替代。辩证思维也有别于思维的辩证法。狭义地看,辩证思维属理论思维,它体现着思维的自觉性、系统性和自控性。辩证思维是以对现有的理论、观念的研究为对象,却又不受这些理论、观念所形成的固定方式、方法、框架的约束,其运行的展开始终是以总体战略(思维的系统整体性)和具体策略(思维的辩证推移性)相统一的眼界,指向理念、观念、理论、认知模式和方法的创新,在系统展开过程中总有所发现,有所创建,有所预见。在现代,辩证思维的层出不穷的创造性活动成了时代思维的显著特征。 2.对研究对象的“逻辑基础”的发现。“逻辑基础”是研究对象的“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存在“规定”。(注:列宁:《哲学笔记》,1974,第409页。)它是辩证思维对其把握、理解的最根本的依据和走向具体全面把握、理解的逻辑起点,因而对它的发现构成了辩证思维追求的最切近的思维目标。 目标 是切近的。但若不具备战略和战术相统一的辩证眼界仅靠形式思维是难以凑效。因为在这过程,存疑和诱惑一直扰动着思维的“安宁”。所谓存疑,就是在“逻辑基础”未真正确认之前出现的对“逻辑基础”选择的随机性。所谓诱惑,就是由“存疑”刺激下思维摆脱随机状况实现确定性的欲望。实际表明,思维只要维系在形式地看待研究对象,就会面临存疑和诱惑的“双重困挠”:面对研究对象“逻辑规定”的多样性,无论从哪一“规定”出发,都会走向无穷的“追逐”,总是陷入难以自拔的“旋涡”,时时处处都惧怕“蝴蝶效应”(原喻许多社会生活由于都具有着全球性质,以致会产生“一只蝴蝶在美国扇扇翅膀,在中国则会刮起大风,或者相反的效应”。推而广之,可指系统事物中的若干规定均具有着影响系统整体的特性,以致其中某规定的变异迁徙旋即影响着系统整体中其他规定的处所。形式思维对研究对象存在的“逻辑基础”的寻找,与此效应极相类似)的龚来。这种情形,正象马克思在分析17世纪经济学家从政治经济学方面观察一个国家一样,从每一现实具体出发,都会走向对越来越抽象的“形式规定”的追逐。这种将“内容”排除于“形式”之外的形式思维,是难以走出“旋涡”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103页。) 相比之下,辩证思维则以其特有的视界,有能力驾驭研究对象的多样规定性:它必须借助“形式”但又不为“形式”所束缚,从而能够顾及形式的“内容”和内容的“形式”的辩证性,能动地寻找表达研究对象辩证本性“内容”的最简洁的“形式”,最终发现多样规定性的共同“逻辑基础”(“细胞”)。一旦“逻辑基础”确立,众规定的“无序”纷争旋即转为“有序”,“非确定性”旋即变为“确凿无疑”;这一“逻辑基础”顿时产生“聚集—散射效应”,它既是众规定的“聚焦点”,又是众规定的“散射源”,辩证思维实现了对研究对象的“最简的”统合。如果说这“最简的”统合就是辩证思维所寻求的“发现”的话,那么这“发现”的过程也就是发现的逻辑。 诚然,这一统合的实现,就研究对象来说它应当是历史的,是以成熟的姿态展现为“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就辩证思维主体来说则是逻辑的,它需要正视甚至难免经历形式思维的一番“磨难”(非自觉的被动的辩证思维),不惧艰苦劳作,去寻找到包容众规定“胚芽”的“逻辑基础”,使历史与逻辑统一起来,从而奠定对研究对象理解的新视界。 3.对研究对象的理解推向丰富和发展。辩证思维对研究对象“逻辑基础”的发现,虽说内含着众规定的“胚芽”,但总是形式的贫乏苍白的;虽说换了新视界,但却是朦胧不清的。不满足不停留在对研究对象的形式的理解,将它推向丰富和发展,正是辩证思维创造本性之所在。辩证思维由于在“质”上有别于形式思维的创造眼界,因而在思维的推进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宏观“姿态”、微观“路径”、推移“张力”和协同“联缘”。这过程,从“逻辑基础”看与它后继连接的诸范畴,后者无疑是前者内含诸规定的充分展开;从后继连接的诸范畴构成的系列看“逻辑基础”,前者无疑又是对后者的充分证明。 特有的宏观“姿态”。辩证思维从“逻辑基础”出发,在推进理解研究对象的过程中,它总是以“两面神”的姿态既“内向”同时又“外向”,即既时时“面对”思维内在的形式的“理论对象”,又必须时时“回到”思维之外的客观的“实在对象”(一般是以“历史过程”的形态呈现着)。“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辩地、理论地活动着。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一定要经常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辩证思维力求在“两类对象”间分辨本质规定和非本质规定、必然规定和偶然规定,以求确认前者剔除后者,进而揭明本质、必然规定在“两类对象”间存在的差异、对立、矛盾,寻求其中的交汇点,找到根本的逻辑关联,从而为微观的逻辑推进提供导向。 特有的微观“路径”。辩证思维是以逻辑的形式去追随、贴近、表达研究对象的内容(各规定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为原则的,而对象的内容又总是辩证的,因而造成表达对象(各规定)内容的各形式互为中介的不断推移,在形态上构成了首尾相接的大小“圆圈”。每一表达某种规定的形式,既是对该规定的确认但又不能完全涵盖该规定的所有内容,从而促使思维由该形式转向他形式,实现对原规定尚未被表达内容的表达。思维的微观辩证“路径”所呈现的既连续又间断、既肯定又否定、既离开又趋近的特征,总是企求在两形式间的相互过渡中推进对研究对象的理解,结果有所发现,有所建树,因为它真 正洞见了研究对象的“运动”。 特有的推移“张力”。辩证思维展开的推动力,其需要丰富和发展地理解研究对象,无疑是动力源之一;然而,更具有内涵式的动力所在是由“此规定”向“彼规定”推移时形成的“必要张力”,这“张力”不仅具有推动性而且还具有创造性。从“彼”看“此”,尚未在“此”展开的内容得以展开,具有内容的扩展性。而形式上,“此”的某些内容被“拆零”到“彼”之中;从“此”看“彼”,“此”未展开的内容显然在“彼”中获得归宿,具有内容的收敛性。而形式上,“此”的某些内容被统合到“彼”中。诚然,总起来看,研究对象内容的扩展(“拆零”)和收敛(“统合”)又分属于相邻的两个不同“规定”,其间显然就铸成了一种“肯定”与“否定”的“两极”反向的互动关联,思维总是以“一极”作为支撑点,向着“另一极”转向,从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奇效”,这就是内涵式的“必要张力”。思维正是借此“张力”,就客体对象普遍呈现的“连续的物质和非连续的物质之间的矛盾”,获得了对自然界“矛盾”的真切理解:“自然界中没有飞跃,正是因为自然界自身完全由飞跃所组成。”(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971,第181页;第248页。)借助这“张力”,达尔文进化论的创立,就是以“自然界没有飞跃”为信条,打破了物种间的“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从而说明物种间相互联系的必然,肯定了自然界存在飞跃(进化)的物种系列。也是借助这“张力”,普朗克量子论的假说,是在面对黑体辐射的所谓“紫外灾难”,企图用连续性概念解释不连续性时,所发生的“革命性跳跃”的结果,出奇地为解说微观粒子世界本质存在奠定了基础。(注:[东德]F·赫尔内克:《爱因斯坦传》,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2,第24页。) 特有的协同“联缘”。辩证思维是主体的,主体作为思维着的“精神”存在是知、情和意的统一体。思维的主体性注定了辩证思维的展开从一开始就不是纯逻辑的,换言之,逻辑的展开,总在积极巧妙地诱发着非逻辑的、潜意识的东西,与它们“联缘”协同共进。这类情况,在思维实行逻辑“跃迁”和思维产生“停顿”时,表现得尤为突出。思维在就研究对象的理解越是推向丰富,越是期望着有新的和有意义的发展随之而来,就越是不能面面顾及,就越要实施“规定”的“跃迁”(从信息转换的角度看,就是越跨信源与信宿间的各中间传递环节,直接了当地从信源到达信宿)或“复合”(将不同信源的信息自由组合起来)。这期间,“想象”就成了插上翅膀的“逻辑”。“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严格地说,想象力是科学研究中的实在因素。”(注:《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第284页。)在思维反复揣摩都难以理顺当前的“逻辑关联”而导致思维“停顿”下来后,获得顿悟和突破就成了思维的渴求。这渴求的实现往往经由直觉、灵感的协同。 4.辩证思维创造性的最终成果是就研究对象建构的系统整体的“逻辑模式”。这“逻辑模式”是科学研究在观念、理论、方法诸方面创新的结晶,也是区别于其他创造性思维所造就的各类成果的基本标志。“逻辑模式”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创造的辩证性。由此衍化出四个显著特征: 其一、重“质”的。如果说到现在为止辩证思维以概念展开的过程还难以“量化”的话,那么人们不能由于此而否定这一过程及其结果的重要性。换言之,辩证思维在概念中所形成的创造结果是其他思维及其结果不可取代的,虽说它是在纯粹抽象且处处以思辨的形式而展现的领域存在着。比较而言,“在涉及概念的地方,辩证的思维至少可以和数学计算一样地得到有效的结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426页。)因为前者更注重揭示研究对象的“质”,每一“逻辑模式”都是辩证思维再展开的方法论。而后者则更注重刻画研究对象的“量”。 其二、全息的。就“逻辑模式”而言,形式上看它是研究对象的一副“骨骼”,不存在丝毫生气。然而,实际上它却是辩证思维刻苦劳作的“积淀”,整副“骨骼”都附着“血和肉”,是富有现实性的朝气勃勃的思想有机体;形式上看,“逻辑模式”内的各种“质点”,仅仅充当着思维的“驿站”。然而实质上各“质点”连贯相交汇成湍湍之流,为思维的辩证展开提供不可或缺的“载体”。附着“血和肉”的“骨骼”是活的,连贯交汇的各“质点”也是活的,辩证思维正是以自己创造的“活体”去把握客观对象这一“活体”的;这种把握是“全息”的,并且唯有辩证思维才能做到。“思维应当把握往运动着的全部‘表象’,为此,思维就必须是辩证的。表象比思维更接近于实在吗?又是又不是。表象不能把握整个运动,例如它不能把握秒速为30万公里的运动,而思维则能够把握而且应当把握。”(注:列宁:《哲学笔记》,1974,第245-246页。) 其三、可预见的。依辩证思维建构研究对 象的“逻辑模式”的本意,是为着理解研究对象的过去和现在;然而,预测未来的可靠办法就是了解过去和现在。显然,就研究对象的过去和现在的理解本身,已经逻辑地隐含着对同一研究对象未来前景的预见。诚然,这种预见一般表现为对该对象未来走向、未来展示态势的大致评估;在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可供尔后为实践检验的“新事实”存在。前者更多地表现在社会科学研究,后者则一般表现在自然科学的研究。 其四、可更新的。如果说建构研究对象的系统整体的“逻辑模式”是辩证思维创造性的一个极其显著特点的话,那么出于辩证本性所驱使,它的创造性更根本的是不止于或不满足于对同一研究对象的唯一“逻辑模式”的建立,它总是在各规定产生和消失之间、前进的变化和后退的变化之间寻找更普遍的“相互作用”的关联,或以之取代原先确认的“普遍关联”,或使原先的“普遍关联”从属于“更普遍关联”。总之,总试图独辟蹊径,重新组合成新的“逻辑模式”来。其中,有几种情形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研究的“逻辑基础”的更新替代问题。如从政治经济学向生产力经济学发展,再由前两者向未来广义经济学的跃迁,其间的“逻辑基础”的转移和更替;二是解决某客体对象的范畴间的交互、离异、层次所引起的逻辑关系的塌陷、断层、主从关系易位、原关系的张弛、增殖的问题。如脑科学研究从定位论到反射论再到泛脑网络论的历史发展。“劳动”范畴由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从属地位向应用经济学的主体地位的转变;三是研究原对象范畴体系因对象内容后来的发展,从而出现与其他对象范畴体系纵横交互的关系问题。如主体科学与边缘科学构成的科学群系,为横断科学研究的范畴、方法不同程度的介入所引起的错综复杂的逻辑态势;四是解决时代思维方式的定态和动势对具体科学体系研究的渗入问题。如现代哲学研究的展势与现代科学技术群系间的互渗和叠加,等等。结果,就同一研究对象,不仅形成了新的理论系统,而且还提供出新的一般方法论的框架。 5.辩证思维创造的“副产品”。辩证思维对自己创建的相关研究对象的“逻辑模式”的更新表明它对自己创造物的自觉反省,并力求在改换原方式中更贴近研究对象,这里就存在着前后“逻辑模式”“主”与“副”的替代问题;不仅如此,思维在反省自己的创造物时,还不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设定”的虚拟性,这“设定”也作为“副产品”被替换了。这里就有一个如何看待辩证思维创造过程形成的“副产品”问题。 问题的说明需要从两方面去把握:一方面,从辩证思维原创造过程设身处地地去考察,会发现这些“副产品”的“设定”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正产品”看待,它是辩证思维创造活动展开的必要环节,每一“规定”的设立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其实,只有进入辩证思维创造活动的主体才会体验到,它是以自己“专有的方式”去贴近对象的,在思维的逻辑具体展开中,为着把握、贴近“运动”的对象,不可能不通过“规定”的“跃迁”,不可能不通过各种非逻辑的环节、成份去“搭桥”“铺路”;而事后的反省才发现,由于思维在某些过程的“关节”产生幻觉,虚拟“规定”的出现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从后来对原先的“逻辑模式”(含盖其中的“规定”)因虚拟而构造的“副产品”的公正评判来看,也没有必要作无为的“抛弃式”的否定。因为它毕竟是作为思维创造的认识之“果”存在着,它为当时思维的创造和为后来思维对创造物的更新,作为既存的思维“信息”都产生了认知“增殖”的效应,它并不纯粹是不结果的“花”。这方面,只要回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历史就一目了然了。“燃素说”之所以作为“炼金术”到“氧化说”的中介而起作用,因为依其本质是倒置的“氧化说”。“光以太”能够成为牛顿力学到相对论的过渡环节,原因是它的真义在于假定“光总是以相同的速度在其真空中运动”。“麦克斯韦妖”可以充当“熵增大原理”向“耗散结构原理”过渡的中介,贵在提供了一种理解和看待自然的新方式。从历史过程看,虽说“设定”在后来的发展中,不少“已经成为科学的史迹”,但它毕竟“在特定的时间内为研究工作服务”过。(注:[东德]F·赫尔内克:《爱因斯坦传》,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2,第30页。)况且“许多从前认为已经推翻了或废弃了的旧理论”,现在却“被认为无愧于‘科学’这个名称”呢!(注:江天骥:《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第223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