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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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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内容提要: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大厦的建成,不能回避也是首先一定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绝对地具有道德价值,什么样的道德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本文试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一窥康德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道德感 尊严 定言命令 规律 道德律令 康德的知识论是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在解决知识是如何形成的问题上,康德颠覆了世俗:人们常常觉得知识是日常生活、习俗的积累,或者就是人类心灵的产物,经验论与唯理论展开了热烈而似乎无法停止的争论,康德说,我们的知识开始于经验,却绝不来自于经验。人能够为自然立法,知识的形成先天地决定于我们的理性。康德将这场哥白尼式革命的战火延续到了他的道德哲学的领域。日常的道德意识以及我们的道德直觉,或是以快乐幸福作为最终指向,或是将神的意志当作行为之决定根据,道德也就因此而成为或是对经验的总结,或者就是神的命令。康德则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先确定先验的善良意志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然后再推至可能的道德现象。康德寻求着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准则,该准则向最终定言命令的转化和实现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康德经历了三个过程:对情感的恰当区分;由尊重决定人类行为;由自由确立定言命令。 一. 性情感 康德道德领域里哥白尼式革命的意义不亚于他的知识论。L·W·贝克教授曾作过这样的评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也能找到一种类似于哥白尼似的革命。我使用现代人中研究康德而深受欢迎的作家的话,把它称之为‘卢梭主义的革命’,因为正是卢梭,他写道:‘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由’。卢梭从政治意义上理解这种行动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他对平民参与立法的辩护。只有平民的主动参加,而不是被动的同意,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康德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萌芽,卢梭的政治原则,完全变成了康德道德的论据,在康德之前,道德法则的起源,要到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界的秩序或者人对幸福的追求中去寻找。康德反驳说,在这些之中只能建立明智的准则,而不能建立道德的法则。……因此之故,康德把道德法则的起源称之为意志的自主。”[1]康德绝不是单纯的唯心论者,因为他并不拒斥经验;康德亦不是单纯的唯物论者,因为他也肯定人类意志的作用。于是这场道德领域的哥白尼式革命最终呈现给我们的是一条康德称之为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P421,38页)这条定言命令于理论、于人的行为要能够成为可能,康德首先要排除掉人类情感中感性的成分。 人类很有理由为自己的道德情感而感到骄傲,因为他们除了会为生理欲望得到满足而高兴、为体皮发肤之失而感到疼痛之外,还有悲悯、同情、义愤之情,这是动物不具有的。人类会倾向于赞叹那道德的﹑善的事情,也会不齿于那些不道德的、恶的行为。我们常常会觉得正是这些情感制约着我们的行为,但由此所彰显出来的是,我们为了得到他人的称赞而行善,因为怕为人不耻而不行恶。但究竟是我们称之为“善”、“恶”的东西决定了我们的情感,还是我们的情感之好恶决定了我们称什么样的行为为善,其余的为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是否是勇敢、坚毅的品质就必然意味着善,撒谎、放弃就一定是恶?我们又怎样去解释杀人者的勇敢和善意的谎言?我们陷入了困顿,也可能为自己行为的摇摆不定找到了辩解的借口。善恶之界定在情感的羁绊下显得如此模糊不清,它可能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着变化,情感的制约力量便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善恶的飘忽不定表达着行为的无法确定,行为法则的不可能。因此如若我们还希望发现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规律,就决计不能从人类普通的自然情感中去寻找。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的情感是有区别的,一种是与欲求对象密不可分的,一种仅仅与观念相关联。前者是欲望、偏好的原因,由之而来的愉悦就仅是出于对偏好的关切,感性的东西会左右它;后者是出于理性的关切,它将与感性无关。[3](第320-324页)我们的困顿就来源于感性的情感。道德感应该是理性对道德观念的关切 。 康德是这样来定义 “道德感”的,“然而,他们对道德规律确实感到关切,我们把这种关切的内在基础称为道德感。”[2]( P460 ,85页)道德感不同于由欲望对象或厌恶对象而来的自然的愉悦和不悦之情,它体现为一种关切,一种对道德律的关切,也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直觉。如果我们说人皆有道德感,在康德那里就不单指的是羞耻善恶之心,还指的是服从道德律的倾向。因此纯粹的道德感先天地决定于道德律,而不取决于主体的任何经验状态。同情、愤怒皆可能为偶然,而道德感只可能为必然,如若我们的道德律能够成为普遍有效的。与此同时,道德律以命令的形式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追求的对象,什么是应该憎恶的对象,道德感便是促使我们去追求、去憎恶的一种主体的内在感受,而那依据道德法则能够成为必然追求的对象的,康德称之为善,依据道德法则会成为必然憎恶对象的,康德称之为恶。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谈到的,善恶概念不在道德律之前,而是由我们那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决定我们的善恶概念,决定行为的善或恶的依据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4]〔P63,68页〕善恶不仅与人的苦乐感受、与人的利益无关,也与外部事物、与人的意志无关。道德感亦与外部事物以及个体的利益倾向无关,与主体的经验无关,它仅是道德律所激发的一种主体的内心感受。但道德感并不能够因此就成为道德律的决定依据。“不能把这种道德感错误地当作道德判断的标准,而必须把它看作是规律对意志产生的主观效果,而只有理性才对它提供客观根据。”[2](P460,85页) 通过人类情感中感性成分的排除以及理性成分的介入,康德找到了可能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与主体感受之间的桥梁,或者说是满足了主体的情感需求。因此可以将道德感看作是道德律的结果,理性才是原因。“所以,对于我们人来说,作为规律的准则普遍性,我们为什么对道德感到关切,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只有一点是肯定的:它之对我们有效,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它感到关切,因为关切是他律的,是实践理性对感觉,对一种基本情感的依赖。” [2](P460,85页)也就是说,退一步来看,即便道德感之体现出来的关切能够作为意志的决定性因素,但关切本身已指明了主体情感的倾向,它同主体欲望及外部因素的决定一样,只能够成为他律而不能实现自律。在康德那里,他律就意味着强迫以及该法则本身的不必然。康德其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能够使得行动必然地具有道德性,显然,由情感而来的关切是不能够的;什么能够实现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有效性?这是理性的职责。道德感的提出,兼有沟联这两个问题的可能。自然情感不仅不能保证道德准则的普遍必然有效性,亦不能实现行为之必然道德;道德感不能够决定道德律,但它体现了行为的必然道德。 18世纪的欧洲伦理学领域,盛行的是以洛克、休谟以及亚当·斯密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事实上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本性质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以愉快和幸福为唯一目标的。康德从根本上否定了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他在《关于美和崇高情感的观察》中写到,“情感绝非只有一种声音。”[5](第226页)既然情感本身都不能够一致,它又如何能够提供判别善恶的唯一标准呢? 因此,仅仅将道德感这一概念提供给我们是不够的,关切不能够使我们的意志成为善良意志。换而言之,关切并不能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其实, “关切”一词我们仍然可以作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是对对象的关切,这就包括了经验的对象、主体欲望,而对道德律的关切亦属于其中,只是较特殊的一类,它更接近于让行为体现出道德性,因此将它作为过渡性的第二层次亦未尝不可;第三层次,虽然康德还是使用了“关切”一词,但纯粹唯理性具有,由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却已经脱离了感性层面上的“关切”的含义。我们毋宁可以使用另一个词来代替——“尊重”。尊重一词才真正不成为经验意义上的情感,而由那所谓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按照康德的说法,也就是对道德律的尊重。尊重道德规律的同时,也有着对人的尊重的要求。 二.尊重 对道德律的尊重因而就不同于对道德律的关切,前者来自于纯粹理性。问题在于,我们道德该如何看待尊重呢?它绝对不是人类普通的自然情感,所以就不是由兴趣、爱好、关切所引发的;它可以被视作是一种道德情感,但也不单纯是对道德规律的主体感受,它为道德律所决定,也就区别于幸福论的自爱、自私、自满、自负。康德自己就作过这样的注释 ,“虽然尊重是一种情感,只不过不是一种因外来作用而感到的情感,而是一种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情感,是一种特殊的、与前一种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情感。凡我直接认作对我是规律的东西,我都怀着尊重。这种尊重只是一种使我的意志服从于规律的意识,而不须通过任何其他东西对我的感觉的作用。” [2](22页,注[2])对道德律的关切,不足以把道德律看成是我自身的东西,就它所引发的只能是主观效果来看,它外在于我而最多只能构成他律。惟有对道德律的尊重,是内在而通过理性概念自发产生,它促使人们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这就要求道德律令不能是神的诫命,不体现为人对外在对象的追求,尊重规律是人自觉服从规律的动机。也正因为这样,对道德律的服从才不是强迫,而相反体现的是人的自由。尊重的唯一对象是规律,其作用产生的结果是对规律的自然而然的服从,因此道德律就不能是来自于经验的,只能是来自于纯粹理性的道德的规律。事实上,没有对道德规律的尊重,主体的行为就不必然具有道德价值;而行为之出发点若不是具备客观必然性的道德律,主体亦无法产生对道德规律的尊重之情感。 针对尊重一词,帕通曾经说到,“由于人类的脆弱,所以对我们来说,这样的规律必定是责任的规律,一种命令或强制服从的规律。这样一种规律,由于是强加于我们的,所以要引起一种类似畏惧的情感。在另一方面,由于是我们自己强加于自己的,也就是由我们的理性本性所强加的,它又要引起一种类似爱好或吸引的情感。尊重就是这样一种综合的情感。” [2](102页)可能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规律之于人类,必须体现为强制性的命令,这并非是由于规律本身,而是源于人类的脆弱性。换而言之,就是人类之有限理性的本质存在。行为道德性的保证在于对主体之经验的排除,经验阻碍着人类行为的道德纯粹性的实现。规律于是不能不表现为强制,但这种强制又不同于他律,它是我们自己强加给我们自己的,而我们不会给自己强加一些自己讨厌或憎恶的东西,因此更恰当地说,它是畏惧与喜爱的综合体,兼而有之却不只是其中任何一个。 帕通无疑给出了一个关于尊重的形象的解释,至少他将尊重描绘为畏惧和爱好的综合体以及为什么会是这样一种综合体,尽管康德自己并没有这么明确地说明。所谓的尊重绝不来源于不服从会被威胁,会面临某种危险、危害,服从会被给予某种奖赏或认可,他们归属于他律,而即便是行为具备了道德性亦只是偶然地符合,人被情感左右着。因此,尊重被理解为类似畏惧和害怕同时又类似于爱好或吸引的情感,但它决不就是畏惧、害怕、爱好和吸引的情感。这就意味着敬重的情感不是本能的,不是对外界刺激的冲动(impulse),也就是说它不是被主体的经验所决定的,相反的,它是主体经验行为的决定者,因为它是纯粹理性的。它的可能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之中,是出于实践的作用,更确切地说,它不但是促使主体道德地行为地动机,也是使法则成为准则的动力。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这并不是说行为的结果不重要,而是说在规定行为的准则的道德性能够被保证的情况下,行为结果道德性的体现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若行为的准则是经验的,可随着爱好等等而变化,行为的出发点无非就是主体的兴趣爱好,结果就只能是对这些兴趣爱好的满足;若准则即为道德律,道德即为动力,行为的结果便会具有道德性。因此人之行为具备道德性,就是要人类行为占据道德或者说是让道德律占据人类。由于人之行为准则常常要为经验的、偶然的因素所左右,因此基于准则的行为不必然保证行为的道德性,只有基于道德律的行为,会因着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有效性,而必然具备道德性。道德律令对于行为来说,是绝对的命令,完全地按照绝对命令去行为,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出于责任的行为,才能够说是与道德并行不悖的。行为的道德性要由人类准则之全部占有道德法则来保证,人类准则之转变为法则的能力在于人的纯粹理性,任何经验的、感性的东西都是对这个过程的破坏。法则与人之间还需要一个沟通,即动机,也就是说,人类为什么会去服从绝对的道德律令?纯粹理性若可以被视作是一个保证的话,那么由纯粹理性而来的对道德律的尊重便是促使人类绝对地按照道德律令而不仅仅是道德准则去行为的动机了。尊重道德律,让道德律直接决定意志,所要表达的就是要把道德律视作行为的最终目的。 对道德律的尊重,因而不是快乐感,不是因为服从了道德律而产生的愉悦之情;亦不是畏惧感,不是因为不服从就会被惩罚的担心和害怕。它们表达的是道德律的关切,甚至只能说是对行为结果的关切,这一切往往与尊重的情感无关。不可否认的是,对道德律的关切可能会意味着相应的 行为符合道德法则,但并不意味着行为的动机是必然道德的。主体若寻求的是服从道德律之后的满足感,道德律就依然是他律而非自律的。自律的关键在与尊重,尊重是一种奇特的情感,它使人觉得自己内心高尚,感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的前提保证了人自由、自主、自觉地服从道德律,而从这个意义上看,康德讨论尊重,正是为了解决人之行为的动机问题。 就行为与实践来说,离不开人的意志,意志也就是使得有理性者按照对规律的观念而行为的那样一种东西。意义又牵连到动机,我们不同于动物之处有一点即在于人类不仅是被刺激去行为,而更大程度上是由动机所决定的。深受康德哲学影响的叔本华在他的“论意志自由”一文中将引起变化的因果性从形式上作了三种区分,包括狭义的原因、刺激、动机。由力学的、物理的与化学的原因所引起,主要体现在对无机体的作用上的,是狭义的原因;植物的全部生活是根据刺激的;动机则是指的由于认识而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动物所特有的。[6](58-62页)叔本华的分类并不严格,动物的行为也有出于刺激的,而其关于动机的说法似乎更符合人的特性,因为人才是能够认识的,所谓对规律的观念首先是对规律的认识。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兴趣、关切、爱好以及个体的爱好,都可能使主体的准则陷入自我矛盾,他会既想这样做,又想那样做。惟有由理性引导的、纯粹出于对道德律之尊重的,才可能保障动机的纯粹性以及普遍一致性,规律的给出也就意味着行为是一定要如此的,是必然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行为的确不具有自由 。尊重道德规律去行为之本身就是能够保证行为的道德性的,尽管它未必能给你带来快乐,有时候甚至是痛苦。对道德律之尊重,就行为动机来说,就是要出于责任而行为,能够真正具有道德性的行为是出于责任的行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能够等同于对道德律之尊重,而即便是那些符合责任的行为,其德性亦为偶然,前提亦不为对道德律之尊重。 二. 与尊重的动机相匹配的定言命令 康德对道德问题的关注体现在两个方面,他首先要质疑人类什么样的行为可称之为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能够必然地具备道德性?康德认为,凡是出自感性冲动的,或者是经验的行为,都不必然地满足道德的要求,只有那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因为是纯粹理性的行为,才能在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之同时,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康德还要求,纯粹道德的行为不能够是强迫的,因为在强迫的语境之下,人完全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也就无所谓什么出于责任的行为了。出于责任的行为,既可换而言之是由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促发的行为,而出于责任的行为又必须是自由的行为,那么就动机与意志而言,对道德律之尊重所蕴涵的言外之意就是它必然构成自由而不是不自由。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一旦要追问“尊重”,我们就可以发现“自由意志”,正是自由意志使得“尊重”之下的行为体现为自由,而进一步可有“责任”之言。这同时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也是康德关注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道德性的主观根据在人的“尊重”、“自由意志”,其客观根据甚至是决定性的根据就仅是道德规律,“尊重”、“自由意志”之作用,正体现在让道德规律直接地决定我们的意志,那么,这样的道德律是什么样的道德律令?简单地说,它必须是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客观规律。它包含有那些内容,这种虽表现为绝对的定言命令却又能够不构成强迫的律令是如何可能的呢?这两个大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们的解决也就意味着康德整个道德大厦初始性东西的完成! 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道德律直接决定意志、行为,于是我们的道德问题不得不一起初就开始于、最后也会要结束在道德律本身的探寻和研究。康德道德领域哥白尼式的革命体现在我们无法由分析的方式得到道德律,而只能以综合的方式给出,至少道德规律至此是一个不得不如此的要求。康德以定言命令的方式给出了他的道德律令的三个公式,简而言之,是普遍化原则,人是目的的原则以及自律的原则。 作为对前述说法的总结,康德首先指出人类需要一种能够起着规诫性质的命令或规律。“人性的高尚虽足以把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理念当作自己的规范,然而它却太软弱了,所以无力恪守它。本来应该为人们立法的理性,都被用来为爱好的个别兴趣操劳。” [2](P406,23页)人的有限理性不足以使得人类成为至善,兴趣、爱好的出现甚至能够左右理性,缺乏必要的 指引,人类理性甚至可能成为兴趣爱好的帮凶。人类希求着自身能够具备有上帝全善全能的意志,但作为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那应该如此的,现实中能够实现的只能是无限趋近。人类的理性必须被置于规则或规律的规范之下,这样的规则、原则、规律就是康德所谓的命令。“对客观原则的概念,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对命令形式表达称之为命令式(Imperative)。” [2](P413,30页)而那能够充当道德律令的命令式只能够是定言命令,或者称之为绝对的客观命令。 尽管所有的命令式都是必然地按照某种善良意志规律来规定行为的公式,但假言命令充其量只能够是作为达到善或成为善的手段。就人类可能的理性命令的公式来看,或者是技术性的命令,它们只能是或然的实践命令;或者是幸福的原则,它们是实然的实践原则,是有关自己幸福的工具的选择原则,康德亦称之为机智的命令。这两种命令所指向的行为并非出自善本身,它们之成为善的行为永远只是偶然的,甚至不能是作为善的最终目的,而仅仅是实现其他另外目的的手段。第三种命令公式是定言命令的公式:“最后还有一种命令式,它直接决定人的作为,而不须一个另外的通过某种作为而实现着的意图为条件。这种命令式就是定言命令。” [2](P416,33页)定言命令表达着应该和必然,也就是我们道德诫律所应该呈现出来的公式,因为道德、善就是最终的目的。由康德对定言命令的讨论可以看出的是,既然定言命令自身蕴涵着对形式、目的以及可能性的要求,那么能够成为我们道德律令内容的也应该要涉及到这三个方面。事实上,康德所给出的三个道德公式也正是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个公式,康德称之为唯一的定言命令,是从形式上来说的,“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2](P421,38页)这个原则被后人们简称为普遍化原则,因为它旨在保证道德律令从形式上能够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这个原则康德后来又作了一点延伸,“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2](P421,39页)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之准则需具备普遍性之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定言命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P394,9页)于是对定言命令的探讨势必要触及目的。既然我们一再强调着判断定言命令的判断标准是我们将什么视作目的,是善自身就能够充当目的还是善是其他目的的手段,那么究竟什么能够充当道德的最终目的?康德提出了他的第二条道德律令的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2](P429,47页)该公式亦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Wurde)而不是仅有价值的。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Menschheit),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2](P435,54页)然而道德律如何能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以及善良意志?这就引向了康德的第三个公式,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除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符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这于是也就回到了我们一开始就对“尊重”的讨论。“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这样,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人类的尊严正在于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 [2](P440,59-60页)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服从的规律。 &n bsp; 后人们对康德道德哲学之批评多立足于康德的情感论,事实上,康德并不排斥情感,只是排斥可能左右我们的欲望。情感、尊重和道德律最终都得指向人类意志,康德将道德与人类意志紧密联系,也是为了在解决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问题上转向实践理性。至少对于我们来说,在道德的领域里,康德首先向我们展现了一幅完整的应该做什么和为什么这么做的画面! 参考文献: [1] L·W·贝克1981年在第五届国际康德大会上的学术报告:《我们从康德那里学到些什么?》英文版第三部分。转引自都本伟:“主体性的道德哲学——论康德伦理学的特征及其意义”,辽宁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2]〔德〕伊·康德(Immanuel Kant)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德〕伊·康德(Immanuel Kant)著,郑保华主编《康德文集》,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7。此处“关切”对应于原文中的“关注”,笔者认为“关切”一词似乎更为恰当。 [4]〔德〕伊·康德(Immanuel Kant)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亦参见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ary Gregor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5]〔德〕伊·康德(Immanuel Kant)著,转引自韩水法著《康德传》,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 [6]〔德〕叔本华著,任立、孟庆时译《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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