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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们通常都坚信,所有存在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分别与自身同一,并且彼此相异。这个特点构成了一个存在物之为存在物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任何一个事项而言,如果我们不能为之提供任何同一性或个体化的标准,以判定它是否同于或异于其它的事项,甚至于我们都不能有意义地说它与它自身同一或与它物相异,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任何一种存在物。那么,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同一性?相应地,如何理解我们的语言中的同一命题?如何规定同一性或个体化的标准?对于诸如此类的重要问题,哲学家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一
首先,有必要特别指出,我们在此所要处理的同一性是数的同一性(numerical identity),而非质的同一性(qualitative identity)。质的同一性即精确的相似性,是指存在于两个具有极大程度的相似性的事物——比如,它们具有共同的内在性质——之间的一种关系。数的同一性通常被看作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它只存在于一个事物与其自身之间,而不可能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这也就是说,甲和乙从数上说是同一的,当且仅当它们是同一个东西。比如,两个孪生儿从性质上说可以是同一的,但是从数上说决非是同一的。
在数的同一性和质的同一性的区分之外,哲学家们还常常将同一性区分为如下两种:共时的同一性(synchronic identity)和历时的同一性(diachronic identity)。前者是指在给定的时间点上事物甲和乙的同一性;后者是指事物甲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的同一性。本文将只处理前者。
通常人们认为,数的同一性首先具有如下两种性质:自返性——每个事物都与自身同一(符号表示为:(x)(x = x));相同的事物不可分辨性(the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它们共同具有所有性质(符号表示为:(x)(y) (x = y É(j) (jx º jy)))。从这两个性质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它的如下性质:对称性(如果x = y,那么y = x);传递性(如果x = y并且y = z,那么x = z)。1在此要注意,自返性、对称性和传递性并没有唯一地刻画数的同一性,因为通常所说的等价关系和精确的相似关系(质的同一性)等等也具有这三个特性。只有与相同事物的不可分辨性一起它们才唯一地刻画了数的同一性。另外,我们还要注意,相同的事物的不可分辨性原则并没有断言,如果事物甲同于事物乙,那么表示二者的任何语言表达式在任何语境之下都能够保全真值地相互替换。
如果数的同一性是一种仅仅存在于一个事物(这里已经预设了同一性在,表述的困难)与其自身之间而非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并且同一命题的作用仅仅在于断言这种关系的存在,那么形如“甲同于(是,就是,等于等等)甲”或“甲 = 甲”之类的同一命题显然是必然真的,是同语反复的,不能向人们提供任何新信息。对于形如“甲同于(是,等于)乙”(“甲 = 乙”)之类的同一命题而言,如果它们是真的,那么它们也是必然真的,与形如“甲同于甲”之类的命题具有相同的认识价值——也不能向人们提供任何新信息;如果它们是假的,那么它们也是必然假的。(更准确地说,如果它们是假的,即不是真的,那么它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时它们所断言的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是同一个事物。)这样,无论怎么看,同一性断言似乎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价值,根本就不值得作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比如,虽然 “启明星同于长庚星”是真的,但它并非是必然真的,因为它表达了一个重要的天文学发现,它是经过观察得来的,向人们提供了新信息,扩充了人们的知识;“现任美国总统同于中央情报局局长”是假的,但是它并不是必然假的,更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了确定它是假的,我们需要进行经验研究。由此,便出现了所谓“同一性悖论”。2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清除这种悖论?
这里,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这样的简便办法:重新规定同一命题的作用,不将它们看作存在于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关系的一种表达,而是将其看作存在于两个符号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表达——它们断定了,两个符号表示了相同的东西,具有相同的内容。但是,问题是,在这样的理解之下,同一命题的作用似乎被削弱了。这时,它们似乎只与符号有关,而与事实本身没有任此文共有1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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