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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推荐制度与国家的选举制度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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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民主化”,就是从基层开始然后逐步扩大到乡镇,到市县……,实行普选或海选。现在的学术界包括网上论坛,乐此不疲。我们现在正在走向“民主化”,不能不承认在基层我们已经“民主化了”。所谓的“民主化了”是个什么意思呢?有好几层意思,一是人人说了算了,二是人人有选举权了,三就是人人有被选举权了,四就是实行海选了。民主的具体操作就是走四轮投票的程序,第一轮是选侯选人的选举投票,第二轮就是正式选举投票,第三轮就是上一级的投票确定,第四轮就是决策投票。前两轮都是海选,一次是海选出侯选人,一次是在侯选人中再确定当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轮实际上就是报批上级备案,基本没有讨论的余地和必要,否则就有“不民主”之嫌。第四轮投票的意义也就是,人民给你的权力要还给人民,不能自己说了算,一切还得听人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这叫票决。票决,就是投票作出决定,现在也正在成为我们的领导者们作出决定的一种必要形式。甚至,有人认为全民公决才是真正的“民主”。 从侯选人的海选,到决策实行票决,还有职称投票评定及所谓的民主评议投票等等,说明我们国家的民主比西方国家的民主,“民主”多了。但是,对待西方民主,我认为,要学习其合理的部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西方国家的民主实行的是代议制,也叫议会制,我们国家的民主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完善和健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员的确定问题,以及如何议事议政问题,要形成合理的制度。这是很关键的。 海选或普选,这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首要环节,但并非是个重要环节。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在议事、议政及执政过程,在于议事议政制度。普选或海选,以及监督,都是为了保证议事议政制度的贯彻执行。普选是为了保证议员或代表有议事议政的能力。民主选举关于侯选人的确定,这在西方多党制国家是由各党派推荐产生的,因此很自然的是差额选举。多党制的原因,为了自己党派的存在和竞争力,各党都非常重视侯选人的推荐工作,否则就会影响到自己党的席位或执政地位。现代化国家都是通过政党来治理国家的,尤其是在多党制国家,侯选人的确定都不可能是普选产生的。一个党派推荐侯选人也不可能是党内通过海选而选出的。因为小范围的海选,并不能保证在大范围内的普选中获胜。推荐优秀人才,这可能是一个国家实行多党制或多党轮流执政制,唯一的好处。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推荐优秀人才进入国家管理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间相互竞争的大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及各党派如何把自己党派内的优秀人才推荐到国家及地方的议事议政机构,事关国家的兴与亡,也事关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快与慢。这里所说的党内优秀人才,是指有议事议政能力的人才。也就是,能担当起实践“三个代表”的人才,即能代中国共产党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能代中国共产党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能代中国共产党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能不能代,关键看能不能表,能不能以实际言和行来表达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群众的利益要求。 这里涉及到如何推荐党内人才,党如何向国家推荐人才问题。这是个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在一党执政的国家里,这个问题更应该弄清。可以这样来讲,国家是个用人选人的民主机构,党是个培养人推荐人的先进组织。政党推荐国家选用,这是现代化国家选人用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平时说党政要分开,实际上也就是这个意思,即培养人与用人分开,荐人与选人分开。推荐与选举是有区别的,其实本来它们也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环节。这个区别在多党制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的国家里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执政制度,国家与政党的关系,选举与推荐的关系,也必须是明确的。 政党培养推荐,国家选举聘用。如果是多党联合执政或多党轮流执政,国家在选用过程中的选举一般是差额选举,因为多党同时推荐。比如美国各州州长的选举,有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同时推荐人选,选举有竞争性,各党在推荐人选上都十分慎重。政党的培养和推荐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是一党执政,国家选举中不存在政党间的竞争,这种情况下,党的培养和推荐制度建设更加重要。   ; 推荐或自荐,这是民主选举的前提。也就是说,选举除了要有程序外,还有个标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也不是所有的有选举权的人,都有被选举权。对此,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他们认为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甚至有人可能还以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都是公民的权利,剥夺一个人的被选举权就是侵犯公民权或人权。这认为都是偏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国家根据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所具有的行为能力的不同而对选举人作出的法律限制。公民有没有选举权,这要根据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的相关性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比如各个国家都确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这里不存在剥夺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 是不是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应该有被选举权呢?或者说,是不是有选举权的公民就一定有被选举权呢?就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另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社区的议员选举中就有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周岁才有被选举权。特别行政区的长官的选举,恐怕有被选举权的公民在年龄上有更高的限制。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的同时也并不具有被选举权,被选举权也有个年龄上的限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不对等的。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公民并不一定具有被选举权。哪些公民应该有被选举权,这涉及到一个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我认为,我国的法律在被选举权问题上应该根据公民的义务能力和责任能力有所规定。只要有法律规定就不存在剥夺公民的被选举权问题。 法律上的被选举权与事实上的被选举也是有区别的。这是个推荐制度问题。选举前必须要有推荐。没有推荐后的选举,和没有选举前的推荐,都是不完善的。选举与推荐,是民主制度的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普选,在我们国家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选民要有广泛性,即凡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应参加选举;另一种理解是侯选人应有广泛性,即无侯选人的选举,也就是凡有被选举权的公民都是侯选人,或者叫大海里捞针式选举,也叫海选。前者,是可以理解的,是讲得通的。但后一种理解是偏激的。没有侯选人的选举,也就是没有推荐的选举,是无的放矢。等额的选举没有竞争性,使选举没有了实际意义。无的放矢的选举,也就是无目的的选举,也是没有意义的。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都是先由各党派推荐自己党派的侯选人,然后参加普选,以产生国家或地方管理机构。 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党派必须注重各自的组织推荐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推荐制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民主选举制度的的健全和完善。党的推荐制度与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两个因素或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或两个因素,也就是推荐与选举,无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不能混为一谈。推荐是选举的前提,但是选举不能代替推荐。党组织的推荐也不能用党内的普选来代替。党的推荐制度与国家的选举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要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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