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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历史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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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德作为人的一种内在品质,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变化而相应地发生改变,因此,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美德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论内涵和价值指向。从时间顺序上来看,美德本质分别经历了社会角色时期、神的命令时期和自我实现时期。     
  
    美德作为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 ,内在地存在于每一个个体之中,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自我约束而发挥其作用。对美德的本质的考察决不仅仅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品质的自我鉴定,因为每一个个体的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换句话说,都处在社会之网和历史之网之中,都是社会存在和历史存在,因此,任何美德都不能离开社会和历史的羁绊而自行产生或消亡。人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人的本质通过其社会性和社会关系而表现出来。社会对美德的本质的决定作用的一个方面体现在美德本身的意向性上,即美德的产生、发展、变迁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或者说,作为个体的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符合社会需要的某种美德,以便能够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得到认同和支持。另一方面,美德作为一个价值学词语,内在地包含着对个体品质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不仅仅是个体的自我体悟和自我认同,而且还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起码是在个体的生存共同体内部产生共识,能够搭建起关于个体品质的价值平台,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行相关领域的体认和评判。 
    正是美德本质的社会性决定了美德本质的历史性,即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上,美德的本质也不相同,或者说,美德本质是一个历史的生成过程,因此,要了解甚至理解美德的本质不可能不首先了解美德本质的历史生成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德本质在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中,分别经历了社会角色时期、神的命令时期和自我实现时期。 

    一、社会角色时期 

    人类在自己的幼年时期,由于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还比较低下,要想在艰苦的环境中生存下去,不得不依赖于群体或社会,因此,在这一时期中,美德的概念更多地是“从属于社会角色的概念” 。这也就意味着,美德的品质的实践表现和最终目的都是指向维持一个社会角色所必需的。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集体,即氏族和部落。在这样艰苦的生存条件下,个体的力量显得弱小无力,只有依靠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才能战胜自然,获取生存保障,于是无条件地服从和维护集体的共同利益便成为这一时期人类的最高美德,是每个氏族成员的最高义务和神圣职责。 
    在荷马史诗所描绘的英雄时代,尚武勇敢是最高美德,这是因为当时正是希腊原始氏族制度开始瓦解,私有财产已经出现,贫富分化日益明显,整个社会处于激烈动荡之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勇于战斗、善于战斗,才是对自己所在的家族、氏族或部落的生存与发展最有利的品质。在《伊利亚特》中,阿喀琉斯在与赫克托耳决战之前,神已经向他预言,如果他离开战场,可以保享天年,如果他继续战斗,就一定会死于战场,然而,阿喀琉斯还是决定要上战场,他坚定地说:“我早已经知道我注定了要远远离开我那亲爱的父亲和神母死在这里的。尽管是这样,我不等把特洛亚打得稀烂决不罢手。”  
    公正或正义,作为一个道德范畴,在希腊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正作为一个道德范畴,主要起着调节社会集团之间、人与人之间利益的作用。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从雅典伟大的政治家梭伦开始的。梭伦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贵族和平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就必须废除债务,取消债务奴隶制,而作为改革的理论基础,梭伦提出了他的公正观,宣称自己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而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对美德本质的理解已经直接地表露出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支持和维护,他认为“美德乃是一种和谐” 。在毕达哥拉斯看来,社会秩序就象直角三角形斜边与两条直角边的关系一样,斜边平方之和等于两条直角边平方之和,换句话说,社会秩序就是在不平等之中存在着一种永恒的平等。而这所有的一切最终 都应归之于命运,“一切都服从命运,命运是宇宙秩序之源。”  
    西方的美德伦理学传统形成于古希腊中期,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被公认为这一传统的创造者和总结者 。他们的伦理思想代表了整个古希腊伦理学的主流,也是其基本伦理精神的理论表达。苏格拉底作为第一个把古希腊的道德理论化的思想家,不仅提出了“知识即美德”的命题,并且告诫人们,“没有经过理性检验的生活不值得过”,惟有理智的生活才是有价值的。于是,真与善、知识理性与价值理性被内在地统一在一起了。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以自己宁愿受刑而死也不愿越狱逃跑的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只有成为真正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的美德伦理主张 ,将美德的本质从个人领域拓展到了社会领域,将美德伦理从个人美德扩展到了公民美德。柏拉图则将美德与城邦公民的身份直接联系了起来,描绘了一个和谐公正的理想国:智慧是灵魂中理智部分的善境界,因而是智慧者的美德;勇敢是灵魂中意志部分的善境界,因而属于武士的美德;节制是对灵魂中情欲部分的必要控制,因而是普通生产者或市民的基本美德。三者各归其位、各安其位,社会即可保证公正良好的秩序。而公民达成美德的基本方式,就是破除自身“洞穴”影像的遮蔽或妄见,安守自己作为城邦公民的等级身份,尽到自己社会身份的特殊职责。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伦理学应当从属于政治学,因为要理解人的美德,必须在人的实际生活情景,尤其是在其社会政治生活情景中,把它理解为一种在城邦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逐渐养成的公民美德,进而把研究个人美德的伦理学看作是研究城邦国家之最高善的政治学的从属部分。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使个人自我实现的美德完善与其作为社会公民的美德成就互相应证、互相彰显、互为表里,从而使个人的美德通过内成与外达的德行实践而达于完善或圆满。凭借这种“实践智慧”,人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到个体生存的社会特性和行为的相应职责或社会义务,在社会的整体秩序中认识自己,完成自我的实际的社会角色,最终完善作为社会公民的自我人生。 

    二、神的命令时期 

    从理论上说,系统化、理论化的宗教是人类一种主要的信仰形式。作为信仰的宗教是人类理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样一个阶段上,理性已经能够体会信仰的作用,但面对自然等各种外部力量,却没有能力加以认识或解答,只能归之为对存在一个神秘的理性认识之外的世界的想象。因此,宗教主要是一种在某种意义上与理性相对立的精神力量,被用来解决理性无法解释或解决的精神问题,其主要意义和价值目标指向的是对人类的生存意义和价值的终极关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宗教一经产生,就必然会介入到对人类美德的本质的问题上来。在宗教看来,世上的一切都是神的创造物,无不与神的命令或旨意有关,人类美德的本质当然也不例外。在西方被宗教统治的中世纪时期,这种现象最为明显。 
    自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至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是欧洲的封建时代,在历史上被称为“中世纪”,也是基督教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占据支配地位的时代。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中世纪的伦理思想,象其他一切意识形态一样,都只是神学的婢女,是为宗教神学服务的,在这样的一个时期,人类的美德的本质也被归之为对神的命令的服从。 
    《圣经》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经典,也是基督教对美德本质认识的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基督教认为美德的本质就是服从神的命令,就是爱神,因为上帝牺牲了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替人赎罪,说明神是爱人的,神本身就是爱。爱神就是遵守神的诫命,“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 神的诫命最集中地体现在摩西十诫之中。摩西是个先知,神在西乃山顶向摩西颁布了十条诫命:(1)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2)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事奉这些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4)工作劳碌六天,第七天要安息;(5)要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及其他一切。 从这十条诫命中不难看出,爱神也就是信仰神是基督教的最高美德。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类由于其祖先亚当和夏娃犯了罪,因而人天生是有罪的,人类生活中的一切苦难和道德上的堕落都是原罪造成的,人类靠自己的力 量是无法得救的,只有靠上帝的儿子耶稣基督牺牲自己来拯救人类,那么人就“不再为自己活,乃是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 人既然是为神而活着,所以人生的目的、人的最高美德当然就是信仰神了。 
    奥古斯丁是教父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全面系统地阐述和发挥了基督教的世界观、教义和伦理思想,他的思想成为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统治意识形态,对中世纪以及后来的西方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奥古斯丁提出了“万有无不善论”,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是上帝有目的创造的,都有一定的秩序,各安其位,各得其时,有内在的和谐性,这是因为上帝“所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而且没有一个实体不是你创造的。” 全能全善的上帝不可能创造出恶的东西来,不存在恶的实体,“任何事物丧失了所有的善,便不再存在。事物如果存在,自有其善的成分。因此,凡存在的事物,都是善的;至于‘恶’,我所追究其来源的‘恶’,并不是实体;因为如是实体,即是善;……” 那么,恶究竟是什么?“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自趋于下流……” 。也就是说,当意志不去追求善的事物,而去追求低劣的事物时,恶就产生了。而使人的意志导致恶的原因是因为人类的原罪,原罪使人不向往上帝,而去追求感官享乐和物质利益,因此,人要去恶向善,依靠自身的意志和行为是不行的,只能是取决于上帝的意志,服从神的命令。奥古斯丁把《圣经》中的基督教关于美德的阐述系统化和理论化,概括为信仰、爱和希望:首先是信仰神,相信只有神才会拯救我们,才能使我们求得至善和幸福;其次是爱,爱是一切美德的源泉,因为爱就是爱上帝,通过爱神而去爱一切人,包括爱自己的仇敌,只有这样的人才有真正的幸福;最后是希望,即通过信仰神和爱神就能产生得救的希望,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得救,只能寄希望于来世,在现世忍受苦难,在来世就有获救的希望,“那解救,那有待乎来世的解救,其本身将是我们的至福。”  
    托马斯•阿奎那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把基督教教义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调和起来,建立起完整的经院哲学体系和神学伦理思想体系,被称为“天使博士”。托马斯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物质世界的事物都是形式和质料相结合,还存在一种脱离质料的纯粹形式,而这种纯粹形式还有等级之分,其中最高的等级是神,其次是天使,最低级的是人的灵魂。一个完整的既有形式又有质料的人就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物,在托马斯看来,灵魂使人处在物质世界的最高地位,而在纯粹形式的神的世界中人的灵魂又处于最低地位,于是,人就成了物质世界和神的世界的纽带,既有人性有分有神性(因为人有灵魂)。人的这种双重性使得人既要过现世的人间生活,有人间的幸福,同时人又可能过来世的生活,享受天国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既有尘世的德性,又具有神学的德性。托马斯认为“人类的德性是使一个人的善行达到完善的一种习性。” 也就是说,尘世的德性是人在理性支配下,多次重复行为而形成的一种习惯,因此,在尘世德性范围内,人有作恶或者从善的选择能力,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具有神学的德性是因为人有灵魂,分有神性,但这种“德性以上帝为对象” ,人凭自己的理性或尘世的德性都是无法获得的,它是超自然、超人性的,它包括有信仰、爱和希望,这些德性只有靠上帝的指引和恩赐,使人的理智和意志活动指向超自然的目的才能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神学的德性才能够使人与上帝无限接近从而达到超自然的至善之境,这才是人的道德生活的根本目的。 
      
    三、自我实现时期 
     
    作为近代社会开端的启蒙运动把批判的矛头直指宗教,对上帝进行“去魅”,用人的理性来取代上帝的全知全能,用大写的人来取代上帝,全面恢复人的主体地位,成为现代性的缔造者。在现代性的语境中,人或者人的理性成为新的上帝,成为判断一切的普遍标准。作为主体的个人成为世界的中心、意义的所在和价值的指向目标,哲学在摆脱了神学的婢女的地位之后,把个人及其价值的实现放在了中心位置。在这样的一个时代,美德的本质也必然要转型:美德不再是上帝对人的安排,而是人类主体价值自我实现的手段或工具,美德本质从对神的命令的服从转变为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实现的期许。西方近代道德转型以来最主要的伦理学理论形态应当是以边沁 、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康德式的道义论伦理思想。 
    边沁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人,他继承了英国经验论的感觉论的传统,以人的感性体验作为道德观念、道德原则的基础,把“苦乐原理”作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凡是我们所做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统治的努力,都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 因此,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任何崇高、高尚的东西,任何宗教道义论的责任与神圣的东西,都受到这种感性快乐与痛苦的最终裁决,“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惟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以内,他都应当依据这个惟一标准使每一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作别的什么事,则除了苦与乐之外,再没有其他东西可做最后决定了。” 在此基础之上,边沁对“功利”(utility)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指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密尔(又译为穆勒)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赋予幸福的概念以新的含义,认为美德就是幸福。本来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中,美德只是求得幸福的工具,美德除了有利于取得快乐,尤其是有利于免除痛苦以外,人们本来没有必须要具有美德的欲望与动机,然而在密尔看来,由于美德与苦乐的联系这样紧密,以至于人们会觉得它自身就是一种善,把它当作一种追求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把美德看成是幸福与把追求金钱、权势、名声看成是幸福是一样的。这样,美德的本质就与人的自我的实现联系了起来。 
    道义论是指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依据的伦理学理论,这种理论把道德理性看作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本质,在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时认为,一个行为的后果的善并不能确保一个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行为动机及其本身是否遵循道德的准则。康德要寻找一个普遍有效而又有客观必然性的道德律,他认为,只有源自于人的理性的道德原则才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只有由人的理性颁布的先验道德律令才会被人们所普遍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人是自己道德的主人,才具有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在此基础上,康德进一步指出:“你必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 正因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至善必须是美德和幸福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基础是意志自由,又称为意志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德性的惟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准则必定具有的单纯的普遍立法形式来决定意愿。但是,前一种独立性是否定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并且本身实践的理性自己立法,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 这种形式主义的理性主义排斥了一切经验的成分,把符合道德普遍法则的自由意志当作惟一的无条件的善,使人的理性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进而使美德成为服从理性的道德命令的结果,因此美德本质上就成为人们在理性指导下自我实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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