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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论:对我国经济地方化与市场化的一般性评注
我国乃泱泱大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路径各异。这决定了经济学者必须避免对我国国情一概而论,任何整体描述或者借助均值进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无义,因此应在经济分析中因区域而论,即采取“地方主义”(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页)。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胡鞍钢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讲话中把我国的情况归纳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所谓四个世界,乃指浦东之类为第一世界,浙江之类为第二世界,农村地区为第三世界,边远山区为第四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才也为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竞争之加剧埋下了伏笔。通过权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转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梦笔,2000年,第1页)。
另外一个方面,80年代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本文的语境中,乡镇企业是指广义的乡镇企业概念,即“除了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企业外,还包括农民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以及各层次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农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唐忠等,2000年,第3页);乡镇集体企业是指内含集体股份、其份额大到乡镇村足以控股或者对其经营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行使各种干预的企业[2].但是,乡镇集体企业虽则属于民营企业范畴,其产权制度是一种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可以与地方政府的国企产权制度相比拟。在本文中,我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制度称作为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一样,乡镇村作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都是企业产权的“地方化”形态。
我国的“抓大放小”战略实际上是把我国的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场,实行“民营化”(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减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也是沿着通往市场化的同样逻辑理路进行,实现同样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两个判断。判断之一为: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判断之二是:随着我国引入竞争机制,地方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而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一般来说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农成本)较高,治理结构较好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在竞争压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业淘汰出局或者亏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企业大量改制的动力也源于此。
从上述判断出发,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论述五个方面的命题:(1)"浙江模式"的本质是"自组织经济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扩展性;(3)"苏南模式"具有过渡性;(4)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诸模式有着整合作用(陈建军);(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nbs 的意志”。[5]阿奎那进而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6]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7]罗尔斯说,“公正防止了偏见和自私的歪曲,知识和自居力保证了别人的志愿将得到准确的评价。”[8]公正,全面的说,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根本地说,则是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善行。[9]那么政治的正义或公正又有什么特点呢?一种正义的政治观首先注意的是基本制度的结构、其所适用的原则、标准和准则,以及那些规范将如何表现于实现着社会理想的成员的品性与态度之中;其次,正义的政治观被表达为一独立的观点;第三,它的内容是以被人们视为隐含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某些基本理念来表达的。这种公共文化包括一种宪政体制的政治制度,为之提供解释的社会传统(包括司法的传统),以及成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10]显然,政治公正就是建构政治关系和政治实践的公共理性和公共意志,使政治关系与政治实践建立在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社群凌驾其上、超越其外直至践踏政治。 平等是什么?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11]平等作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只能是社会平等而不是自然平等。社会平等实质上是权利平等。法国《人权宣言》一语中的:“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我国《辞海》亦如是说:“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政治平等原则,亦即政治权利平等原则,也就是掌握政治权力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利——直接统治权利和间接统治权利。直接统治权利是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担任政治职务而成为统治者,也就能够对被统治者进行直接统治了。间接统治权利则是所谓的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这种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也就是所谓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人权、是最低的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政治权利——作者注)。“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12]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政治命运。民主是每个人的人权,是每个人因完全平等地作为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人权。科恩指出:“如果为民主的辩护完全无需估价它的后果,那这种辩护必须是以无可怀疑的原则为基础。在目前这种辩护的情况下所依据的,是人人平等以及政治社会中人人皆享有平等权的主张,”[13] “平等是民主合理性的关键。”[14]“平等是最接近民主的理论核心的。如果不允许或不承认成员享有基本平等,所有人平等参与管理的精神就会荡然无存。……只有在平等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相信应该实行民主,相信那是组织社会公共事务的正确的与适当的方式。”[15]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因其具体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而应该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从而使每个人所担任的政治职务的不平等与自己的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的比例完全平等。这就是政治平等的总原则。[16]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目的来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就叫做自由。”[17]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但任何社会不可能没有强制而完全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所谓自由社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社会必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第二,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者制定或认可,从而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能是个别人物意志的体现。政治自由是自由社会最重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人们参加社会管理活动的自由,如选举自由、投票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等。一个社会的政治,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按照每个社会成员自己的意志进行,说到底,应该按照被统治者自己的意志进行。这就是政治自由原则,这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政治标准。一个社会若要成为自由、人道的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政治自由。如何实现政治自由呢?答案只有一个:民主。因为“民主即民治”,“民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民主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人民即统治者。”[18] 什此文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么是人道?所谓人道,也就是人之道,是人所当行之道,是人的一切规范总和。[19]人道主义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主张将一切人都当作人来善待。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即善待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是政治人道的原则。政治生活中除了正义和公平,强调权利和责任,还需要宽容和良心——政治中的“善”即人道,不人道、非人道则是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虐待人的行为,是残忍待人的行为,是把人不当人看的行为。就拿对待俘虏来说,如果首先把俘虏当作人来善待,其次当作俘虏对待,从而供其衣食、不予虐待,便叫做人道;反之,若将俘虏只当作俘虏不当作人,从而残忍地加以虐待,便叫做不人道、非人道,那么,如何实现政治人道呢?“给人自由”和“消除异化”是实行人道的两大原则。[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政治代理人的素质涵养和严明的法治作保障。
政治道德准则之意义 政治的道德准则或道德基础即政治伦理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公正是评判政治制度结构及其形式是否合理的一般价值范式。罗尔斯曾反复强调:“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21]如政治权力的分配,若以德才标准和贡献标准,任人唯贤,这是公正的、合理的;若以功利标准和感官标准,任人唯亲,这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如政治任期的安排,总统或国家元首任期一届4~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这是理性的、公正的;但如果从一开始上任到其生命终结任期终身,则极容易滋长个人崇拜和钝化政治活力,这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因此,民主政治的设计应以公正为理念,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科学而又公正的政治结构安排,能够提高政治生活的稳定程度,是社会安全、繁荣与秩序的基础。 平等是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政治贡献与政治报酬等若干关系的基准性的调节标准。罗尔斯阐述的两条正义就体现了平等的价值:“a.每个人都有一同等权利,得到一份充分的、与所有人的同样一组权利自由相容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在这组权利自由中,同等的政治自由——且只有那些自由一一应当保证有其公平的价值。b.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被赋予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与公职;第二,它们必须合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2]这些原则的每一个都在一特殊领域调节制度,都不仅与基本权利、自由与机会有关,而且与平等的要求有关,并且还强调了这些制度保障的价值。实质上,笔者认为,平等的理念应该是“满足多数,保护少数。”[23]政治平等对于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分配应该一视同仁,试想有人通过权力寻租方式成为亿万富翁,对于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方式成为亿万富翁来说,是公平的吗?对于辛苦劳作、勤俭度日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又是平等的吗?显然是不平等的。平等向所有人开放,平等是民主政治合理性的关键。 自由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是达到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汤因比说:“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24]没有自由,个人无法发挥个性和创造潜力,无法自我实现;没有自由,也就容易压制民意,扼杀民主;没有自由,也就无法进行政治渲泄,并助长专制……但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强制都是符合该社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或认可的行为规范,那么,每个人对该社会强制的服从,同时也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也就是自由的。这表明个人自由必须服从共同体(community)的自由,同时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自由并非相悖。不过,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往往数以亿计,怎样才能取得一致同意或认可?无疑只有通过民主政治,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原则而间接地取得一致同意。“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是人们追求和颂扬的一种价值理念,也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条件。 人道是衡量政治善与恶的价值尺度,是政治稳定度和持久力的道德保障。“所谓人道主义,我们主要指的是以人作为思考对象的体系,这个体系认为人是最高宝贵的财产,它力图保障人在实践中享有幸福的最美满的条件。”[25]中国古代的商纣王在执政期间,泯灭人性,残暴无比,最后导致“因果报应”——恶有恶报。不人 此文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道的政治,是残暴政治,是“快餐政治”,那只能招致民怨沸腾、揭竿而起,以牙还牙、以恶对恶、以暴力偿还暴力,这也是中国古代政治难于跳出“周期率”的重要原因。今天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南霸天”、“土皇帝”、“村民被逼选劣迹人”、[26]黑社会团伙渗透政治(如沈阳)等等现象,都是暴政奸民、危害基层政治的不和谐音,是民主政治的大忌。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道是民主政治的“润滑剂”和“安全阀”。 因此,道德准则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公正是前提,平等是关键,自由是条件,人道是保障。道德内含于政治并规范着政治,使政治伦理成为可能。 此文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sp;)”和路径锁定(lock-in )问题将会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二次改制”后苏南经济的走向似乎应与“浙江模式”趋同。苏南“二次改制”转移出来的乡镇企业社会政策职能将需要政府承担,正如浙江省农村社会政策的缺位需要政府发挥相应作用一样。由此出现一种趋势,那就是苏南的经济发展路径将向着浙江模式的趋同。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可能导致根本没有独立的“后苏南模式”。当然,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苏南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可能会有问题。江苏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数目似乎比浙江多,经济结构更为合理,上市企业数目更多,重工业如钢铁工业也在发展之中,当前的结构调整幅度很大,也可以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后劲。浙江经济也还在演进中,浙江的经济结构过去以“轻(工业)、小(工业)、集(体企业)、加(工业)”著称。有人把这种经济结构的特点看作是“浙江模式”的特点,把“?憬J健备爬ㄎ芭┐骞ひ祷?专业市场”(参见金祥荣,1998年,第122-123页),这是片面的。这些都是一些表面现象。浙江模式的核心是上述提及的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self-organizing )特征,其动力来源于民间力量和浙江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政府起着促进性和辅助性的作用。恰恰是这一实质区别于苏南模式。苏南模式的动力来源更多的是来源于乡镇村干部的干预(如“能人经济”,其中“能人”往往是乡镇村干部)以及它和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
浙江的改制在全国最为彻底和超前,许多县市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由此,浙江模式的表面特征“轻、小、集、加”变成了“轻、小、加”。浙江经济尚在蓬勃发展中。在其中,企业家作为行动者(actor )甚或能动者(agent ),其学习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浙江各地较有规模的未上市民营企业也在寻求上市。浙江经济在转型中,不会满足于“轻、小、加”。但是,浙江的经济结构调整也存在路径依赖问题,要克服该问题尚需时日。经济结构调整总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不过,浙江的行政经济色彩已经非常淡薄,这有利于企业通过购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9].
5.历史卡片:晚清传统文化中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和整合力量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前线,资源贫乏。出于备战的需要,中央一方面把工业投资分散在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不在浙江发展重工业。改革开放前30年,国家在浙江的人均投资只有420元,属于全国投入最少的省份(周明生,2000年,第5页)。但依靠企业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换,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使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5%(同上,第6页)。政府政策只要有所放宽,浙江的自组织机制就会运转。“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浙江成为一片政府无意的自组织市场试验场。尤其是“天高皇帝远”的温州,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就不时推出制度创新,又在改革之后形成了名闻全国的“温州模式”。推动这些发展的是非正式制度,包括浙江的重商文化传统尤其是温州的重商文化传统。温州地区和苏南地区都有人多地少的特点,为什么前者走上了主要发展个私经济、后者走上了主要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实际上,两个地区都有着发展工商业的传统。
晚清以来,苏南地区就大力发展并拥有了较发达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到了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无锡、常州、镇江等地已成为我国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基地(邱成利等,2000年,第51页)。在计划经济时代,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也便利了苏南发展乡镇集体企业。温州地区从唐宋以来一直是我国东南部手工业、小工业名城,有着提倡“功利”、“重商”的区域文化传统,这种“瓯越文化”有别于重义轻利、崇本抑末和重工轻农的传统儒家文化(张仁寿等,1990年,第26-27页)。早在万历、乾隆年间,就有这样的史书记载:温州人“能握微资以自营殖”(万历《温州府志》卷5)、“人习机巧”、“民以力胜”(乾隆《温州府志》卷4)。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温州模式的文化渊源,从而不难理解问什么温州人喜欢当小老板、搞个私企业。
我国晚清时期曾出现过一场颇具规模的地方自治运动,它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发举办地方自治阶段,包括两种类型,其一由地方绅商公举倡办地方自治团体,以1905年成立的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为代表,其二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地方自治团体,以1906年成立的天津自治局为代表 。后一阶段始于1909年1月,当时清政府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法章程》,该阶段的特点是,在清政府的统筹规划与督导下,作为筹备立宪的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地方自治(梁景和,1999年,第157页)。在第一阶段末,有人统计地方绅商自发成立的自治研究会约有五六十个(沈怀玉,第317页),已自发筹办和试办地方自治的组织机构约有六十余个(不计各省奉旨设立的自治总局)(江景和,同上,第158页)。这些自治组织和研究会中,与我们所描述地区直接有关的至少有12个(转引自梁景和,1999年,第157-160页)[10].在第一阶段,此外还有一些由地方官员督导推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这表明,当时的绅商阶层的参政意识已经不是个别省市的特殊现象。清末后一阶段,各省区大部分都已成立了各级自治机构。由于清政府的介入,使得自治团体的参政活动只能是在政府的框定下进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许多绅商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地方自治运动当中。清政府把地方自治设为上下两个级别:城镇乡为下级地方自治,府厅州县为上级地方自治。到1911年,江苏建立了40个城自治公所,210个镇、乡自治公所,浙江建立了54个城自治公所、30个镇自治公所、403个乡自治公所(同上,第172-174页)。
晚清时候也是许多政治与非政治会社(包括经济性会社)层出不穷的时候。著名的同盟会就是在1905年成立的。当时较为著名的会社还包括兴汉会、保皇会、中国教育会、军国民教育会,还有一些早期留日学生社团等等。
此外,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后,各地以绅商为主体的社团组织活动兴盛,如行会、商会、教育会、农会。许多秘密会社公开活动,类型也由单一的政治组织发展为多样化的功能团体。当时人们对我国的国民性批判热烈。清末先识者注重小学教育和普及教育,为国民意识的文化启蒙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会社还开展调查,创办实业(桑兵,1995年)。
对于这些地方自治活动和会社活动的重要性,国外学者早已关注,许多文献里均有涉略,但我国经济学界则少有人关注。德国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就认为,19世纪末中国城市文化日趋活跃,本来可以为公民们建立形式多样的、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意义上的自发组织提供契机,但这些契机随着推翻帝制和其后的政党纷争和军阀混战而被扼杀殆尽。何还认为,从那时起,中国实际上谋求实现基本上是一些集权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方案和一种从上到下的专制主义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何指出,中国目前出现的、被许多人称作为“社团主义”的多种形式的城镇自助组织,可以被理解为早已被人遗忘的晚期帝国时期社会经济变迁趋势的复兴(何梦笔,2000年,第391页)。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我国沿着晚清传统文化发展轨迹本来是能够实现现代化的,这一现代化进路被30年代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此后的战乱以及战后计划经济化所打断(陈建军语)。
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市民社会”或者哈贝马斯所言的介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1999年中文版)的实践和文化传统,上述晚清文化传统就说明了这一点。浙江模式的发展进路似乎是捡起了30年代被掐断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线索,似乎是晚清文化的重续。大多数中国学者在谈到我国的城乡能否建立市民社会时,都纷纷摇头。他们没有看到当前浙江的发展趋势,没有看到各地改制向着“浙江模式”趋同的普遍趋势。人们易于看到政府的力量,即“看得见的手”(visible hand):它们在禁止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禁止“乱集资”,在粮食流通环节搞“计划化”,诸如此类。但是人们不容易看到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即“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
晚清文化中的地方自治和自发社团活动,是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社会的发展进路兼容的。它还体现了国家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自下而上的“分工”理路。欧盟和德国实行的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实际上就对应于这种分工理路,我们在此申述如下:(1)凡是个人/市场/社会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市场/社会来承担。如果个人/市场/社会无法独立承担,则由国家提供辅助;(2)凡是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上级政府任由其自行来承担,如果下级政府无法 独立承担,则或由下级政府联合承担或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3)国家对个人或者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不得替代个人或地方政府的自助;(4)国家在承担一项事务时需考虑其正当性,比如在市场失灵时考虑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问题是否会造成政府失灵,而且考虑政府失灵问题是否比市场失灵问题更加严重(比较冯兴元,1999年,第208页)。可能有人对此原则表示担忧,但是这一原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认同国家的统一性和一体性,而这种认同在我国是存在的。
至于在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交换关系,生产者之间是一种横向的分工网络关系。
晚清的文化传统不仅在浙江有,在江苏有,在上海也有。晚清文化传统中重工重商重教因素非常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有助于推进经济的现代化。如果说浙江模式是我国的晚清文化传统的重续,苏南乡镇企业朝着政企分开方向发展的“二次改制”又是趋向“浙江模式”,那么苏南经济的发展进路也是向着晚清国民意识和文化传统的回归。
反过来说,我们认为浙江模式是可扩展的,它可以扩展到苏南,也可以扩展到我国其他地区。这种扩展虽非一朝一夕之事,却是一种长期趋势。
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的影响力量和对我国经济发展诸模式的整合力量。
6.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
哈耶克最后一部巨著《致命的自负》是围绕人类发展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展开其论述的(哈耶克,b ,2000年中文版)。晚清时期文化发展进路和浙江模式的内在理念就是符合哈耶克所言的扩展秩序逻辑的。扩展秩序秩序的涵义主要是:(1)这个秩序是“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但也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它融入了无数个体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书中接着李约瑟的研究指出过,中国古代停滞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2)这个秩序是可以不断扩展的(比较汪丁丁,1996年,第50页)。哈耶克在此之前一直使用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秩序”的概念。后来可能强调此种秩序的扩展性,因而改用了扩展秩序概念(汪丁定语)。但是,据我个人的感觉,国外学者基本上还是主要引用和分析“自发秩序”概念、而不是“扩展秩序”概念。我们也没有发现两者有何其他区别。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扩展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是因为他认为理性主义的建构主义是“理性的狂妄”和“知识的狂妄”,没有任何一位计划者能够充分掌握和利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在此,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的逻辑理路。
为了便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扩展秩序”和“自发秩序”,我们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哈耶克对“自成法”制度(Nomos )、“人成法”制度(Thesis)以及两者与“自发秩序”的联系的理解。德国何梦笔教授对此作了非常明晰的归纳,具有指导意义。哈耶克认为,自成法是指历史的、自发地生成的秩序(即自发秩序),人成法是根据人的理性构建的秩序(转引自何梦笔,1996年,第118页起)。国民经济学理论特别趋向于把基本的法律框架纳入人成法范畴,而把无关紧要的边缘法权(如自发生成的经济权利)纳入自成法范畴。在宪法的契约理论中,这一观点特别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正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应该根据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理性决定来确定(即一致原则)。何教授认为,哈耶克对自成法和人成法的区别却完全与此相反。对于哈耶克,法律秩序的基本方面,只可能看作是自成的,即作为长期历史进化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基本方面,不可能是由一个理性的决策所确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的。理性构建主义的决定也许只是与自成法的逐步改变有关(冯注:等同于哈耶克同意波普尔可以通过“零星社会工程即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零星构建的观点),所以总的规律秩序最终只能作为自成法。它在实施中,逐步加入了人成法的要素。但是,自成法应该始终是协调人成法的理性构建的原则。何教授认为,经济整合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历史现象。中国目前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 ”。何教授进一步认为,“应该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自成法。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法律中的一项条文,而是应该理解为一个大范围的总体秩序。它不仅仅包括正式法规,而且本质上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我们从何教授对哈耶克观点的洞见可以理会到,自发秩序和自成法是一脉相承的,是总体秩序的真正主要的来源。回头观察我国当前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浙江模式”似乎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自发秩序,似乎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自发自生的、自组织的、可扩展的“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浙江模式”中的自发、自组织的(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扩展是横向的,基于效率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而政府干预的扩展则是扰动性的、扭曲性的、反自由的、等级性的。政府干预往往与计划化相关联。计划化的逻辑就是只要计划者制定了一个方案,为了执行该项计划方案,计划者就必须把计划扩展到全部个体的全部生活领域,从而使得计划者的偏好替代所有个体的不同偏好,最终导致干预?⑶恐啤⒉蛔杂珊头慈诵浴T凇八漳夏J健敝校爰宀ㄖ贫认喙亓娜宋才藕图苹菇ǖ闹刃虺煞纸隙啵嬖谧欧⒒邮谐『蜕缁岬哪谏宰橹α康谋匾浴U晕跋壬凇淳醚⒈ā瞪戏⒈砦恼拢埔挤⑾殖墒旌蟮摹拔轮菽J健庇肱分薰诺涫谐【迷缙诜⒄褂行┫嘞瘢佣衔坪蹩梢园选拔轮菽J健背莆爸泄叫鹿诺涔ひ祷J健保ㄕ晕埃?999年,第3版)。他的判断有其较为充分的理由。在本文的语境里,我们不想牵扯如永无完结的“新古典”、“古典”、“凯恩斯主义”模型之类的无尽纠葛。“新古典”理论是有别于我们在此采用的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分析理路的。“新古典”理论强调信息的完备性和个体的原子化,而我们强调“竞争作为(知识和信息)的发现程序”(哈耶克,1969年德文版)、个体的能动性以及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或“市民社会”的力量。我们还想在思想层面更深度爬梳作为“温州模式”之更新和扩展模式的“浙江模式”,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我基本上认为“浙江模式”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的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我在此提出这样一个命题,供读者进一步论证:“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但是,要实现这一模式的扩展,需要回归和重续晚清时期已经出现的文化传统:即“市民社会”、“地方自治民主”、类似于韦伯“新教伦理”的伦理观等等。这一命题很可能是革命性的,也可能是大错特错的。
7.结语
本文论证了“浙江模式”的自组织经济模式本质和可扩展性、“苏南模式”的过渡性、晚清文化传统的近代化因素对我国经济诸模式的整合意义。我们还认为随着市场规范化,政府的职能需要转换(从“管理经济”到“促进经济”,从“越位”到“归位”)。我们还论述了市场秩序是可扩展的,是建立在效率、自由和平等原则基础上,而计划秩序或者干预则是扰动性的、反人性和反自由的。本文最后还提出了一个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命题:“浙江模式”很可能就是“哈耶克扩展秩序模式”或“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本文也从侧面论证了我国经济领域的“地方化”必须让位于“市场化”,论证了随着竞争的引入和加剧,企业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将使得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更易淘汰出局或者亏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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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的主要写作思路源于作者与《中国高速增长地域的经济发展—关于江浙模式的研究》作者陈建军博士最近在浙江大学探讨的结果。特此感谢陈博士的支持和帮助。
[2]乡镇集体企业定义在此并不特别确切,但由于本文主要从产权和制度角度观察工业化模式,该定义已经足够明晰。
[3]我们在此愿意向许多仍然动辄就以"经济管理"为题大写特写的同仁提出批评。凯恩斯创造了“需求管理”(demand management )一词,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误导。诚然,需求管理工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各国经济提供了反周期操作和稳定经济运作的手段,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政府的作用可以替代市场的作用。政府的“需求管理”作用仍应以促进市场和竞争的运作为其限度。德国人把"demand management"译为"Nachfragesteuerung “,即”需求调控“,这一译法更为贴切,更少计划或者干预色彩。如果我国教科书采用”需求调控“译法的话,政策效果可能少一些扰动性和干预性。实际上,凯恩斯本人虽则在30年代就提出其干预主义理论,但到了其晚年,他却又重新皈依自由主义。
[4]何梦笔教授是这样解释的:(1)从直觉看,转型的制度条件(不管是初始条件还是框架条件)将被认作制度变迁的独立根源,而不是简约为个体的利益和政治决策。(2)从形式看,转型可以作为一种动态系统来分析,在其中,除了外生变量(政策变量、资本配备、世界经济框架条件等)之外,还有转型的初始条件(比如计划经济的正式制度)以及各转型状态(系观察者为便于分析而分断)的特定顺序决定了当前系统的状态;(3)从分析角度看,这可能意味着,除了个体的决策和利益格局之外,还要把制度层面看作为转型过程中因果因素的独立类型;这产生自这样一种状况:制度虽然是受利益引导的个体行为的产物,但往往是往往难以躲过的约束。出于这一原因,制度无一例外地成为体制变迁的因子之一(Herrmann-Pillath,同上,第336-337页)。
[5]严格地讲,村一级管理机关不能称作为地方政府。
[6]陈建军博士最近认为,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似乎更是一种民间经济力量,称之为市场资源的外在表象,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利用民间的资源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地方住民福利最大化的比较合适的形式,当然这里有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妥协甚至是迎合的一面,包括利用政府资源的一面。但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乡镇企业从主流讲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市场资源的产物。在这里,特别是在经济领域,陈倾向于把乡镇村的干部更多的定位于"民"而非"官& quot;,其强有力的理由之一是,这些人来自于当地住民,他们和当地住民的信息沟通程度要远大于他们和中央政府的,他们的经济利益主要依赖于他们所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当地住民福利的增加,而非国家的工资。陈指出,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乡镇企业的自组织学习过程会导致其在寻找更加合适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方面获得成功,人们用不着过分敏感于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起伏。
[7]樊纲博士对笔者的看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地方干部虽然控制乡镇集体企业,但是这种乡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后者属于无人真正负责,前者有人负责,即有地方干部负责,而且受到监督的程度比较大。他认为乡镇集体企业的社区职能至少在过渡时期非常重要。本文认为乡镇集体企业的社会政策职能必须在今后政企分开后移交出去,因此就有关社会政策职能和社区职能的长远安排来看,两个观点并不矛盾。
[8]如果仔细推敲,张维迎教授在《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一文中的“民营化”提法非常不妥,在他的模型中,一位经理通过承包合同管理地方国企实际上就是“民营化”,而他只把地方国企的最终产权(包括支配权和转让权)的出让叫做“民营化”。
[9]在我国,如果打破条条块块的行政经济格局并建立健全的产权市场,与行政经济有关的重复建设问题也可以通过企业的破产保护和企业之间的购并行为得到大幅度消减。
[10]包括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江苏上海“东南城地方会”、江苏上海地方自治研究会、江苏常熟昭文地方自治会、苏州“苏省地方自治研究会”、吴县自治会、浙江嘉兴公益会、鄞县“鄞邑自治会”、奉化自治会、镇海自治会、嘉兴公益社、杭州自治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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