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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文化的基础——兼论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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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和平文化取决于爱好和平的人,通过其思想、感情和行动的推动,和平文化才能形成。为了创造和平的关系,学会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在实现自我与服务大众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然而,在一个越来越繁荣和自由的社会里,个体经常会面对这样的艰难选择——是服务整个大众还是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在这个矛盾中,一方面是权利,而另一方面则是义务和责任,要解决这两者的冲突确实很不容易。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这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家庭是构成社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正是在家庭中,个体学会怎样正确处理权利与责任的矛盾——在家庭社会单元中,个人实现权利和自由必须以建立和维护各种家庭关系为前提。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育方面,摩罕达斯·甘地(mohandas gandhi)曾经提供了下面的一段记述:“我的母亲虽然没有文化,但是她很聪颖。从她那里我知道,如果你想获得和保有权利,你就必须出色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只有当我们履行自己作为世界公民的职责时,我们才能获得生活的权利。根据这个基本论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男女的各自职责,也可以将每种权利与必须首先履行的义务对应起来。”[i] 这种社会化是极具挑战性的,所以年轻的甘地很可能对母亲的教导持抵触态度,他不愿意母亲向他灌输这种对家庭成员的义务感。在本论文中,我们将探讨家庭的作用,看看在向社会输送和平的个体方面,家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我们还将专门研究家庭生活的机制,研究在权利与责任之间创造和谐平衡方面,家庭发挥着怎样的关键作用。我们将会指出家庭的不断退化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影响及其对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的威胁。 人 权 现在国际上对权利的讨论主要以人权问题为主。实际上,人权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只是最近的一种动向。“人既为人,当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想法在所有主要的近代社会中都是很陌生的概念。在近代西方社会中,统治者被迫推动公共福利,但他们履行这种义务是出于神的戒律或者传统,他们行使这种权利并不是为了使所有人都得到公平统治。在十七世纪,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开始进入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主流。传统上,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关于政府的论文之二》(1688年)被看作是第一个充分发展的自然权利理论,它已经和后来的人权想法形成一致。在洛克看来,统治者们在行使权力时要受到公民自然权利的制约,这里的自然权利是指公民在生活、自由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所有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这种主张得到推行之后,那些剥夺其他人权利的人就必须负责解释为什么会剥夺这些权利。统治精英们发现,他们越来越难以否定人权平等的逻辑。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扩大人权一直是很多政治斗争的核心。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反对少数人独享选举权,要求扩大人民选举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欧洲和北美的工人们经常为争取权利而造成激烈冲突。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殖民地人民的权利成为全球的一个主要政治问题。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消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斗争在很多国家都很突出。 然而相对来说,人权进入国际关系却是比较晚近的事。《国家联盟条约》中没有提到人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才成为国际关系的部分主流。这种态度上的变化产生了很多影响,最显著的成果就是在1948年12月10日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人权联合宣言》,之后又在1966年对《国际人权公约》进行了补充修订。 从缔约的宗旨来看,这一宣言所表达的准则和价值对所有人都适用。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人权学说是西方文化哲学史在某一特定阶段的产物。十八世纪的启蒙哲学探索人性的道德基础和宗教真理,希望建立一种“自然”的宗教和道德。但是随后的人性概念却强烈体现了追求自由和独立的精神。这个事实证明,人性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滋生它的文化传统。 “主观权利”的想法尤其符合这种规律。这种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有权放弃权利,也有权实施这种权利。主观权利是一种哲学观点,它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强调个体有权对自己生活的政治体制做出选择。这种观点构成了三百多年来西方民主理论的基础。 但在另一方面,在一些亚洲国家,虽然它们没有明确地反对人权观点,但是它们表达了对文化资本主义的愤慨,反对某些国家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别人。他们认为,西方对人权状况的普遍攻击没有认真考虑本地现实。有些西方学者也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麦克吉尔大学哲学教授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指出,保护权利并不一定总是通过法律形式。尽管基本法的概念在西方社会根深蒂固,而且其支持者也在获得权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从最近泰国的例子看,国王依仗君主制的道德声望结束了军队镇压,而且恢复了宪政,从而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对于获得很大法律权力的中央政府,西方人可能感到很担心,但是在泰国和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大多数人都能接受这种家长式作风的政府。[ii] 亚洲学者的另一个抱怨是,西方的人权论述往往只是根据民权和政治权利来定义人权,它们忽略了更广泛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利,而西方国家在这些方面就更容易遭致批评。一个在“自由”社会中长大的孩子,如果他/她生活在贫穷、犯罪和暴力之中,他/她有什么权利可言?这个孩子哪有机会去“追求幸福”?于1993年7月在泰国召开的亚太地区人权非政府大会上,这些问题都是大会提出和讨论的内容之一。随后的《曼谷宣言》重申了“经济、社会、文化、民事以及政治权利的互相依赖型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对“各类人权给与同等重视的需要”。[iii] 亚洲文化往往强调对家庭和社区的责任和义务。亚洲人认为责任是一个核心价值,而权利则不是。很多亚洲人都感到与祖先存在着很深的联系,他们把自己的生命看作是血统的产物。 对他们来说,忠孝和尊敬是非常重要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也一直批评西方所理解的人权。对马克思及其追随者来说,他们更强调团体而不是个体。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人权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政治权利,注重这些权利只会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应该关注人们实际的社会和经济需求。[iv] 人权与乌托邦主义 在讨论权利尤其是人权时,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人们总是会超越眼前的现实去考虑理想社会的道德标准。正如杰克·康奈里(jack connelly)所指出的,为了实现人类的某种潜力,人权决定了社会实践的格局。 人权的目标超越了现存的实际条件;它并不关心人们现在“是”什么样子,因为这是已经实现的事情。它更关心的是人们应该怎样生活,因为这是一种可能实现的更深刻的道德现实。 人权曾经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也是实现这一理想的现实手段。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道德预言:“以人待人才能真正体现人”。这种对人类道德本性的长远期望构成了人权的基础,它也成为社会变迁的基础,虽然这些社会变迁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人权要求。只要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这种道德理想就会变成现实,而那时,再要求这些权利就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人权塑造了政治社会,也因此塑造了人本身,并进而实现了人性的可能——这些是实现人权的首要基础。[v] 康奈里接着指出,以《人权联合宣言》为例,它没有说明各个国家的生活应该怎样。相反,它指出了一个充分的人应该得到的生活条件。那么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怎样界定人类的普遍本性?人格又是什么呢? 我们对于人的知识有两个来源。从外面来说,科学告诉我们,我们是灵长类,属于智人种。今天,随着科学发现的巨大进步,人类基因组揭示了人的秘密。然而,科学只能解释我们是什么。通过自己的良知和直接感觉,我们知道自己是谁。在我们内部,主观性是很明显的,这是我们的精神本性。它的表达需要通过我们的生物和社会存在,而且还需要经过教育才能充分实现。十九世纪,中国的哲学家梁启超说:“在创造事物时,上天都赋予它们天生的本能来保护和保存自己;所有的生物莫不如此。而人类之所以优于万物,就是因为它除了物质存在之外还有精神存在。精神存在的要求有很多,但最重要的要求就是权利。”[vi] 除了具有主观特点之外,人格还具有伦理上的客观形式。男人的阳刚之气是为了女人,而女人的阴柔之美又是为了男人。父母为了孩子,孩子又是为了父母。尽管个体经常被看作人权的基础,但是在“十诫”中,它却更现实地将兄弟关系作为人权的基础。不得杀戮,不得奸淫,等等。要举止有理就要将别人真正作为独特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具有自由意志的良知。在对待别人时,我们必须像 希望别人对待自己那样对待他们,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我们更应该讨论人的相互责任和权利。 人是价值存在 主观性的核心是什么?正如前面已经陈述的,“我”是人类普遍本性的体现。人通常被定义成一种理性的生物。同主观性一样,个性和理性成为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标志。笛卡尔(descartes)说:“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但是,理性虽然可以成为生活的指南,却不能成为生活的动力。能够激励人的是欲望,而这些欲望通常来源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因此,在人权问题上,推动力可能不是最有效或者最合适的评判标准。 从本质上说,人类有两种欲望:身体欲望和精神欲望,前者追求肉体价值,而后者则追求精神价值。精神欲望与意识能力有关:情追求美,知追求真,意追求善。 比情、知、意更深刻的是心情,它指引着情、知、意去追求它们的价值。同时,它也通过使我们爱某件事物而给我们带来喜悦,这是我们无法抗拒的一种冲动。因此,人类是有心情的生物,是追求价值的生物,是寻求喜悦的生物。我们通过实现价值来获得喜悦。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说: 哲学家们探索着生活的意义,但是他们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自然本身已经告诉我们生活的意义。当我们已经达到自己的目标时,自然有一个信号来告诉我们。这个信号就是幸福……有幸福的地方就有创造。创造越多,幸福越大。母亲凝视自己的孩子时是幸福的,因为不管从精神上还是从身体上来说,孩子都是她创造的。那么企业家和商人呢?他们是否对自己创造的财富或者赢得的名望感到高兴呢?如果能够建立起繁荣的企业,而且能够为生活带来某种实惠或者方便,那么,这些企业家和商人们可以体会到一种真正的快乐。不过更准确地说,他们感觉和体验到的是愉悦而不是幸福。[vii] 柏格森的这段话表明,渴望通过不同方式获得喜悦是人们同样的基本要求。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人权的原始精神。 价值与权利 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类曾经发表过几个人权宣言。在英格兰,《玛格纳卡塔(magna carta)法》(1215年)、《权利诉讼法》(1629年)以及《权利法案》(1688年)都致力于保护个体,防止他们走向绝对主义的极端。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则更进一步,它指出:人类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活、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而且它还指出:“人类成立政府来保证这些权利”。法国后来发表的《人类及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也是有代表性的一个人权宣言。 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人权联合宣言》中说:“人类家庭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固有的尊严,而且都拥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个世界上,承认这些尊严和权利是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 这些宣言的最初主张反映了人类的特权:人应该负责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有责任感的良知才会制定这些宣言,个人主义是不可能创造这些宣言的。人类不会听凭别人的指挥去思考、做人和行事,人类要求获得权利去听凭自己的良知,去按照道德指南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人破坏社会秩序,相反,这样做是为了让人更关心和更负责地支持社会秩序,这样的生活才更有意义和价值。人类是追求价值的生物,因此更清楚地确定这些价值的本质就非常重要。一旦我们能够清楚地理解价值,我们就可以宣布获得了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人类具有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本性。只有当肉体和精神在欲望和目的上实现统一时,人才能体验完美的幸福。人有很多欲望,而且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客观地实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欲望。在人精神成长和开展行动的过程中,人的价值会变得越来越高、越来越广。 大多数人都迫切渴望实现自己生命的精神价值,这样他们就可以为别人带来欢乐。孩子们努力变得真诚、美丽和善良,这样就可以回报爱他们的老师和父母。后来,人类的责任感进一步扩大。人们努力成为爱自己国家的爱国者,甚至希望成为热爱世界的人道主义者。不管是教育学生并写出很多著作的教授,还是对自己国家进行改革的立法者,抑或是创造很多作品的艺术家,他们都能够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而且这些精神价值都能使别人受益。 & nbsp; 人类也在实现物质价值方面做出了贡献。实际上,人类的大多数行动都同时实现了两个目的。商人在利用自己的创造性为公众服务的同时,他们也为工人提供了收入。当甘地几经努力最终解放印度后,他要求那些追求政治独立的印度人摆脱经济依赖、实现物质价值。在他的带动下,很多人焚烧了英国制造的衣服,开始利用织布机自己生产服装。如今,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很有希望的办法,它可以有效地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发展。通过这种方式,女人们可以借钱经商,然后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返还借款。在实现物质价值的进程中,她们学会了责任。 实践人类权利与责任所需要的三种秩序 在实现价值、实践人类的权利与责任时,社会必须具备一定的伦理条件,下面我们就研究一下这些伦理条件。人类之所以能实现自己的潜在价值,是因为人能够在社会秩序中担当一个负责任的角色。当我们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职责时,我们就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且能够与别人一起工作;而这样,我们的权利也会得到尊重。今天,在享有很大政治自由、经济富庶和社会福利的国家里,伦理秩序的退化破坏了人们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更深入地了解自然以及人类社会中的秩序,我们会发现,世界实际上由三种秩序组成:纵向秩序、横向秩序和个体秩序。 不论是由亚原子颗粒组成的微观世界,还是由星球、行星以及银河系组成的宏观世界,宇宙中的和谐是基于秩序和位置的。在原子核的周围,向心力和离心力维持着电子的位置。在宇宙中,向内的向心力和向外的离心力维持着星球围绕太阳旋转,也保持着我们的太阳系围绕银河系的中心旋转。在这些行星的轨道中,任何一点小的偏差都会在宇宙中造成混乱。 自然界展示了我们前面提到过的三种秩序:纵向秩序、横向秩序和个体秩序。比如,在太阳系中,首先有一个纵向秩序或等级。月亮围绕着地球旋转,而地球本身又围绕着太阳旋转。太阳是太阳系的中心,而太阳系又是银河系的一部分。太阳系中的九大行星组成了一个横向秩序。换句话说,它们在宇宙等级中处于相同的横向。最后,地球本身有它自身的个体秩序,它围绕着自己的轴心旋转。纵向秩序和横向秩序的存在保证了个体秩序的存在。 社会秩序 同样,家庭中也有三种类别的秩序。第一种是纵向秩序,它连接着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及曾祖父母等等。横向秩序连接着同辈的人:兄弟姐妹,夫妻以及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最终,当我们围绕自己的核心价值生活时,我们就会创造自己的个体秩序。维护这三种秩序就可以确保家庭的和谐。 一个国家也表现着这三种秩序的结合。从首都开始,重要决策纵向地传达到省会,然后再传达到地区权力中心,接着再由地区权力中心实施或者采纳这些决定。但是,除了向下传达外,信息也会向上传达并返回中心。同时,政府的部长们组成一个工作团队,他们自己组成一个横向秩序。在地区层次上,同一个城市或州的人形成横向秩序。最后,每个公民都享有自治权并且“围绕”自己的选择和价值进行决策。如果一个人在强调个体秩序(或者叫自恋,即“我”是自己爱的对象)的文化中长大,那么,在重视互爱(付出和得到爱)以及无条件热爱(付出爱而没有得到回报)的环境中,他/她会无视横向秩序和纵向秩序的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在只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责任的文化中长大,他/她就有可能使自己丢掉人性,失去做人的根本。 家庭:实践权利与义务的地方,爱的学校 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普遍认可。哲学家以及社会分析家们很久以前就注意到,任何社会都是一个由家庭连接在一起所组成的实体。人类学家经常可以通过概括家庭关系来描述某一社会的特殊性,因为从事实来看,在任何已知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由家庭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网络中。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家庭生活的经历,个体才能认识和遇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这种平衡对于体验生活和自由、对于追求幸福都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其他所有机构都要依靠家庭的贡献才能正常运作,所以家庭是一个关键的社会单位。比如,在家庭中学到的行为和作用将成为一种行为模型或者原型,这是其他任何社会机构都需要的。在家庭内部,整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为家庭的社会化进程提供了方向和指导。这样看来,家庭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如果家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那么 整个社会的目标就不能有效实现。正是通过家庭,社会才能从每个人那里获得他/她对社会的贡献。反过来看,只有获得整个社会的支持,家庭才能继续存在。 威廉·古德(william j. goode)曾经出版过一本很重要的书叫做《家庭》,他在这本书中指出了社会化的几个重要方面。他列出了几种有效参与社会所必需的技能,但是他又写道,在这些技能中,最难教也最难学的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的义务关系。 这些关系包括年龄大的孩子要保护年幼的弟弟和妹妹,尊重自己的父母,帮助作家务事等等。这是个人在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都会遇到的问题。 这方面的社会化往往会更难,因为很多规则看起来都是任意和武断的,没有任何明显的道理。说它难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一个人应该做的事情在另一个人却可能是一种负担,一个人不能做的事情但另一个人却可能乐于自我奉献。一个人的某种权利在另一个人却可能成为一种义务,而且一个家庭成员想得到的东西可能要以牺牲其它成员的利益为代价。孩子不容易学会公正或者平等的法则,因为有时候他/她必须放弃一件玩具给另一个小孩,而他们往往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父母希望教授孩子人际关系法则,但是大多数法则都具有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特点,这使得孩子们对接受这些义务没有多大热情。相应地,向孩子传授职责描述时通常都会遇到一些压力:总要有一个人必须让步、服从或者服务。而当这些法则应用到自己身上时,孩子们(像大人一样)经常感到不必太在意这些法则。也就是说,当标准规范不符合个人利益时,这些规范总会遇到某种压力。[viii] 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家庭单元,看看它怎样培养了个人的发展。 家庭的主要职能是爱的学校。当然,这并不是它的唯一职责,但是除了传递价值和传统外,家庭的唯一作用就是通过培养爱来教育人的心情。从某种意义上说,爱就像一种要学会的语言,而且如同学习语言一样,只有沉浸在其中才能最有效地学会这种经历。因此,只有在家庭中不断强化和实践爱,家庭中才会出现完美的学习环境。 在家庭中,纵向和横向轴心决定了爱的具体类型。孝顺的爱是向上的,它关注父母。手足之爱是横向的,它扩大后可以包括很多目标伙伴。夫妻之爱是横向的而且也是专有的。父母之爱是向下表达的,它是对子女的爱,而且扩大到每一个新生的孩子。 每一种类型的爱都在我们的心灵中占据一定位置,因此当我们实践这些塑造自身性格的美德时,我们应该让自己的心灵自由成长。家庭是我们学会与其他人相处、学会表达爱意的地方,是爱的学校。 俄国哲学家符拉迪米尔·索罗夫耶夫(vladimir solovyev)注意到爱在人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他写道:“爱是重要的……因为它把我们的生活兴趣从关心自己转向关心他人;它改变了我们个人生活的全部中心。”[ix]这就是真爱的转变和恢复力量。 东方与西方 一般说来,东方家庭更尊敬和重视两代之间的联系,而西方则没有那么强烈。这是因为西方相信个人至上规则,而且认为理性比感性更重要。卢梭(rousseau)认为,理性可以启迪人的思想,因此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君主。他认为,是社会机构腐化了个体善的天性。在他自己“启蒙”后写了12年的文章,他悲叹道:“我在这棵树下看到和经历了很多事情,如果能把这些事情记下四分之一,我就可以清楚地揭示社会体制中存在的所有矛盾,可以深刻地揭露社会机构中的所有弊端,可以轻易地证明人类本性的仁善——是社会机构本身使人类变得邪恶。” 对西方这种理性个体不受制度或者权利制约的观点,很多亚洲人都感到难以接受。大阪大学政治学教授冈本幸治曾经写道: 根据我的理解,决定战争与和平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现代欧洲形成的极端个人主义,它相信人具有理性的天赋,并认为个体可以在没有任何其他权利约束的情况下独立存在。[x]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完全不同的论点。一般来说,在东方,我们会发现那里更强调关系、责任和义务。而在西方,我们会发现那里更强调个人以及个人的权利。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也有很多西方学者,比如尼古拉斯·司迪奈特(nicholas&n bsp;stinnett),他们已经看到了西方论点的不利之处。 在二十世纪的美国文化中,追求自我实现的要求已经发展成一个主要目标(杨科洛维奇yankelovich,1981)。然而,当我们关注这个目标时,我们忽略了家庭的作用而且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毕生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中,很多必要的基础(比如发展人际关系,自信,自尊,尊重自己和他人,丰富生活的想法和知识等)都是在稳固健康的家庭中培养起来的。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家庭生活的质量对我们个体的情感体验,对我们的幸福以及精神健康都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糟糕的家庭关系会直接造成很多社会问题(比如青少年犯罪以及家庭虐待)。[xi] 无论我们是否会经历一场文明的冲突,[xii]“西方”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和权利观很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受到严峻的挑战。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引用一位亚洲学者的话写道:“自从1948年《人权联合宣言》第一次通过以来,很多地方没有太深的基督教传统,而且对自然权利的要求也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现在,这些国家正越来越多而且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这种史无前例的形势将会对人权的国际政策做出重新定义。”[xiii] 东西方的相遇不应该是冲突的,它应该成为一场富有成果的对话。过去,只要西方通过霸权干预国际事务(的条件存在),西方的人权观点就会得到普遍接受。随着多极化的时代的到来,我们面临一个重新评价人权观点的契机。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指出的,这场讨论需要以传统文化为基础——要根据人们自身的生活传统和秉承的价值观。我们发现,家庭是每个社会的核心,而且正是在家庭中,每个孩子才会首先遇到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正是凭借家庭中形成了权利义务观,个体才组成了人类社会。 从亚洲人的这种观点看,自卢梭(rousseau)以来的西方教育,过分地以孩子为中心,忽略了父母、老师和领导的榜样作用。这是一种典型的文化观点上的差异。西方世界一向对政治权利很敏感,而且一直努力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它们没有太关心那些亚洲人认为很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家庭的破裂、性爱和离婚自由的享乐文化,老年人孤独,少年犯罪率上升,街头犯罪以及自杀等。 既然东西方的文化体制都存在问题,它们之间就需要展开一场真诚和真正的对话。亚洲人意识到西方政治的优点,而且已经从西方制度中吸取了教训。西方人也应该做得更好,考虑亚洲文化中心灵的情感深度以及家庭联系的优势。在大街上或者家中,这种不成文的社会构造每天都随处可见,它确实很有说服力。 亚洲社会强调纵向秩序和责任,而西方社会则强调横向秩序和权利。为了实现和平和统一,这两种文化必须取得平衡。东西方之间历史上存在的紧张和误解必须得到解决,这是实现文化和平的基础。在相互学习的基础上,东防与西方或许可以自然地扩大并提高其相互间的共识。 结 论 在过去的五十年中,人权问题激发起人们日益高涨的激情,这种热情几乎已经达到了宗教般的狂热。实际上,很多人都认为,在达成普遍共识(这个共识就是实现做人的全部意义)的基础上,全世界的人民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实现统一。罗伯特·特拉尔(robert traer)引用人权倡导者安德列·萨哈罗夫(andrei sakharov)的如下主张: 人权的理想可能只有一个,那就是集合起众多的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包括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宗教,技术统治论以及其他国家或本土的意识形态。对那些不希望向复杂理论和教条妥协的人,对那些为大量意识形态(但是却没有一个意识形态给人类带来幸福)感到疲惫的人,这种做法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立足点。保卫人权的道路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在这个混乱的世界上实现人民的统一,向着减轻人民疾苦的道路前进。 [xiv] 列奥·法拉利(leo c. ferrari)带着同样的热情研究人权问题,他认为,在批判西方“没有远见、破坏性的个人主义”方面,《人权联合宣言》迈出了第一步,因为它的“一些伟大设想抓住了人性本身的核心,而且把这一想法提升到人类普遍的同情、爱与理解”。 人权确实可能成为统一世界的巨大潜力,但是实现这个潜力的前提条件是,人权这个术语的定义 必须足够宽广,它必须包括社会和文化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现在正受到社会衰退的威胁。尤其重要的是,它必须充分重视家庭的持续健康。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家庭是平衡社会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模型,而且也是实现人类潜力(这是人权的核心)的重要模型。 然而,全世界都在日益担心那些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新趋势,而且衰退的证据已经很明显。在2000年的调查中发现,美国已婚夫妇中,有孩子的家庭只占23.8%。 在20世纪90年代,妇女和孩子组成的单亲家庭数量猛增,而已婚夫妇与孩子组成的家庭却相对缓慢,两者的发展速度相差五倍。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家庭破裂是造成社会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来自美国企业协会的卡尔·津斯迈斯特(karl zinsmeister)以及其他专家认为,解决社会顽疾的关键是重建稳固的家庭。津斯迈斯特说:“大量的科学数据表明,家庭破裂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智力上、身体上以及感情上的伤害……[我们]讨论毒品危机、讨论未成年人怀孕和少年犯罪问题,但是这些顽疾都可以追溯到一个主要的原因:家庭的破裂。”[xv] “婚姻运动”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信号,它正在美国和其他国家迅速兴起,而且得到学者、婚姻和家庭专家以及政策制定者的认可。根据科学研究以及各种旨在促进和改善关系的试验项目,婚姻运动希望在西方文化的基础上恢复永久婚姻的价值。 社会经济变化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婚姻和家庭。在这些国家,家庭的破裂以及新的家庭生活形式已经改变了社会的面貌。然而,在一个非常重视家庭传统的文化中,家庭的未来也使人们产生了更大的兴趣和关注。 为了实现更有成果的对话,为了就人权和责任问题达成更大的共识,东方与西方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共同基础,那就是对婚姻家庭教育日益增长的关注。 -------------------------------------------------------------------------------- [i]出自摩罕达斯·甘地写给茱莉叶·赫胥黎的信,摘自《国际人权的演变:看到的远景》,第224页。作者保罗·高登·劳伦。费城宾西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ii] 《东亚对人权的挑战》,第12页。编辑:乔安妮 r. 保尔,丹尼尔 a. 贝尔。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iii] 《东亚对人权的挑战》,第34页。编辑:乔安妮 r. 保尔,丹尼尔 a. 贝尔。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iv]保罗·高登·劳伦,同前面引用的书 。 [v] 《第三世界的人权:个人与集体》,第42-43页。爱德华·简·波特,彼得 r. 贝赫尔等合著。伦敦罗斯福研究中心出版社1990年出版。 [vi] 引自《亚洲人的价值观与人权》第114页,作者:德·巴里。 [vii]《精神能量》第832-833页,作者亨利·伯格森。 [viii] 《家庭》第86页,作者威廉姆˙古德。普林特斯出版社1982年出版,新泽西州英格伍德市科利弗地区。 [ix] 符拉迪米尔·瑟哥耶维奇·索罗夫耶夫:《爱的意义》。托马斯r. 贝耶尔译(纽约州哈森市:林迪斯发纳出版社1985年出版) [x] 冈本幸治教授, 大阪大学政治学副教授(第5届pwpa会议 – 《和平战略》第203页,1975年出版)。 [xi] 《稳固的家庭》第304页——尼古拉·司迪奈特“变革社会中的婚姻与家庭”,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85年出版。 [xii]《文明的冲突以及重塑世界秩序》,萨缪尔·亨廷顿,西蒙以及舒斯德,1996年出版。 [xiii] 查尔斯·诺奇:“阿亚图拉及其作者:人权的重新思考”,出自《耶鲁世界事务杂志》1989年夏季篇第1卷 第16页。 [ xiv]《相信人权》第210页,作者罗伯特·特拉尔,乔治敦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华盛顿特区。 [xv]卡尔·津斯迈斯特,出自格莱恩 t. 斯坦顿的研究报告:《倍加稳固:双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6-7页。关注家庭公众服务处,1995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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