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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配论”与市场经济逻辑相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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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作者:林致远 主题类号:F61/财政与税务 【 文献号 】1-1067 【原文出处】经济学家 【原刊期号】199906 【分 类 号】F61 【分 类 名】财政与税务 【复印期号】200003 【 标 题 】“国家分配论”与市场经济逻辑相悖吗? 【 作 者 】林致远 【 正 文 】 “国家分配论”是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主要流派之一,在对财政本质问题的研究方面,其区别于其他财政思想与观点的最具特色之处,当数它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依据,通过层层“剥笋”式的剖析,揭示出财政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着的本质联系。问题在于,“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这似乎强调了国家的意志,带有任意性和主观性。同时,由于国家的需要无穷大,这会导致财政缺乏客观定量,在支出方面陷于随意性和盲目性。如此看来,“国家分配论”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即强调发挥市场在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市场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制约与监督作用等是相互背离的。 事实上,对“国家分配论”把财政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提升到本质层次的疑虑、质问与挑战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的财政理论被大量引进国门后更是如此。应该承认,对“国家分配论”持质疑或反对态度者的担忧的确不无道理。因为,国家或政府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机构,是政治权力的唯一行使者。由于政治权力是实现阶级经济利益的最强大、最有效的手段,决定着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具有强化运用政治权力的动机,这使得政治权力经常表现出任意性扩张的倾向。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假如市场缺乏与政府的随意性扩张行为相抗衡的力量,那必然会经常导致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大量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的后果,从而使市场的有效运行机制受到削弱与破坏。 那么,“国家分配论”是否真得与市场经济的逻辑相悖呢?它还能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作出合理的解释呢?要澄清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对“国家分配论”所赖以建立的政治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提起“国家”这一词,我们耳熟能详的似乎莫过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国家产生与消亡规律、国家的本质特征等问题所作的论断。但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历史把握,不仅在于它揭示了国家产生和消亡的规律,及其存在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在于揭示了国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变化和发展。而国家的变化与发展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生活现象的基础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各种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或交往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之称为“市民社会”。既然如此,国家在一切方面就必然要受到客观社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国家首先也就是一种客观存在。(2)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 即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市民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性质的转变。(3 )国家问题归根到底应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解释。因为,在市民社会物质生活的诸多方面中,经济生活是占主要地位的,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对人们的政治活动——其最高形式国家——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其次,从权力的角度看,政治权力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国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凭借其特有的权力——政治权力得以体现和实施的。与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相对应,政治权力来自于社会,而又独立于社会,与社会大众相分离。这意味着,政治权力与社会之间势必存在着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政治权力相对于社会具有其独立性,对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在政治权力与社会关系上,政治权力是决定性的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是由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决定,并随这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它由于它本来具有的、即它一经获得便逐渐向前发展了的相对独立性,又反过来对生产的条件和进程发生影响。这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多的独立性并且 一经产生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通过考察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衍出国家的阶级统治的本质特征之时,十分强调经济基础对于国家及其政治权力的决定作用,即便国家或政府在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中,有时确实会干扰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 通过以上的介绍与分析,假如我们对“国家分配论”的国家观基础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那么,对“国家分配论”是否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符,以及它还能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等等问题,就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析、明确的肯定答案了。下面试析之: 当国家的生存与安全受到来自国外的巨大威胁,或者国内社会经济条件恶化时,即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政治职能也无疑将攀升到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上方。这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所揭示的国家与政治权力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获得解释:国家与政治权力源于社会,但国家与政治权力又脱离社会,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反作用。而国家与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那个“公共利益”,即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利益的实现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果这种公共利益必须通过经济发展得以实现,那么国家权力就将遵从经济运动规律,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如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将使得现有的公共利益遭到破坏,并可能被一种全新的公共利益所替代,那么国家权力在竭力维护这种公共利益的同时,限制或阻碍发展,尽管这种限制和阻碍将最终导致经济的崩溃和政治权力的全面瓦解。因为,眼前的既得利益对于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来说,是最主要的。 当然,我们所着重关注的并不是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情形,而是在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时期,市场或者说社会公众的力量能否对国家或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与监督呢?应当说,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这一点也是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释的。 在经济运行的常态下,较之政治职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无疑将居于主要地位,因为这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其政治职能的实现的。在此情形之下,从国家与政府的角度看,它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让市场经济尽可能在有效作用范围内运行,从而它有必要而且一般也能够对自身所具有政治权力的扩张倾向进行约束。我国近来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乃至于我国迄今为止的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权力的逐步下放,正是这一方面的佐证。而从市场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结成的各种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或交往关系,都将对政府及其政治权力的行使起到影响和制约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一般来说是决定性的。亲历着经济改革进程的人们不难体验到,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对于政府行使政治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对于政府干预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力量正逐步增强。当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市场力量对于政府行为的规约尚未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但是,从中已经不难看出,只要能够真正全面理解和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我们是不会认为坚持“国家分配论”是与市场经济的逻辑相违背的,也是不会对“国家分配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产生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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