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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哪些税收政策与WTO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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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作者:王诚尧 主题类号:F61/财政与税务 【 文献号 】1-16 【原文出处】《中国财经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719 【分 类 号】F61 【分 类 名】财政与税务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我国哪些税收政策与WTO不符 【 作 者 】王诚尧 【 正 文 】 WTO的50多个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各成员国(地区)必须遵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保障成员间的公平贸易,推进充分竞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WTO两个根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前者是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后者是出口国成员方与进口国成员方在商品、服务、知识产权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同税收密切关联的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和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除我国关税水平较高,已从1991年的42.5%逐步降到1999年的16.7%,今年还要降到15%,2005年更降到10%左右以外,在税收方面,还有若干政策制度规定,同WTO规则不够符合。主要是: 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例如对列举名称的27家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这是鼓励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产顶替进口钢材,属于反补贴协议列举的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其目的是推进国产化,进口替代化要求,对外国同类产品构成歧视,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又例如出口商在海关批准的监管库购买“以出顶进”项下的国产棉,可准许按5%的增值税退税率办理退税;加工制成品出口,再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制成品出口退税,这是以国产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也同属于用税收推进进口替代化。 按出口业绩减免税。例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属于反补贴协议列举禁止的以出口为唯一条件或几项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减免补贴。 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品。例如进口粮食等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对农民生产销售自产粮食等农产品,是征收税负较低的农业税,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商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按收购价格的10%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进口粮食等农产品的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同类国产品,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技改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设备。例如对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扣,并照提折旧,但此项优惠只限于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这对进口设备,形成了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或“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优惠。例如对列举名称的专业公司,向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零售的,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的法定税率为17%)。对国内特定厂家生产的模具产品铸锻件、数控机床等,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只限于税法列名或指定的内资企业才能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均不能享受,属于可申诉财政补贴。因相对于进口的同类其他货物来说,其他的进口同类货物税负高,是一种歧视,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对上述与WTO规则要求不够符合的税收政策制度,有关部门应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属于禁止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制度,适应不同情况,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主动调整、改革;对属于专向性、特定性可申诉补贴性质的,有的也可在过渡期内主动调整,改革,如不造成对其他国家经济损害,而又有需要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成员国申诉、指控时,再作处理,从而最终解决国家之间、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之间涉及税收歧视待遇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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