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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国际反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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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中向入世后将按照世贸组织相互开放市场的原则,加强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经济合作,中国从有限的局部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有必要加大国际反避税力度,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以在不断变幻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本国税收利益。 一、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和国际税收快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国际避税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机关,而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往往都很体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更为复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跨)国企业经营决策面向全世界,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多(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经营管理可以任选择最有利的地点和方式。因此,多(跨)国企业大多在企业内部设专门机构进行“税收筹划”,把其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义务减至最低点,即把避税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策略范畴考虑,这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从当前实践看,多国企业或其它直接投资者,主要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避税: (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多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对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表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货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价格不是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其制定出来的价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联属企业之间的这类销售称为转让,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称转让价格。其主要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低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高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多国企业集中运用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等形式把全世界应纳税总额降至最低。我国受到严重挑战的反避税斗争也必然集中到这几个热点,应从税制到税收征管上不断推出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 三、针对热点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加强反避税措施 从我国现行反避税措施看,已不能满足国际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只对转让定价订有专项法规,对其他跨国避税行为则无有效的针对性规定,在我国同样面临经济全球化大趋势情况下,应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制定和完善国际反避税税收法规,全面加大反避税力度。转让定价问题方面。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大致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即当跨国公司联属企业相互间转让产品、劳务或财产时,税务机关不管该企业是否有避税意图,不承认其内部交易价格即转让定价,而是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原则,调整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中国有关转让定价法规有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2年10月制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等等,从这些规定的内容看,我国转计定价税制内容大致包括定价税制适用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转让定价调整、申报义务、时限、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等。但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又缺少相应法定例子,操作性较差,对此,笔者建议参照国外成功经验,重新修订现行转让定价税法。美国是最早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至今已有70年历史,美国在其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调整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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