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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际避税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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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内容提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管理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本文就国际避税的原因,常用手段及反避税措施等进行粗浅探讨。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 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本文拟就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常用手段及反避税措施等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商。问题之一 国际避税的产生原因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同时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减轻税负,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途径。除上述主观原因之外,还有可使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成为现实的客观原因,具体表现在: 第一,各国的税收制度的差异,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 第二,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象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 第三,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 问题之二 国际避税的六种具体形式跨国纳税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避税手段千奇百怪,而且不断翻新尤如万花筒,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六种具体形式: 第一,跨国纳税人居所的变迁。一般来说,当位于高税国的纳税人发现低税国的税负轻得多,就会考虑将居所迁往低税国并成为其居民,以躲避税收。国际上把这种纯粹为了避税而迁移居所的现象称为税收流亡。但人们没有理由将其视为非法行为。 1、居所的真实迁出。纳税人为了逃避原居国的税收,可以把居所迁往低税国或避税港。 2、居所的虚假迁出。跨国的纳税人有可能成为低税国或避税港的临时纳税人,但他可以免交所得税。 3、居所的部分迁出。高税国纳税人在原居住国还保留着一些构成居所的因素,有一种藕断丝连的关系。 4、居所的临时迁出。纳税人可以临时迁到他国去,从而在该国具有临时居住权的人通常被称为临时移民。根据国际惯例,临时移民可以享受居住国税收方面特别优惠。 第二,巧用常设机构。所谓常设机构是指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国家设立并具有确定地理位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许多国家规定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免征税款,这就给跨国纳税人开辟了避税的渠道。只要跨国纳税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来源国所从事的活动与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无关,就可以免交所得来源国的税收。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常设机构来转移货物、财产和费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转移货物。跨国纳税人往往在几个国家拥有常设机构,其中有的国家有关于常设机构某些活动可以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就可把其所贮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 到具有这种免税规定国家中的常设机构中去,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2、转移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指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以及常设机构之间相互间支付的款项。国际上普遍认为上述机构间的费用支付都是虚假的,不允许在所得额中扣除。只有对独立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才被认为是真实支付并允许扣除。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分清真实支付和虚假支付,因而很容易被高税国的纳税人加以利用来避税。 3、转移亏损。各国对营业利润、亏损抵补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跨国纳税人为了减轻某税负,往往运用常设机构间财务上的密切联系,故意使高税国常设机构亏损,而增加低税国或避税港常设机构的利润。 4、转让财产。常设机构之间转移财产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被转让的财产是否在原常设机构就资本利得向所在国政府纳税,若没有纳税时如何计算资本利得税。另一个问题是转入财产的常设机构,如何对转入财产进行计价。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往往会给跨国纳税人从事避税活动留下一定的回旋余地。 第三,选择最有利的公司形式。一家跨国公司在国外增加投资或扩大业务范围,可选择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为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通常是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当经营活动全面开展后再组建子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好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分公司的的所得要在总公司汇总纳税,因而总公司可利用分公司亏损来抵减其应税利润。 其二,分公司一般不受所在国对外国资本投入额的限制,创建时手续比较简单,某些财务资料也不必向所在国公布。 其三,分公司可免交所在国的资本注册税或印花税,并可免交预提所得税。 第四,在避税港境内建立基地公司。所谓基地公司是指跨国公司出于与第三国经营目的,在某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有限公司。基地公司具有独立的纳税地位,大都位于避税港或避税国,其主要经济利益都在基地国以外,主要使命是避税。基地公司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四种: 1、信托公司,跨国纳税人通常在避税港建立信托公司,以逃避交纳所得税、遗产税等。 2、信箱公司。又称为招牌公司,是指仅在其所在国完成必不可少的法律登记手续而形成的一种纸面公司。 3、控股公司。它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从而减少或免除税收,达到避税目的。 4、投资公司。它是指专门经营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公司。 第五,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进行货物、劳务交易时所用的结算价格,也称为转让价格。国际税收领域所涉及的转让价格专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时人为确定的价格。基本特征表现为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将本属于高税国公司的所得转移给低税国或避税港的公司,借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六,采用延期纳税方式避税。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国外子公司利润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给本国母公司前,不对母公司征税,只有当子公司将其利润汇给母公司时才要求母公司承担纳税义务。所以跨国投资者常用延期纳税方式避税。 &n bsp; 问题之三 反国际避税的措施国际避税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跨国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国际资本的正常流动,造成了许多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因此,反国际避税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迫切的任务。有关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都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主要包括健全税收立法,强化税务行政管理及开展政府间双多边合作等措施。 1、加快反国际避税立法建设。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许多国家把重点放在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条款上,注意文字的准确使用,设法堵塞漏洞。同时还制定了反避税专门条款并规定了跨国纳各的税务申报义务、调查举征义务。另外还限制了居民的财政性移居活动。所有这些条款的制订,都为税务当局防止国际避税提供了有效法律武器。 2、强化税务管理,广泛开展税务稽查与税务审计。进行反国际避税斗争,不但要有一套严密的税法做后盾,而且还应不断加强税务管理,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手段和方法。同时要全方位认真进行税务稽查和审计工作。 3、开展政府间的双边、多边合作。在与国际避税活动进行的实践斗争中,面对在广阔的国际背景中活动的众多对手,仅靠一个国家单方面措施要有效地制止国际避税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关国家政府间开展双、多边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共同打击国际偷税漏税活动就显得非常必要。目前,政府间合作主要是通过在双多边税收协定中制订特别条款即相互交换税务情报条款进行的。合作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合作,另一种是非正式合作,所有这些情报交换活动为进行反国际避税斗争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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