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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的历史回顾及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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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促使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政策。在国内,一方面放松过严的金融管理政策,扶持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银行业竞争;另一方面,不断修改和完善金融立法,谋求建立一种新的适度的监管法规体系,来保证激烈竞争中的银行业的稳定。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次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委员会中,各国的代表机构为其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那么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作为代表机构。比如,日本银行与大藏省就同为委员会的成员机构,而美国方面的代表更多达4个:联邦储备理事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巴塞尔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三至四次会议,其历任主席通常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或高级官员担任,其中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穧库克任职最长(1977-1988),而且贡献颇多,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库克委员会。 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 委员会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员会中还有非中央银行机构的代表,它的决定中亦包括中央银行以外的各国监管当局的承诺。 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了秘书处,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巴塞尔举行。秘书处现有9名人员,主要由在委员会短期工作的来自成员国机构的专业监管者构成。他们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还可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督当局提供咨询,此外也定期发布有关国际银行监管动态的报告,并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活动。 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以及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迄今为止,委员会有两项成果最为人所称道:其一是被誉为"神圣条约"的《巴塞尔协定》(The Basle Concordat),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该协定最早发表于1975年,到了1983年5月,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名为"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文件,对原协定中的分权原则做了重大改动,特别强调了母国当局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为防止向不合格的外国银行申请者颁发协照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1990年4月,为了改善审慎信息在各国间的交流,发布了对83年协定的补充规定。1992年7月,"巴塞尔协定"的某些原则又被重新整理为《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予以公布并推动执行。 其二就是我们曾专门介绍过的、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1988年颁布,1997年修订),简称为《巴塞尔协议》。它的功绩主要在于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除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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