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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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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内容提要]:加入WTO将对我国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保险业所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 [关 键 词]:WTO,保险业,保险监管制度,调整 一、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以后 ,保险市场将会逐步开放。我国保险业开放的具体承诺包括 :(1 )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主要城市将在2至3年内开放。 (2 )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险种限制 ,在寿险方面 ,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从事养老、健康、团体寿险业务 ;在非寿险方面 ,外资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从事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 ,而且可从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 (3)在企业所有权方面 ,外资在中国投资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拥有 51 %的股权 ,并可在两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 ;但由于寿险业的特殊性 ,开放度会相对较小 ,外资寿险公司将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 ,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 50 %. (4)在再保险方面 ,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原保险公司仍需将法定比率的业务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加入WTO后 ,将面对外国保险业的竞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的差距。 1、经营实力的差距。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或准备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非常雄厚 ,具有中国保险业无法比拟的资本优势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或跨国集团。例如 ,法国的安盛保险集团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机构 ,资产总额达到 531 0亿美元。而 1 998年底 ,中国保险业 (包括各中资保险公司 )的总资产仍不到 2000亿元人民币 ,整个民族保险业总共在国外只设立有33个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和8个代表处。 2、市场主体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主体的构成较为完善、地域分布较为均衡 ,不仅有为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再保险人 ,而且还有为不同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及设计风险保障的保险顾问公司或保险经纪人。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体集中在东南沿海城市 ,分布极不合理。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保险人。保险中介主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很不均衡。为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尚只有一个国有再保险公司。 3、经营技术与经营方式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技术水平相当高。保险公司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 ,发展业务的支点则建立在规范运作、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方面 ,并以不断改进服务来赢得客户的支持。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技术仍较低 ,虽然在经营方式上已开始注重服务质量 ,但以扩大规模为主的经营理念、粗放经营的展业方式、甚至恶性竞争的手段仍在相当领域存在。 4、人员素质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信誉 ,重视员工业务素质的培养 ,同时 ,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西方各国法律对保险从业人员 ,特别是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有具体要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虽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保险从业人员的状况与法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保险市场开放以后 ,中国民族保险业要想继续生存和发展 ,必须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 ,并致力于保险制度创新 ,以缩短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 ,也使我国民族保险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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