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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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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本文试从保险诈骗对社会的危害,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作者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 键 词」保险,保险欺诈,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条和141条对保险欺诈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性,足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重视程度,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已见。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和危害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 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前者属保险法138条规定的情形,中者属141条规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国保险法尚未作专条规定,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保险欺诈,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据证实英国有3/4的健康险索赔中为保险欺诈,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至20%被欺诈者所得。我国在保险业恢复初期,保险骗赔案发生较少,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危害十分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 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10%左右,以弥补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 (二)在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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