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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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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听话的猪

内容摘要: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令人触目惊心。我国大陆虽然还未发现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并日趋严重。所谓有组织犯罪,郭自力先生为我们下了一个好定义,即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的结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侗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正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影响着千千万万个人的正常生活。只有对这种犯罪的性质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才能应付这种挑战。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暴力   犯罪组织 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的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特别是治安部门、立法部门和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欧洲到美洲大陆,从日本的东京到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以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等级森严的内部制度,通过实施赌博、卖淫和毒品走私犯罪活动,对社会施加垄断性的控制和影响。其经济上之富有,政治势力之强大,几乎已渗透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各个行业,令人触目惊心。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黑社会组织在美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壮大,以致于犯罪辛迪加的主要倡导者之一迈耶·兰斯基自我夸耀道:“我们的力量比美国钢铁行业还要强大。”

  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由来已久。在欧洲,有组织犯罪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叶,而始作佣者就是臭名昭著的意大利黑手党。本世纪20年代,随着意大利移民大量涌入北美大陆,黑手党在美国后来居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壮大。19191月,美国国会批准了第18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在全国境内禁止一切酒类的制造、运输和贩卖。然而,黑手党知道酒对于千千万万美国人是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于是,他们将禁酒令视为天赐良机,悉心经营非法酒类业务。从这种非法贸易中获取利润之巨大,使得犯罪的组织者不惜花大价钱买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入伙,参与帮派活动,使用暴力威胁和谋杀手段,以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大大发展了犯罪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有组织犯罪的非法行当和投资趋于多样化,他们不仅以合伙的形式从事卖淫、毒品交易、走私等传统的非法活动,而且成功地控制了正规的、合法的商业活动的重要部门,包括房屋和道 路的建设、银行界、水果栽培和劳务市场的主要部分。到了8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影响到千千万万合法公民的日常生活。    

  杰伊·罗伯特·纳什编著的《有组织犯罪百科全书》,对黑手党的情况进行了翔实的描述。他指出:“今日的犯罪辛迪加已不再受昔日的黑手党头目控制,并且成为一种使用多种语言的组织,任何民族或种族的人都可以加入(但是其统治集团仍然基本上是白人和有意大利——西西里背景的人)。以黑人犯罪分子为例,他们开始重操20年代发源于纽约哈莱姆区的敲诈旧业(如彩票赌博)。随着60年代以来从墨西哥和南美洲向美国走私毒品的发展,来自上述地区的犯罪头目的势力已大大增强。因此,美国犯罪辛迪加被迫同诸如哥伦比亚麦德林贩毒集团及法国、(黑手党的发源地)西西里、中国甚至日本等国的犯罪组织分享毒品的供应和分配渠道以及贩卖毒品的巨额收入。日本的犯罪集团‘野寇崽’已经打入该国政界的最高层。  

  从20年代成千上万的意大利和西西里移民被犯罪集团头目几乎当作奴隶,被迫作用于非法制造烈性酒和啤酒的酒精容器开始到今天,犯罪辛迪加几乎打入了世界的每一个行 业——从投币式自动售货机到餐馆桌布的清洗行业和录相带生产行业——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充满了大规模谋杀、公共机构官员的全面贪污腐败、拥有巨大权利,这种似乎无可挑战的权力使约翰·戈蒂和萨姆·安东尼·卡利西分别坐上了纽约和芝加哥两个城市的犯罪辛迪加的宝座。除了联邦政府以外,犯罪辛迪加是美国势力最强大的组织,在开展阴险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它引起了公众对非法犯罪活动的好奇心。它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同伙与它的手法出奇的一致,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各自国有的经济和政治命运——它同把人类从伊甸园赶到黑暗之中的腐败势力一样腐败。〔1〕        

  纳什的结论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但却是今日欧美一些国家有组织犯罪的真实写照。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最早始于明末清初的洪帮和青帮,其开始的宗旨是“缅怀先祖,抗清复明”,而并非是以威胁和侵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掠取金钱为目的,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帮会组织。但是,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分化瓦解、蜕化变质,成为鱼龙混杂、大大小小、良莠不齐的黑社会组织。    

  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帝国主义租界当局,利用帮会、流氓势力,作为殖民统治的爪牙。他们将国外运来的鸦片,交给流氓主要是青帮中的人去推销。上海的帮会人物,原来只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社会下层活动,而且拜师授徒大都秘密进行。但自1927<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蒋介石利用上海帮会、流氓势力,发动4·12反革命政变,不少帮会中人、流氓头子登上政治舞台后,纷纷公开组织团体,各立门户,扩充势力。他们有意识地腐蚀拉拢政府官员,与公务员和军警宪特坐地分赃,谋取巨额非法利润,在某些场合形成政帮合一,气焰不可一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 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虽然我国大陆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哥伦比亚麦德林和卡利贩毒集团、台湾竹联邦、香港和澳门的三合会、14K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基本具备像上述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点和犯罪手法。如辽宁的段氏兄弟、黑龙江的乔四、江苏的吴家珍,山西的侯百万,海南的王英汉等犯罪集团,他们组织严密,成员众多,具有暴力武装,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操纵某地一个或数个行业或区域经济,并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其保护伞,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近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也纷纷向广东、福建沿海地区发展,在内地设置分支机构。据有关方面统计,广东省司法机关仅在1991年至1993< SPAN lang=EN-US>3年内就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800多个,成员达3917人。他们经常从事敲诈勒索、流氓斗殴、组织偷渡、操纵卖淫等犯罪活动。有的境外犯罪组织甚至以投资经商、合作办企业为名,暗中从事非法活动,将大陆视为他们的避风港。       

为了适应同此类犯罪斗争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3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中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出现及其发展演化趋势作了及时反应,第294条中,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机关据此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仍非常猖獗,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威胁社会治安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有明显分歧,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3) 

  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4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 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存违禁武器等等。〔5〕 

美国1970105日通过施行的“有组织对抗法案”第9篇“敲诈勒索的腐化组织”是被公认的美国抗制有组织犯罪最有效的法律。该法律没有处罚组织犯罪组织罪的规定,而是直接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常见犯罪类型,包括谋杀、绑架、赌博、纵火、贿赂、勒索、毒品交易、伪造货币、妨害电讯、妨碍审判、妨害法律的实施、破產诈骗、安全交易诈骗、跨州销赃等多种具体罪名。(6)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7

德国议会于1992年对有组织犯罪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数个犯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旨在获利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期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使用暴力或其他恐怖措施致力于对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有明显的分歧,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有组织犯罪有犯罪的最终目的性,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    

   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用各种手段向政府进行渗透,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不在于操纵政治运作,而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合伙敲诈,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

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稳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机构和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罪,例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地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有组织犯罪则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长期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地从事犯罪活动。他们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机构,至少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美国的黑手党至少有24个内部结构极为严密的“家庭”(family),每个家族有一个老板,一个助理,一些“副官”和大量的一般成员。每个家族都是独立的,但是从势力最强的“家族”中挑出的912个老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协议来调停各家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 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成百上千的犯罪分子在像任何公司企业一样复杂、有条理、有纪律的机构里工作,受制于极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犯罪组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也同样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澳门的14K、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邦,其内部结构达到6个等级,和美国、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基本一致。

3 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基本采取暴力等多种手段,但越来越倾向于经营合法的赢利活动。到80年代为止,美国黑手党已把它从赌博、卖淫,特别是走私活动中获得的成百亿美元非法收入投入到能够生产更多利润的合法经营中去。美国黑手党如今已非常富有,势力强大,其触角几乎已伸进美国的各个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分子变得越来越精明,他们发现通过腐蚀贿赂政府官员,导致政治腐败,不仅可以更好地达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且也不容易暴露自己,比公开使用暴力要更安全有效。有组织犯罪现在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用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通过对上述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郭自力的有组织犯罪定义反映出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形态,即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8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大规模犯罪,它正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影响着千千万万个人的正常生活。这绝非耸人听闻、哗众取宠。只有对这种犯罪的性质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才能应付这种挑战。     

 

 

   注: 

  〔1〕杰伊· 罗伯特· 纳什《有组织犯罪世界百科全书》,纽约:帕拉贡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转引自世界反贪大会论文集。       

  〔2〕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3 〕参见该委员会报告:《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影响》。

4〕重罡、璞玉:《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群众出版社

   5〕参见《澳门黑社会管制法》。

6〕《Criminal Organiations P3,Published by long Island University ,U.S.A.

7〕《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第1页,载世界反贪大会论文集。  

8〕郭自力:《有组织犯罪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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