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
||||||||||||||||||||||||||||||||||||||||||||||||||||
广告招租,e-mail:yesize@hotmail.com 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 环境法之所以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基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自然环境,环境法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这一基本性质。环境法通过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又是基于法律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法的目的、任务、作用、功能之一,就是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环境法与整个环境科学一样,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而法律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现行环境法正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 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可以从现行的环境法中找答案 。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律已公开、明确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生约》序言声明、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及我国1988年《野生幼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等,都现实地将人与自然关系上升到法律调整范畴。这不仅有助于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受到尊重与保护、外在价值得到持续开发和利用,还有助于维护并提高人的理性尊严。 我国著名环境资源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对其新著《调整论》所表达的观点做了精辟的阐述:针对“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传统法理学观点,《调整论》提出: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可以调整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又称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益关系,所谓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是中介,相互联系最重要的是利 益联系,相互作用和影响最重要的是作用于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人类既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随着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日益受重视,诸多学科范围内都提出“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环境破坏。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时代的需要,是实践对理论的要求。 环境资源法本身的性质、特点、功能决定其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律因调整人作用于自然(环境)的行为而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正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环境资源法已规定了大量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这是事实,法律工作者都应总结现有的法律规范。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关系,这从国外的环境法实践、我国的环境法实践中可以得到证明。 二,环境资源法,它的调整的主体是环境资源法,它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的行为是调节,这是就法律调整对象来讲的,跟具体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中的主体、客体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范畴。 当谈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时,环境资源法是主体,调整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时,并不存在人或物是主体或客体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主体,不宜将主体简单地理解为人。客体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把人与人的关系理解为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物。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自然(包括动植物)是否成为主体无关,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治的表现,是强调和重视法律的 权威,是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强调和重视人的作用和权威,是依靠人特别是个别领导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者有着根本不同的含义。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环境资源法的制定、改进并实施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可以进行评价。正如法律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调整一样,法律不可能一下子调整所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没有必要调整一切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谓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也就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活动。因此,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实质,或环境资源工作的宗旨,就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