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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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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中小企业除了经由柜台买卖中心或盘商出售其股票外,也可将股票出售给创投公司而取得投资资金。此外,对于初创而并未发行股票的中小企业,来自创投公司的股权投资就更为可贵。创业投资对于台湾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创投公司投资早期高科技公司,通常会长期持股直到科技公司股票上市上柜。例如友讯、天刚、合勤、旺宏、英业达、茂矽、佳鼎、致伸、华邦、智邦等,都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例子。 
  在分析创投业成功的制度因素时,台湾创投公会秘书长杨正秋女士特别指出:“台湾具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形态,在没有大型企业的垄断与过度无效率的垂直整合下,中小型高科技公司以极具竞争力的垂直分工经营形态,开辟了极佳的生存发展的空间。再配以逐步健全与活络的资本市场,促使早期、中小型科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燉上柜的资格门槛降低,更大大提高投资台湾中小型高科技产业的利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6月10日)。 
  一、发展脉络 
  当1980年代初计算机产业在台湾刚刚出现时,李国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缺少风险资本,于是他设法通过了必要的立法,邀请H&Q公司帮助建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并采取至关重要的税收刺激措施:风险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可有20%的投资免交所得税。台湾的创投业由此发端。在1995年以前,创业投资公司的新设均十分缓慢,除1990年新设了7家外,其余每年新设创投公司的数量都在1至6家,这是创投产业的导入期。1996年以后,创投公司大量增加,从1995年底的34家迅速成长到1998年底的114家,这一段期间算是创业投资产业的成长期。进入1999年,创投公司的新设已逐渐稳定,逐步迈向成熟期。 
  当局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提供投资抵减的奖励,诱使许多愿意冒风险的投资人参与创投行列。当局也在早几年两度提供种子基金,合计新台币24亿元参与投资创投产业,引导创投产业走过早期的摸索。累计至1999年,创投公司的股东享受的投资抵减金额大约是新台币60亿元,区区60亿元的租税减收,却引导投资947亿元资金给科技产业,带动台湾科技产业的资本形成至少有新台币9,000亿元的规模。更由于创投公司对早创期科技公司的投资,提供了科技创业团队绝佳的经营温床,从而有效地推动科技产业的更新与发展。由此可见,创业投资事业与工研院及新竹科学园区可说是推动台湾科技产业发展鼎立的三足。 
  台湾创业投资事业活跃的程度不断升高,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祖国大陆,均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成功感到高度兴趣,频向台湾取经。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台湾中小企业坚强的基础,成为国际上瞩目的焦点。中小企业需要创业投资的资金挹注,两者间可以产生相辅相成的功能。因此,台湾发展创业投资的经验与方法,乃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对象。 
  由于创投业的成熟,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开始接受邀请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去发展。曾经帮助台湾建立第一家创投公司的美国H&Q公司,1985年已经被重组而成为台商在美国的公司,即著名的汉鼎亚太公司。汉鼎亚太在美国募集的基金,第一批7500万美元和第二批7.78亿美元都已用完,现正在运作第三批7.5亿美元。汉鼎亚太的主旨,一是帮助硅谷华人创业,二是帮助台湾公司在美国上市,三是帮助华人回台投资,现已发展到大陆。汉鼎亚太的重点是在亚太地区投资,现在在亚洲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募集地区基金,若有好项目也可支用总公司的基金;其中汉鼎台湾自1995年起已在大陆投资2亿美元。 
  表1反映了台湾创投事业的发展情况。 

表1  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状况(1996~2001)(单位:新台币亿元) 


注:实收资本额的统计不含更名改业或尚未成立的创投公司。 
  二、政策与规定 
  (一)过去的政策 
  长期以来,台湾创投业所依据的主要政策是《创业投资事业之适用范围标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三个法规。这些政策与规定中,包含以下一些要点。 
  1.创投公司是指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2亿元以下,并专业经营下列业务之公司:①对被投资事业直接提供资本;②对被投资事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及咨询服务。 
  2.创投事业属于特许事业,需经过“财政部”专案审查,特许核准后方可设立。“ 财政部”委托“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审查创投公司的设立。一般审查主要评定创业投资事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是否具备足以证明其可以胜任科技投资的经验与能力。 
  创投公司申请公司执照须检附“财政部”之特许函。 
  3.创投公司的投资范围在早期仅限定为高科技产业,1993年3月放宽至一般制造业,但对一般非高科技制造产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额的30%。至于高科技的范围,当局另订有正面表列规则做为参考,须函请“经济部工业局”协助认定。创投公司自此才可涉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传统制造业,但实际投资仍以高科技产业居多。 
  创投公司不得投资于上市、上柜股票,也不得上市、上柜。 
  4.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依当局的奖励投资条例,在其持股满两年后,享有20%的投资抵减优惠,按所投资金额的20%抵减其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 
  只有当创投公司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产业时,才可以适用投资抵减的优惠。 
  5.创投公司于每家被投资事业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的20%。 
  (二)现在的政策 
  自2001年5月起,废止上述三个法规的前两个,代之以《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此前,1999年底修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并于2000年1月起执行之。这些政策的改变主要体现为: 
  1.创投业不属特许事业,可直接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公司设立,不须检附“财政部”之特许函。 
  但创投公司资金来源若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则须按程序申请主管机关(分别为证期会、金融局、保险司)辅导协助,然后才可申请公司设立。 
  2.《行政程序法》自2001年起实施,“工业局”因不是创投事业的主管机关,不再受理创投事业申请对其投资范围的认定。 
  创投投资范围及资金运用限制均放宽。取消只有30%实收资本可投向传统制造业的上限,取消境外投资限制,取消单一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20%的限制。 
  3.取消租税抵减的奖励制度。 
  (三)对政策变更的反应 
  创投业界认为,取消原赋予创投股东的投资抵减优惠,“对台湾正在茁壮成长的创投事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投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均大幅减少其对创投事业的投资。同时政府对银行、保险及证券公司投资创投事业比例仍有限制,邮政储金、劳退基金等则还不能投资创投事业,致使台湾创投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匮乏,而面临经营的困境。若创投公司因资金来源匮乏而导致萎缩,则早期科技产业将面临资金募集不易的窘境而难以生存,进而危及台湾未来经济之成长。若创投事业从此转趋消沉,科技创业团队在台湾生存发展的环境将告转坏,会迫使这些科技创业者转往美国、大陆或其他地区发展,此举将大大不利于台湾科技产业的发展。” 
  从表1可以看出,在政策改变的2001年,创投公司增加的家数、新增资本额、当年总投资案、当年总投资金额等项指标,均比前几年大幅减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受政策影响,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未见分析。 
  三、创投业特点 
  台湾的创投业在组织形态、行业组织、民间与当局互动等方面颇具台湾特色。 
  (一)基金以公司形态成立 
  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资金。台湾创业投资基金是以公司型态成立,这一点在形式上与大陆是一样的。 
  表1中所列的创投公司,实际上都是创投基金,不是运作基金的公司。后者叫作“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团队”,它可能是创业投资公司,也可能是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科技顾问公司、开发公司、管理顾问公司等等。 
  截至2002年3月20日,台湾有79个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着179家创业投资公司。其中,只管理一个基金(多数情况下管理公司与创投公司字号一样)的有43家。实力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见表2。 

表2  台湾12家最大的创投基金管理公司(单位:新台币亿元) 


  (二)行业组织作用大 
  台湾计有140个产业公会,都是真正的行业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1992年4月,在台北市登记的22家创投公司组成台北市创投公会。1997年新竹已登记有3家创投公司,台北创投公会遂于1998年向“内政部”申请设立全台性公会。1999年5月正式成立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现有的179个创投公司悉数入会。 
  创投公会除促进会员的联谊外,提出15项服务内容。此外,创投公会认定“积极争取开放政府各项基金参与投资创投公司为未来首要任务。”“创投事业是台湾推动科技产业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放宽资金来源,将是创投产业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 
  目前,台湾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产业界、财团、上市公司、银行、保险业、证券业、富有的个人以及海外的法人机构等,岛内各型退休基金尚未投入创投市场。为此,创投公会向当局建议:在取消了租税奖励优惠之后,迫切需要扩大创投事业的资金来源。一是要放宽现行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公司对创投公司投资的比例限制;二是要开放邮政储金及劳退基金等各型退休基金投资创投事业,并且没有任何投资比例的限制,以符合先进国家创投事业资金主要来自于退休基金的趋势;三是要扩大政府资金投资创投事业,经由“行政院开发基金”、中小企业开发基金或其他基金的参与,除可充实创投的资金来源,还可经由官股董事的要求,推动创业投资配合当局产业发展政策。 
  2001年底,“行政院科技顾问组”通过了筹措一千亿元基金发展创业投资的提案,已付实施。提案称“行政院开发基金出资部分将占总目标的三成,由民间筹资七成,达成一千亿资金规模,投资于创业投资事业,以加强创业投资事业之发展,期藉由其技术、人才、市场及资金等全方位之整合功能,进一步带动相关新创事业之发展。”这一举措,似可看作当局对创投公会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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